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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父陵園管理條例vs.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5/2014 4:24:14 PM
發表內容 國父陵園管理條例
第   1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
一、護衛陵墓。
二、管理陵園。
三、辦理陵園建設。
四、辦理陵園農林事業。
五、指導陵園內新村建設。
   
第   2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由國民政府特派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組織之,就中指定七人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織常務委員會,並由常務委員會在常務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會務。
   
第   3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設左列各會、室、處:
一、園林設計委員會。
二、秘書室。
三、園林處。
四、拱衛處。
   
第   4   條         園林設計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就委員中推舉,並聘請專家充任之,擔任陵園全部設計事宜。
   
第   5   條         秘書室設左列二科,分掌事務:
一、文牘科:
   (一)   撰擬文稿事宜。
   (二)   會議紀錄事項。
   (三)   編輯報告事宜。
   (四)   收發文件事項。
   (五)   保管印章、案卷事項。
二、事務科:
   (一)   辦理本會庶務事項。
   (二)   掌理本會出納事項。
   (三)   辦理關於印刷、公告事項。
   (四)   徵收地租及生產物品之保管、銷售事項。
   (五)   辦理其他不屬於文牘科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置秘書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該室各科事務及交辦事項;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   7   條         園林處設左列各科、園,分掌事務:
一、森林科:
   (一)   規劃及辦理全園造林、育苗事項。
   (二)   全園森林之經理及保護事項。
   (三)   全園森林生產之利用事項。
   (四)   其他關於全園森林之改進事項。
二、園藝科:
   (一)   全園蔬菜園地之培植事項。
   (二)   全園花草之培植事項。
   (三)   全園園景花木之佈置事項。
   (四)   改良園藝生產,整理農田水利事項。
   (五)   改良農戶園藝生產事項。
三、工程科:
   (一)   監造管理全園建築事項。
   (二)   建造修養全園道路、橋樑、涵洞事項。
   (三)   辦理工程設計及測繪事項。
   (四)   辦理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四、總務科:
   (一)   辦理本處文牘、庶務及購置事項。
   (二)   管理地畝經界事項。
   (三)   改進鄉村及管理農佃事項。
   (四)   管理園林果蔬、魚塘等生產事項。
   (五)   辦理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五、植物園:
   (一)   規劃植物園一切建設事項。
   (二)   國內外植物標本之採集、製造、鑑定、陳列事項。
   (三)   植物園之佈置、種植、管理事項。
   (四)   溫室植物之徵集及培養事項。
   (五)   中外植物研究機構之聯繫,及品種標本刊物之交換事項。
   
第   8   條         園林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處理陵園園林建設及經營發展事務;置科長四人,園主任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均薦任;技士七人至十人,技佐八人至十二人,科員五人至七人,均委任;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招收練習生十名。
   
第   9   條         拱衛處設左列科、隊,分掌事務:
一、經理科:
   (一)   辦理本處文牘事項。
   (二)   辦理本處經理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收發及管卷事項。
二、管理科:
   (一)   拱衛、調查事項。
   (二)   陵堂及附屬一帶之衛生、清潔事項。
   (三)   交際、招待事項。
   (四)   勤務兵、伕役訓練、整頓事項。
三、拱衛大隊:
   (一)   護衛陵墓事項。
   (二)   保護森林及園林生產事項。
   (三)   協助警察維持全園治安、交通及消防事項。
   
