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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國時期刑法主客觀主義之分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5/2014 3:28:14 PM
發表內容 張誠,民國時期刑法主客觀主義之分

其中:
二、民國時期代表著作及選取理由   
(―)本文選取的主要著作   
本文主要以王覲的《中華刑法論》、郗朝俊的《刑法原理》、陳瑾昆的《刑法總則講義》、趙琛的《新刑法原理》和《刑法總則》、郭衛的《刑法總則要義》、   《現代刑法總論》和《刑事政策學》、陳文彬的《中華新刑法總論》、蔡樞衡的《刑法學》和《未遂犯與客觀主義及主觀主義》等著作及發表在民國時期法學刊物上的重要論文為重點考察對象。   

(二)民國時期代表著作的選取理由   
據統計,“從清末至1949年,中國共出版刑法學譯著、專著和教材等共900餘部”;“共發表了刑法學的論文1700餘篇”。根據北京圖書館編寫的《民國時期總書目》的不完全統計,法學書籍共計4368條。其中刑法學著作共有241種。在這些著作中,刑法總論32種,中國刑法論17種,外國刑法論9種(涉及日本、蘇俄、德國),比較刑法論13種,刑法史6種,刑法通則25種,大赦4種,過失、教唆和其他8種,犯罪學26種,刑法分則20種,《大清新刑律》2種,《暫行刑法》11種,1928年《刑法》27種,1935年《刑法》22種,其他單行刑事法規18種。根據《民國法學論文精選》(刑事法律篇)附錄的統計,民國期間共發表刑法論文1389篇。   
在眾多民國時期刑法學著作中,本文之所以將前述七位學者的著述作為主要考察對象,其主要理由如下:   
  1.民國時期刑法學著作的引用   
民國時期刑法學著作間的相互引用,最能體現當時刑法學界對該著作的認可程度。   
在《中華刑法論》中,王覲引用了石松編《刑法通義》、趙琛著《新刑法原理》、郗朝俊著《刑法原理》和郭衛著《刑法學總論》等著作。陳文彬在《中國新刑法總論》一書中,主要參考了王覲著《中華刑法論》、郭衛著《刑法學總論》、趙琛著《新刑法總論》、江鎮三著《刑法總論總則》和陳保焯著《中國刑法論總論》等民國時期的著作。蔡樞衡在《未遂犯與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一書中,引用的民國時期中國學者的著作有郗朝俊的《刑法原理》、郭衛的《刑法學總論》、王覲的《中華刑法論》   、林彬的《刑法講義》(北大講義)和黃覺非的《刑法概論講義》(平大講義)。謝振民編著、張知本校訂的《中華民國立法史》參引的刑法學著作有王寵惠的《中華民國刑法》、郗朝俊的《刑法原理》、趙琛的《新刑法原理》。   
蔡樞衡的《刑法學》一書雖然沒有引文和參考書目,但作者在文中明確指出:中國近代刑法思想之發展中,民國以後的刑法學人物有岡田朝太郎(日本)、張孝移、王覲和郭衛;郭衛為“集殖民地性的刑法意識之大成者”。

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1509
回覆 .. 在1/5/2014 3:32:04 PM的回覆:
sorry~~~

民國時期刑法主客觀主義之爭
回覆 .. 在1/9/2014 12:08:03 PM的回覆:
刑法哲學專題整理,ch.1中國刑法哲學的產生與發展

其中:

1911年起成立的中華民國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三個發展時期,伴隨著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者的政府更迭,中國刑法學在清末被開啟後進入到了初創時期。在這一時期,

誕生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刑法學家,

他們在學習和引進西方,特別是日本的刑事立法,司法制度,以及西方刑法,犯罪,刑罰制度的基礎上,對中國刑法學的構建提出了各自的主張,出版了大批的刑法學著作(註),為中國刑法學的初創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
註:
民國時期王寵惠,王覲,郭衛,趙琛,許鵬飛,陳文彬,蔡樞衡,孫雄   

等學者出版了大量的刑法學著作,據初步統計,從清末至1949年,中國共出版刑法學譯著,專著和教材共900多部

(參見何勤華,中國近代刑法學的誕生和成長,現代法學,2004,第二期)



在此,謹向上述的先進,致上最大的謝意!

謝謝你們。


回覆 .. 在1/9/2014 12:14:08 PM的回覆:
黃仲夫,刑法精義,序

其中提到:

偶讀民國初期刑法學者郭衛先生的《刑法學總論》,序中提到「研究斯學者當分三步,初宜領略其本義,務求絲毫無惑;繼則旁通其曲徑,漸至無微不屆;然後從事中外之比較,評其得失,明其短長,庶乎有成。」旨哉斯言!
回覆 .. 在1/9/2014 12:27:19 PM的回覆:


關於上述提到的趙琛,恐怕就又要提到當年老蔣蔣介石,參閱:

蘇瑞鏘,雷震案與人權侵害——以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為中心      
   
其中:

以1960年的雷震案為例,1960年10月8日下午該案宣判前,當天上午11點鐘,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以下共14名黨政軍特要員,在總統府內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他們要在甲、乙、丙三個腹案中擇定其一。經過在場人員分析這三案的利弊得失之後,蔣介石「裁決採用乙案」,並做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等指示。   然依據當時「軍事審判法」第160條的規定:「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且該法亦未賦予總統在初審前得以介入審判的權力。因此,在這過程中,吾人即可清楚看到最高當局運用政治力違法介入審判的作為。


趙琛,亦為雷震案的當事人之一
回覆 .. 在1/9/2014 12:31:59 PM的回覆:
趙琛當時為檢察長,即現今的檢察總長


-------------------
檢察總長?

黃世銘?

監察院彈劾未過?

Oops!



回覆 .. 在1/9/2014 1:10:16 PM的回覆:
民國民國

在大陸

如同唐宋元明清

一般

已成為前朝矣。


回覆 樓上的ㄞ這個幹嘛 在1/9/2014 1:49:01 PM的回覆:
這麼說,你是前朝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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