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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13條的問題
發表人 努力讀票據  

發表日期

12/1/2005 2:46:5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甲開票給乙,彼此間有原因關係抗辯,乙事後背書給丙
甲不願付款,便向法院對銀行為假處分,執票人丙該如何救濟?

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丙仍應遵期提示,取得拒絕證書後再向甲主張追索權
至於是否惡意則是其後的問題

兩個問題想請問老師
1還有更好的救濟辦法嗎?有辦法直接找銀行要嗎?
2假扣押的時候債務人欄要寫誰阿(假設假扣押的時候不知道票在誰手上)?

謝謝老師百忙抽空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5 2:50:51 PM的回覆:
有禁止背書轉讓嗎?

回覆 努力讀民訴 在12/1/2005 6:48:52 PM的回覆:
回答老師   
如果先假定無禁止背書轉讓
這個問題該如何阿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5 3:15:58 AM的回覆:
無禁止背書轉讓,假處分功能有限。

只要執票人將票據一轉手,就無救了。
回覆 獅子熊 在12/2/2005 9:43:10 PM的回覆:
我對此問題的理解:   
1.認為應該是由執票人於發票日提示付款被拒後對發票人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救濟   。(參照票據法第13條本文及第126條)
2.而發票人因為需依票據文義擔保票據之支付,可能提出之抗辯應該是依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主張惡意抗辯,惟必須舉證證明執票人係惡意。
3.至於假處分之相對人,假處分應該並非以執票人為相對人,而是以本案訴訟的債務人為相對人為是。就本案觀之,似乎是針對甲乙之間,甲以乙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目的是為禁止銀行付款,至於該票據現為誰所持有,似非所問。如果該票據還在債務人乙手上未轉讓或是甲發票時有『禁止背書轉讓』   的記載,假處分才有比較大的實益。

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誤
還請老師及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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