第   10   條         拱衛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辦理護衛陵墓,保護園林,並協助陵園警備治安事務;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五人至八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上校隊長一人;中校副隊長一人;少校或上尉中隊長三人;上尉或中尉分隊長九人;上尉副官一人,上尉書記、軍需各一人;准尉司書一人;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第   11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或三人,辦事員一人,均委任;雇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   12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第   14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及職員服務規程,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VS.
2010年12月15日下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重點介紹即將頒布施行的《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保護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的相關情況。新聞發布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顧善祥主持,出席發布會的領導和嘉賓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鮑陳,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副主任孫振奎,中山陵園管理局副局長許永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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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我的收藏1有用+10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編輯為了加強對中山陵園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山陵園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中山陵園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的主體部分,其範圍包括:中山門、寧杭公路、孝陵衛至馬群以北;環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灣、蔣王廟、太平門沿城牆至中山門以東圍合的區域。其中,中山陵、明孝陵為風景區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外一定範圍為規劃控制區;其餘地帶為外圍保護區。
第三條   凡在風景區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中山陵園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風景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規劃、國土、文物、公安、環保、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在風景區規劃、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經營活動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區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污染和破壞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區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風景區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必須制定規劃。風景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規劃、文物、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建設部備案。
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管理局以及有關單位,根據風景區規劃,組織編制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的區域詳細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建設部審批。
第七條   編制風景區規劃和各景區詳細規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有關保護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與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三)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維護風景區的生態平衡,各項建設設施應當與風景區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風景區規劃和各景區詳細規劃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風景區規劃和各景區詳細規劃進行調整、變更時,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核心保護區內,除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或者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築外,嚴禁新建其他任何建築和設施。
規劃控制區內,不得建設風景區規劃和各景區詳細規劃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條   在規劃控制區、外圍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擴建房屋和設施。根據規劃確需新建或者擴建房屋和設施的,必須經管理局審查,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經批准維修、翻建房屋和設施的,應控制在原用地範圍,其佈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個人經批准維修、翻建房屋和設施的,必須按照“原地、原面積、原結構”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規劃控制區、外圍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和設施,由管理局進行清理;對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逐步遷出。
第十二條   規劃控制區、外圍保護區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並維護景觀和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自然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而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管理局交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風景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核心保護區、規劃控制區內的重要景點,應當制定完整具體的保護和管理措施。其他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嚴格組織實施。
管理局對重要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景物上塗寫、刻畫、張貼;
(二)擅自擺攤設點;
(三)攀折、刻劃樹木和採摘花卉;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捕獵野生動物;
(六)毀林開墾、建墳立碑、砍柴、放牧;
(七)燃燒樹葉、荒草、垃圾;
(八)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九)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
(十)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採伐、更新的,由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因規劃控制區、外圍保護區的開發、工程建設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貴樹木的,必須報管理局審批;砍伐樹木十棵以上的,由管理局預審,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在風景區採集物種標本的,應當報經管理局同意後,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九條   因保護風景區道路、維護設施需要採沙取土的,應當報經管理局同意後,在核心保護區、規劃控制區以外限量挖取。
第二十條   進入風景區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局的管理。機動貨車、重型車輛應當在有關部門辦理景區通行證後,方可進入風景區。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設置戶外廣告載體、標牌、標語的,應當經管理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佔用、挖掘道路的,應當經管理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為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凡在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其生產、生活或者服務性設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和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必須採取防治措施,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管理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管理好風景區內的環境衛生和飲食服務衛生工作。
風景區內所有單位和住戶應當做好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風景區的旅遊活動,旅遊高峰期間,應當制定安全疏導遊客的方案,確保良好的旅遊秩序。
第二十六條   管理局應當加強風景區的治安、安全工作,保證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
(一)攀折、刻劃樹木或者採摘花卉以及損毀公用設施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燃燒樹葉、荒草、垃圾或者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的,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破壞風景區遊覽秩序和安全制度,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侵占風景區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責令其限期退出所佔土地,拆除違法建築,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開墾土地和採沙取土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建墳立碑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恢復地形原貌,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捕殺野生動物的,沒收捕殺工具;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園林建築或者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染破壞環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前款未規定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執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並可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管理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的附件《中山陵園風景區核心保護區、規劃控制區範圍表》與本條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31日發布施行的《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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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中國共產黨保護中山陵

