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約定提前離職不得領取分紅配股及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有無構成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4/2014 7:59:59 PM
發表內容

▌96台上字第165號判決

主要爭點

約定提前離職不得領取分紅配股及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公司法§235Ⅰ、Ⅱ)或公序良俗?

判決節錄

蓋契約自由肯定個人自主及自由選擇之權利,本係市場經濟及社會進步發展下最重要的一環,契約既因當事人自由意思的合致而訂立,其內容的妥當性,原則上固可因此而獲得保障。惟當事人是否確能立於「平等」地位從事締約行為?契約之內容是否與法令有違?契約自由是否不得予以限制?乃契約自由制度下應予考量之問題。倘一方當事人不得已而屈服於他方意思之下,訂立內容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誠實信用原則之契約,自非法之所許。是為維護契約內容之公平合理,契約自由應受限制。系爭記名股票,係上訴人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被上訴人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之分紅配股。按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其目的在配合推動員工分紅入股之政策,冀對員工發生鼓勵與安定之作用;而既以該年度公司經營所生盈餘分配紅利,自非以將來公司營運如何為分配紅利之要件。故公司分配紅利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另加該法條所無之限制。系爭同意書就被上訴人依上開法律應分得之紅利配股,以被上訴人需任職至一定時間之方式限制其分次領取,增加被上訴人本無須負擔之義務,自與該法條規定之目的有違。縱被上訴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工作規則或僱佣契約等情事,經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不影響被上訴人原已取得之權利。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未取得其他交換利益之情況下(如付費供被上訴人長期進修等),剝奪被上訴人上開終止契約後原得享有之權利,復以顯不相當之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剝奪被上訴人請求領取分紅配股股票之權利,顯已違反法令規範之目的。又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但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共利益,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故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就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規範,以確保在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間,依公平正義之方法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之一方犧牲他方之利益。兩造訂立系爭同意書,旨在「股票取得之限制」及「員工離職權益之限制」,並附加被上訴人不得於三年內離職之條件,增加被上訴人法律所未規定之負擔,且違反法律(公司法)規定之目的,自非合法。參以兩造訂約時為雇主與受僱人間不對等之地位等情,系爭同意書所附之條件,顯係上訴人利用雇主優勢之地位所訂,違反契約正義,不合理剝奪法律所賦與受僱人之權利,應認所附之條件無效。

判決結論:

本判決認為約定提前離職不得領取分紅配股及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違反公司法§235Ⅰ、Ⅱ之立法目的及公序良俗。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