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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103年司律第一試民訴第41題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9/5/2014 3:57:51 PM
發表內容 請問103年司律第一試民訴第41題,答案為什麼是D?謝謝喔!
回覆 請問 在9/5/2014 4:01:30 PM的回覆:
41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上訴。甲在第二審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第二審法院仍以甲為被上訴人而將乙之上訴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乙於第二審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以「法院未停止訴訟程序並命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即逕為判決,乃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以「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對此判決向原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   關於此再審之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A.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該第二審判決於乙提起再審時尚未確定,乙應提起第三審上訴尋求救濟   
B.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既然「甲之繼承人」從未聲明承受訴訟,乙即應以「甲」而非「甲之繼承人」為再審被告
C.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之法規適用並無錯誤   
D.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雖然消極地不適用法規,但並未影響判決結果
回覆 請參閱大法官解釋 在9/5/2014 4:16:18 PM的回覆:
考J177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14 6:16:58 PM的回覆:

91台再字第19號判決

按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固無所謂言詞辯論之終結,惟當事人對於判決前應為之訴訟行為若已完畢,即與言詞辯論之終結無異,故訴訟程序於當事人應為之訴訟行為完畢後當然停止者,自得本其行為而為判決(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八O四號判例參照)。查前訴訟第三審程序之被上訴人邵旭,雖於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二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為第二五九O號確定判決前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死亡,但於邵旭死亡前,再審原告已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向本院提出上訴補
充理由狀,而邵旭亦對再審原告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答辯狀,有第二五九O號卷附之上開書狀可稽,是判決前應為之訴訟行為即已完畢,依上說明,本院自得本此為第二五九O號確定判決,要難以該確定判決未停止訴訟程序,認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準此,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縱未為前揭之敘明,僅謂再審被告已承受訴訟,而以第二五九O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對第二五九O號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自難認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回覆 請問 在9/5/2014 8:18:15 PM的回覆:
謝謝!!!
回覆 .. 在9/9/2014 9:32:01 AM的回覆:
我並沒有看題目,所以不知道本題的考點,合先敘明!

惟:
國家考試改成二階段後,選擇題的部分如果如前面的先進所言,考所謂的

大法官會議

最高法院判例,決議

等等

才能答得出來,

這樣考試的目的根本與增列第一試的目的無涉

而且
大法官會議,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

這些東西(stuff)也不可能奉為聖經

大法官會議的決議文,曾經變更見解,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可能廢止,不再援用,甚至變更法律見解(例變字)

回覆 回樓上 在9/9/2014 10:57:32 AM的回覆:
請問樓上,增列第一試的目的是什麼?能否請你說明一下,因為小弟資質魯鈍,不懂為什麼第一試不能考大法官解釋或高院判例?而且第41題,只要有看過法定再審事由各條的解釋應該也答得出來,不知道你是不是只純看法條而已?
回覆 .. 在9/9/2014 11:55:22 AM的回覆:
增考第一試的目的,我記得考選部有說過,即對於基本法律概念理解(惟目前的考題似乎早已超越須有的基本法律概念),始能快速篩選沒念書的考生

--------------
我已看過題目,我覺得本題似乎不需要知道先進所謂的大法官決議或最高法院判例,總會決議,應該即可答出!


選擇題不應該出那種除非念過某某大法官會議決議,或判例,總會決議,才能達出正確答案的題目

至於申論題,個人記得有一年考的是最高法院判例因法律修改而不再援用以及仍可援用的題目

這種題目,其實即使從事實務,翻閱查詢即可,不知為何拿來考考生。
回覆 .. 在9/9/2014 11:55:22 AM的回覆:
增考第一試的目的,我記得考選部有說過,即對於基本法律概念理解(惟目前的考題似乎早已超越須有的基本法律概念),始能快速篩選沒念書的考生

--------------
我已看過題目,我覺得本題似乎不需要知道先進所謂的大法官決議或最高法院判例,總會決議,應該即可答出!


選擇題不應該出那種除非念過某某大法官會議決議,或判例,總會決議,才能達出正確答案的題目

至於申論題,個人記得有一年考的是最高法院判例因法律修改而不再援用以及仍可援用的題目

這種題目,其實即使從事實務,翻閱查詢即可,不知為何拿來考考生。
回覆 回復樓上的 在9/9/2014 1:17:34 PM的回覆:
樓上的不要想太多,請把實務和學說念好就可,不論是在考試還是將來就業,都是有益無害的。
回覆 .. 在9/9/2014 2:49:05 PM的回覆:
是阿,念了法律這麼久,還是搞不懂這套考試制度的考試方法(vs.法學方法)
回覆 .. 在9/9/2014 2:51:41 PM的回覆:
在此,順便推薦黃茂榮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一書。


此書似乎不適用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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