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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關於代位行使第三人異議之訴 | |||||||||||||||||||||||||||||
發表人 | 熊熊 |
發表日期 |
1/8/2014 8:42:42 PM | |||||||||||||||||||||||||||
發表內容 | <92年公證人> 違章建築 A、B 二間房屋為甲所蓋,嗣甲將 A 房屋售予乙,並已交付與乙占有使用;B 房屋因甲積欠丙債務,由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由丁拍定,並由法院發給權 利移轉證書與丁,執行程序而告終結。旋甲之債權人戊又以甲積欠其債務,於取得執行名 義後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查封 A、B 二間房屋,乙、丁乃以 A、B 房屋分別為彼等所有 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是否有理由?試說明之。 在<保誠金鑰題庫>找到一段參考答案: 甲為執行債務人,故乙無法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如原所有權人即為執行債務人 ,因原所有權人本無排除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權利,買受人代原所有權人向債權人主張,亦無理由, 『且非為原始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即係債務人之情形,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買受人前手(出讓人)之一為債務者,經其前手之任一債權人聲請 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執行者,買受人均不得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問老師: 『且非為原始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即係債務人之情形,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即買受人前手(出讓人)之一為債務者,經其前手之任一債權人聲請 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執行者,買受人均不得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1.這一段到底在說什麼? 2.『買受人無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什麼情形?為何買受人會對原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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