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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親屬及繼承修法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4/2014 5:26:54 PM
發表內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第一千二百十二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回覆 謝謝 在1/14/2014 5:28:54 PM的回覆:
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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