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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上課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6/2005 12:05:26 AM
發表內容
第一堂:11月15日      發POWERPOINT   01

壹、談公司治理:
一、保障股東權益。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重視員工及利益相關者之權益。
五、資訊充分揭露增加透明度。
六、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貳、談意思決定機關、業務執行機關、業務監督機關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採「董事會制」或「總經理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機關為何?
      會計界多認為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或經營當局)之責任,請依前述分析一併說明「管理階層」一詞之內涵(93台大)(93高考)
四、獨立董監、審計委員會、股東行動主義?
參、一人公司與社團法理之釐清?
肆、公司種類
一、無限、有限、兩合及股份有限公司
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否認公司人格理論?
二、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及中間公司
   (一)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較
1.設立之程序
(1)有限公司:限以發起設立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均可
2.股東出資(股權)之轉讓
3.股東表決權之計算
(1)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決權平等原則
4.公司之機關
(1)有限公司:
意思決定機關(全體股東)、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業務監督機關(非董事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
A.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202)
B.執行機關:董事會、董事、經理人(§202、§33、§228)。
C.監督機關:監察人、檢查人。
(二)獨立董監(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企業所有、企業管理與企業監督?
(三)我國實務「大股東」、「董事」及「總經理」三位一體
(四)解題:90會計師、85司法官、93高考
三、本公司及分公司
分公司與子公司?
四、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之關係?TVBS為百分之一百的外資?
五、公營公司及民營公司
六、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
以有無向證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為判別標準
(一)從發行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層面以觀
(二)從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地位」或「狀態」層面以觀
回覆 dragonflye 在11/16/2005 5:34:26 PM的回覆:
昨天老師介紹的那本公司的歷史還蠻好看的!      對商法似乎引燃了另一種不同以往的新面向      
回覆 平南王 在11/17/2005 1:49:43 AM的回覆:
老師上課的方式,和我之前再另一間補習班上課的感覺差很多
似乎更能融入其中....
加油~everybody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1/17/2005 1:15:28 PM的回覆:
資本不變原則

2005.11.17    中國時報   
旺宏明年減資41.64%
王宗彤/台北報導


            旺宏(2337)昨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辦理減資41.64%,金額達207.94億元,減資後資本額降至291.58億元,同時也通過現金增資案,預計在明年中旬完成減資後,再辦理1億股增資新股,目前擬採私募方式發行,私募價暫訂4.38元。


回覆 465464 在11/17/2005 1:17:51 PM的回覆:
民商法權威寶座
當真是李老師莫屬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1/17/2005 1:47:12 PM的回覆:
博達董監月底前改選         否則解任


■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博達公司董事長葉素菲在爭議聲中回任,經濟部發函限博達在本月30日前改選董監事,不料博達至今未公告改選。法務部長施茂林表示,依公司法規定,博達的董監事都將解任,重新改選。
法務部指出,若博達重新改選,仍由葉素菲當選董事長,檢察官將依公司法等規定,向法院聲請對葉素菲的董事長身分進行假處分,讓她無法行使董事長職權。

此外,葉素菲遭檢舉轉投資大陸,以及將資金轉到加拿大等部分,施茂林表示,目前都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中,會給外界及投資人一個交代。

博達的董監事任期原本在今年8月19日屆滿,改選時,已被起訴的葉素菲卻獲支持回任董事長,引起外界嘩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8月24日,向經濟部要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要博達重新改選董監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經濟部在9月5日發函博達公司,限期11月30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的變更登記;如果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

法務部官員指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改選董、監事,必須在15天以前公告,依經濟部對博達公司的要求,博達須在本月15日以前公告,但至今博達並未對外公告,等於董監事都將解任。

博達:會遵守法令

【記者鄒秀明/台北報導】博達昨天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務部相關函件,但強調將依法處理董監改選事宜,也會尊重股東會投票結果。若政府不願讓葉素菲擔任董監事,博達會遵守法令。

針對法務部昨天的說法,博達指出,今年董監任期確實屆滿,依法必須改選董監,但改選時間未定,若法務部的解釋合乎法規,博達一切都會尊重政府法規。         

【2005/11/17         聯合報】         
回覆 課後感想 在11/17/2005 3:41:44 PM的回覆:
可以清楚感受到老師備課之用心   授課內容清晰   書面講義充足   都可減少聽課者的負擔
回覆
李俊德 在11/21/2005 12:06:24 AM的回覆:
第二堂:11月17日      發POWERPOINT   01-1,02,03

