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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對待給付判決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5/2005 11:23:43 PM
發表內容 課本上都是說,對待給付判決對於被告來說無既判力、執行力,故對待給付只是原告強制執行之條件

如果,甲乙訂有買賣A屋之契約,嗣因乙拒不給付價金,故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價金,乙行使同時履行之抗辯,經法院判決在甲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並交付A屋後,乙須給付買賣A屋之價金給甲

此時甲可以以上開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還是要另行起訴請求乙受理A屋之給付(協同辦理登記及受領A屋之交付)?

假如是後者,在甲訴請乙給付價金時,可以同時聲明乙須協同辦理登記及受領A屋之交付?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05 12:14:33 AM的回覆:
你現在所有的問題都出現在民法。

請唸「債權人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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