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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2律師商法逐題擬答(考場篇幅架構版) 公司法第二題
發表人 公法弱者  

發表日期

12/22/2013 11:18:35 AM
發表內容 二、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食品業者,因看到國家政策支持生技業之發展且給予減稅和補助之優惠,故轉型為生技產業,且   A   公司為強化董事會專業經營能力,故擬引進具有生技專業的獨立董事,可惜因該產業之人才害怕董事責任風險過高,一直都未能找到合適人才,其後該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修改章程規定將獨立董事的責任改為僅就重大過失才負責,並選出甲、乙二位獨立董事及丙、丁、戊三位董事,次年於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會看好營養食品之前景,故決議與   B   公司合作,但   B   公司於產業界的名聲並不是很好,與該公司合作有一定之風險,不過董事會在僅看過非專業的市場趨勢分析報告後,並經極短暫之討論,便決議強化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作並擴大業務往來範圍,事後果然造成了   A   公司   10   億元重大損失,A公司股東己認為,A公司的重大損失造成股價大跌,使得股東己也受到損害。   試問:   
(一)股東己得否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所有董事與   A   公司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20分)   
(二)獨立董事甲、乙與一般董事丙、丁、戊對   A公司有何責任(20分)?   
回覆 公法弱者 在12/22/2013 11:30:13 AM的回覆:
第一小題:
一、股東己得否依公司法第23   條第   2   項,向所有董事與   A公司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容有爭議,分析如下:
(一)肯定說
公司法§23Ⅱ法條文義之「他人」,自含股東己。
(二)否定說:
若董事違反受任人義務,股東己應該公司法§23Ⅰ向董事請求損賠(我國法下僅得透過判決承認直接訴權)。
(三)結論:
就上開爭議,學生採否定看法,論證如下:
R1:避免混淆公司法§23Ⅰ(契約責任)、§23Ⅱ(侵權責任)之守備範圍
R2:將造成特定股東先下手為強,造成利益分配上之不公平
R3:訴訟上公司法§23Ⅰ、Ⅱ之時效、舉證責任皆有所不同
基於以上理由,學生認為否定說似較可採,惟肯定說符合文義解釋,亦深值傾聽。
回覆 公法弱者 在12/22/2013 11:34:35 AM的回覆:
先PO第小一題提出作為各位大大之批判素材   

有人想聊、討論再PO第二小題

回覆 公法弱者 在12/22/2013 11:43:10 AM的回覆:
第二小題
我也忘得差不多了..算了
大概講一下自己和補習班解的比較不一樣的點

第1點:
淺見認為討論公司法§23Ⅰ善良管理人義務
對於「資訊不足下」就作出商業決策的部分   
補習班這一部分都
沒有具體抓出來涵攝討論   
有一年台大法研有類似考點

第2點:
就是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部分
肯定說:讓公司有多誘因去找到所需人才
否定說:善管人注意義務屬強制規定
結論:採否定
R1:保障股東、債權人利益   獨董無降低注意義務之正當性
R2:學理上有主張引入BJR已可資適用   
回覆 行政哥哥 在12/22/2013 12:52:36 PM的回覆:
BJR就是duty   of   care下的判斷依據...
不是要不要引入的問題
有注意義務就有BJR....
補習班都沒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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