參、公司名稱
一、原則:自由主義
二、名稱之組成
(一)標明為公司(公司名義專用權)
(二)公司名稱須標明公司之種類(§2Ⅱ)
(三)公司名稱應避免與他公司相同(§18Ⅰ)
1.90年修法前:以業務種類是否相同為區別標準:
2.90年修法後:以名稱是否相同為區別標準:
3.解答85會計師及90高考
4.所營事業依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18Ⅲ)
三、限制
(一)公司名稱不得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公益團體(§18   Ⅳ前段)
(二)公司名稱不得有害公序良俗(§18   Ⅳ後段)
(三)名稱之審核(§18   Ⅴ)
(四)外國公司名稱須標明其國籍種類(§370)
肆、住所
伍、設立
一、意義
二、立法主義
(一)自由主義:失之過寬
(二)特許主義(立法特許):失之過嚴
(三)許可主義(核准主義)(行政許可)
(四)準則主義
1.單純準則主義:
2.嚴格準則主義:
三、要件:人+物(資本)+行為(章程)
(一)發起人(或設立人)
1.有限公司:
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
(1)係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
(2)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A.公司。
B.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C.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3.一人公司
(1)形式及實質兩種意義
(2)一人公司應否承認?
(3)一人公司是否必須適用社團法理論?
(4)一人公司應否設立股東會?董、監又應如何產生?檢討93會計師考題
(5)公司法對一人公司之規範缺失?
A.關於內部組織之缺失
(A)股東會之存在仍有必要:簡化程序而非否認其存在!
(B)董監事之任免或「指派」
(C)一人股東資格限制之不當
B.對公司債權人之保障不周
(A)一人公司公示制度之必要
(B)一人公司與該公司之「唯一一人」間交易之規範
(C)單獨股東責任之追究
(二)資本
(三)章程
1.章程之意義
2.章程之記載事項
3.章程之性質:共同行為
4.章程之對世效力及功能
四、公司設立程序
(一)訂立章程
(二)確定股東
(三)確定出資
(四)設置機關
(五)設立登記
五、公司設立方式
(一)發起設立
(二)募集設立
六、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之種類
(二)登記機關
(三)登記效力:檢討85會計師考題

回覆 獨孤求敗 在11/25/2005 2:28:29 AM的回覆:
曾經在高點上過程政大的課,覺得講的很好,但是提供的講義內容精簡了些,心想如果程政大有公司法的書就好了。
在這裡上了李老師的公司法,感覺上課方式完全不同,實在蠻輕鬆但更深入,而且老師書面講義非常豐富,有詳細的文字資料,又有精采的實際案例,本來不了解TVBS案,鄭深池的兆豐金控等等,都在李老師都說明下變得清晰許多,老師又不藏私的告訴我們許多絕招真是深深覺得值回票價。
兩個老師都上的很好,相信明年商事法勝券在握。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5 3:19:32 PM的回覆:
第三堂:11月22日      發POWERPOINT   01-2,04

七、設立中公司
(一)意義
(二)法律性質:同一體說
(三)開業準備行為之效力問題
(四)召開創立會
八、不能成立時
陸、能力
一、權利能力
(一)始終
(二)限制
1.性質上限制
2.法令上限制
(1)公司轉投資之限制(§13)
(2)公司舉債之限制(已刪除)
(3)公司貸放款之限制(§15)
(4)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16)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5 3:20:17 PM的回覆:
第四堂:11月24日      發POWERPOINT   04-1,05

一、權利能力
(二)限制
1.性質上限制
2.法令上限制
3.目的之限制(90年修法前§15Ⅰ):目的外行為理論?
二、行為能力
(一)意義
(二)概念
(三)代表機關
1.由代表機關代表為之
2.代表機關
3.臨時管理人制度
4.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規定(§27)之檢討
(1)§27Ⅰ與§27Ⅱ是否僅能擇一適用?肯定之!
(2)一法人股東可否指派代表人二人以上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
三、責任能力
(一)性質定位
1.特別侵權行為責任說(通說)
2.法定特別責任說(73台上4345判決)
(二)成立要件
1.公司負責人之行為
2.須因「執行業務」所生之侵權行為
3.公司負責人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
四、犯罪能力
五、公法上能力
柒、監督
一、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監督
違背資本不實規範之內涵
二、關於公司經營方面之監督
三、關於公司財產方面之監督
回覆 螳螂拳 在12/1/2005 12:14:47 AM的回覆:
平南王   在2005/11/17   上午   01:49:43的回覆:
老師上課的方式,和我之前再另一間補習班上課的感覺差很多
似乎更能融入其中....
加油~everybody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錯!的確是這樣
平南王你道出了我的心聲
我們應該是同學吧~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2/2/2005 2:33:03 PM的回覆:
獨立董事反對意見須公布

   
【陳建彰╱台北報導】明年起,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將即時揭露。證交所昨翻修重大訊息處理程序條文,增加董監事若有訴訟相關情事,必須發布重大訊息;同時,獨立董事若對董事會決議持反對意見,上市公司也必須發布重大訊息對外揭露。   

   
董監事訴訟即時揭露   
證交所此次大幅精簡重大訊息查證暨處理程序、記者會作業程序等相關條文,其中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由47項縮減為37項,記者會作業程序則由25款減少為14款,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預計明年1月1日上線實施。
證交所上市部主管表示,考量時空背景改變,部分重大訊息條文已不符合現今需求,為簡化上市公司的重大訊息發布,此次翻修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相關條文。
不過,證交所此次加強上市公司內部人的重大訊息資訊揭露,尤其未來上市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若發生訴訟、行政處分或遭到假扣押,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公司必須在重大訊息中對外揭露。
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重整、發生破產情事,或遭到法院裁定禁止股票轉讓,基於資訊揭露的及時性及完整性,都須對外公開。
有關財務、業務主管異動部分,為配合金管會的要求,增加會計主管變動時,上市公司也須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同時,為了落實公司治理,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持反對意見時,不論是否屬於重大議案,均必須發布重大訊息對外說明。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05 2:21:38 PM的回覆:
林國全老師於月旦法學雜誌124期及125期,分別發表了2005年公司法修正條文解析(上)(下)之論文。

請各位同學務必閱讀。

法律中心亦有該法學雜誌可供閱讀及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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