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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董事和監察人二合一選舉?
發表人 Jan  

發表日期

12/9/2005 4:06:59 PM
發表內容 舊公司法第198條有規定,董事選舉可以和監察人選舉合併舉行,
為二合一選舉,當年刪除的理由認為:
「合併選舉,似有為宜。倘別有用心之股東一旦當選監察人,即假行監察權之名,利用隨時監察公司業務狀況為手段滋擾公司以謀私利,影響公司及股東大眾權益甚鉅。」
學生不明白,刪除理由說明的,怎麼好像和「董事和監察人選舉不能合併舉行」一事搭不上線勒!
是我看不懂嗎?可否請老師說明到底「董監事合併舉行選舉」有何不當?
回覆 Jan 在12/9/2005 4:09:21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開版「似有為宜」打錯了,應該是「似有未宜」;另外,這段修法理由出自「月旦法學別冊私法學」,頁23。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5 5:06:28 PM的回覆:
上課再提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5 5:20:00 PM的回覆: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股東會還任董事,同時選任監察人者,應與選任監察人合併舉行;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依前項規定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現行本法對監察人之選任未有特別限制,故習慣上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分二次選舉,則其結果監察人當選之票數常遜於董事,事實上必需由數個董事聯合才能推出一位監察人。例如一般監察人人數約為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則監察人當選權數約為董事之三倍,通常非數位以上之董事聯合支持根本不可能當選。按公司法設置監察人之目的在行使監察權,監視董事會執行業務,如今監察人之產生全賴董事,因利益依存關係,根本不可能實施監察權,監察人形同虛設有違立法原意,且無法維護小股東權益。
如同時選舉董、監事,則各憑自我能力產生,互無利害關係,自能有效執行監察權力,發揮監察人之效果,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原條文第二項順移為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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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一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係民國六十九年修正公司法時所增訂,當時修正意見認為奠定   監察人獨立地位,並保護小股東權益,爰將監察人之選舉合併由股東會累積計票,俾能有效執行監察權。

二      按董事係共同行使職權,與監察人係各得獨立行使職權者不同,強使合併選舉,似有未宜,別具用心之股東一旦當選監察人,即假行使監察權之名,利用隨時調   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為手段,滋擾公司以謀私利,影響公司及股東大眾權益至鉅,致與六十九年之修正意旨相違,爰刪除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順移為第二項,亦即恢復六十九年修正本條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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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按董事之選任方式,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宜,修正第一項,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俾為彈性處理。

   

回覆 Jan 在12/9/2005 6:54:2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再次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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