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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物權92年台大考題
發表人 放狼的小孩  

發表日期

12/5/2005 4:16:30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民法物權92年台大
2004年物全課本111頁
第一小題甲無權處分贈與A給戊
而戊已經善意取得A的所有權   所以成為A的所有權人
可是第2小題又說戊可以對丁用949
請問戊不是以成為所有權人了嗎?
為什麼不適用767丁請求而是又949??
感謝老師撥控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05 4:41:48 PM的回覆:
因為949之本質為形成權(行使後才會回復所有權人)及請求權之混合型態。
回覆 霍元甲 在1/30/2006 4:02:21 PM的回覆:
如果承認戊得依善意受讓之規定,原始取得A馬之所有權
(92台大案例事實中,發生的第二次善意受讓)

(1)學生認為戊倒不如,甘脆完全不要主張949來得好:
            戊心想一定會想,反正都已經善意取得A馬所有權了,
 幹嘛還主張949,平白多個兩年的除斥期間限制。
            
 且甲戊若再晚個一兩年發現A馬,
 豈不對丁即無任何權利可資主張?

(2)以往學生在檢討實例題解答時,習慣上,
 寫到誰對誰得主張949之前,
 會先寫到得否主張767與179,並多係打上個叉叉,
 92台大不知算不算是例外了?.

(3)倘戊原始取得A馬所有權,
 反面解釋,丁即喪失A馬之所有權。
 
 不論是甲或戊主張949,都很難想像,
 所謂的形成效力,是如何使丁已喪失之所有權,
 再次回復給原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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