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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預防性羈押
發表人 465464  

發表日期

12/8/2005 4:22:04 PM
發表內容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刑訴法研修會通過刑訴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
將普通竊盜罪、普通詐欺罪納入得為預防性羈押之罪名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刑訴法研修會)於今(94)年11月29日第212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修正草案,將普通竊盜、普通詐欺罪、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納入得為預防性羈押之罪名。為避免發生空窗期,本院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以便於明年7月1日與修正刑法配套同時施行。
因應修正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有關預防性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其中第1項5款之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第6款之刑法第327條常業搶奪罪及第7款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自應配合刪除。影響所及,犯普通竊盜罪之慣竊以及犯詐欺罪之詐騙集團成員將無法再以本條之「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基於竊盜犯罪及詐欺犯罪高再犯率之特性,實有必要增列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及第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為得預防性羈押之罪名,以發揮預防性羈押之功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本文已明示預防性羈押之前提要件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是以在個案上,對被告為預防性羈押,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證據,聲請法官審查決定。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司法院將配合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內,增訂法官為預防性羈押時應審慎審酌之事項,以落實保障人權。
回覆 小古 在12/13/2005 3:24:10 PM的回覆:
很奇怪...
很多老師對於預防性羈押的規定都很感冒...
想必大家也都知道...
為什麼在位者就視而不見呢?
回覆 J.H. 在12/13/2005 3:41:15 PM的回覆:
人民觀感   
回覆 465464 在12/13/2005 4:26:04 PM的回覆:
法律在於經驗
不在邏輯..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05 5:49:27 PM的回覆:
因為很多學者都考慮到100名被羈押之被告,有1個可能受冤抑。

至於羈押了99名而使許多了免於被害,因為沒有被害,所以不會發出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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