比中國國民黨

還好呢!
回覆 .. 在1/5/2014 4:27:49 PM的回覆:
關於中山陵

附錄陵墓建設與管理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在北京逝世。
1925年4月18日,孫中山先生葬事籌備處在上海成立。
1925年4月,宋慶齡等在紫金山考察墓址,葬事籌備委員會確定墓址在中茅山南坡。
1925年5月13日,葬事籌備委員會公開徵求陵墓設計圖案。
1925年9月27日,確定選用呂彥直提交的陵墓設計。
1926年1月15日,中山陵第一部工程(祭堂、墓室、平台、石階、圍牆及石坡等)開工,上海姚新記營造廠承建。
1926年3月12日,葬事籌備處在紫金山舉行孫中山陵墓奠基禮。
1927年11月,第二部工程(水溝、石階、護壁等)開工,上海新金記康號營造廠承建。
1929年1月14日,奉安委員會成立。
1929年春,第一部工程完工。
1929年6月1日,孫中山靈柩奉安中山陵。
1929年6月30日,葬事籌備委員會撤銷。
   1929年7月1日,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成立。
1929年8月,第三部工程(牌坊、陵門、碑亭、圍牆、衛士室等)開工,上海陶馥記營造廠承建。
1929年9月1日,祭堂正式開放。
1930年11月12日,祭堂孫中山坐像揭幕。
1931年底,第二、三部工程完工。
1937年11月,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遷往重慶。
1938年,傀儡市政府「督辦南京市政公署」設「中山陵園辦事處」。
1942年,汪精衛傀儡政府組織「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1945年8月17日,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開始遷回南京。
1946年7月2日,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改為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1949年5月7日,南京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陵園。
1952年12月,南京園林管理處成立,此前中山陵園直屬於中央內務部。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同年6月原管理中山陵的城建局撤消。
1968年4月,成立中山陵園革命委員會。
2010年11月12日起,中山陵重新免費開放,每周一關閉維護。
2011年9月中旬,墓室永久關閉。   


wiki
回覆 關於孫中山的遺體 在1/5/2014 4:31:48 PM的回覆:
1949年中國共產黨渡江,攻佔南京總統府前,蔣介石故意還在他的辦公桌上擺了一本曾文正公文集


在此之前,以中國文化道統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以至孫中山

傳人   的老蔣

有可能不把孫文的遺體運到台灣嗎?

回覆 .. 在1/5/2014 4:42:16 PM的回覆:
第         13         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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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超爽缺吧?!

管理員一人

助理員二人?

呵呵.....

回覆 .. 在1/5/2014 5:04:13 PM的回覆:
碧雲寺
位於北京海淀區香山東麓,原靜宜園北部,始建於元至順二年(1331年),原稱碧雲庵。明正德、天啟年間(1271-1368)和清乾隆年間(1736-1795)先後整修和擴建,成為現在的規模。

孫中山紀念堂
孫中山紀念堂孫中山紀念堂原為普明妙覺殿,位於寺院的中心。1925年3月孫中山逝世後曾停靈於該殿,4月2日移至該寺金剛寶座塔石券門內暫厝,直到1929年5月中山陵落成後,其遺體被移往南京紫金山。為紀念中山先生遺體暫厝之地,當時的國民政府在普明妙覺殿立「總理紀念堂」,在金剛寶座塔石券門石塔立「總理衣冠冢」。

該殿於1954年進行過大修,並復命名為「孫中山紀念堂」,由宋慶齡手書於正廳上橫匾處。正廳內中央是孫中山先生的半身塑像,左右兩側的牆上鑲嵌有《孫中山致蘇聯遺書》漢白玉雕刻。右側還放置著1925年3月30日蘇聯政府送來的玻璃蓋鋼棺,因孫先生已入殮,未使用。左側陳列有孫中山生前的遺著和遺墨。正廳兩側的廂房現為孫先生生平事迹展覽室,內容分為求學立志、致力革命、推翻帝制、創建民國、討袁護法、偉大轉折6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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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不是甘露寺

甘露寺的姑子靜白忒壞!


靜白   杖斃
回覆 .. 在1/5/2014 5:10:08 PM的回覆:
甘露寺   (九華山)

九華山甘露寺,位於中國四大佛教聖地九華山的定心石下,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之一。

簡介
該寺建於康熙六年(1667年),為玉琳法師所建。因開工當夜,九華山松頂普承甘露,視爲菩薩感應,故以「甘露」命名。洞庵法師曾兩度登壇說戒禪修。乾隆年間,傳燈、優曇相繼擴充殿宇。1983年,爲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1990年,九華山佛學院在此成立。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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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寺可以指:

甘露寺   (九華山),位於安徽九華山的一座佛寺,安徽省文物保護單位、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之一。
甘露寺   (鎮江),位於江蘇鎮江的一座佛寺。
甘露寺   (南陽),位於河南南陽的一座佛寺,南陽文物保護單位之一。
甘露寺   (泰寧),位於福建泰寧的一座懸空寺。
甘露寺   (京劇),著名的京劇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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