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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代位權
發表人 法律新手  

發表日期

12/3/2005 5:58:31 PM
發表內容
邱聰智老師債總485頁附註7,引了判例,但我卻有看沒有懂

   房屋之買賣,毋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之侵害,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

請問:文中的『前手』是指『出賣人』嗎?如果的話,又要前手不是債務人(出賣人),豈不是與代位權的要件不合嗎?---
----債權人(承買人)代位債務人(出賣人)行使權利。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5 6:48:10 PM的回覆:
債權人(承買人)代位債務人(出賣人)行使權利(所有權),以排除第三人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回覆 法律新手 在12/4/2005 8:33:57 PM的回覆:
謝謝宇法老師的回答。只是有一點還是不太懂,『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如果前手不是債務人的
話,承買人(債權人)要怎麼行使代位權呢?

還望宇法老師不吝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5 9:49:07 PM的回覆:
其實,這種狀況通常出現在違章建築

一般情形:

甲(買受人兼債權人)向乙(出賣人兼債務人)買受乙所自行出資建築之建築物A屋,然有第三人丁誤認A屋為丙所有,故將A屋查封,此時在強制執行法之救濟上,應由真正所有權人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救濟之,但乙因為已將   A屋交付給甲,故怠於處理,,然原出賣人既負有擔保之義務,故債權人甲得代位債務人(出賣人)乙行使權利(所有權),以排除第三人之強制執行(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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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之買賣,毋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之侵害,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





「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指這種狀況:

甲(買受人兼債權人)向乙(出賣人兼債務人)買受乙所自行出資建築之建築物A屋,然有第三人戊將A屋查封,經查乙積欠戊債務甚多,此時由真正所有權人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救濟之,故債權人甲亦不得代位債務人(出賣人)乙行使權利(所有權),以排除第三人之強制執行(強15)。




回覆 法律新手 在12/4/2005 10:13:14 PM的回覆:

真的非常感謝宇法老師的詳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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