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但書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12/12/2005 10:49:16 PM
發表內容 請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本條例公布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時,則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的部份,仍需加計嗎?
即,在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前提下,本項但書的適用範圍是僅限於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還是,不論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人,只是超過三千萬的死亡給付,都要加計課稅   

感謝您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05 12:43:10 AM的回覆:
我覺得還是應該以財政部的行政解釋為準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