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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金手銬之Q...
發表人 小美女  

發表日期

12/14/2005 4:17:07 PM
發表內容 請教      李老師:
            日前上課中      您提到公司法第267條第六項是金手銬條款,惟愚生管見同法第167條之二似乎比上述法條更能留住優秀人才,應更有資格稱之(金手銬),愚學生資質駑鈍,敬請      李老師不吝賜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5 4:23:18 PM的回覆:
金手銬的意思是指,利用優惠的方式使員工留在公司,公司法的設計有很多,員工分紅,員工分紅入股,新股認購權,認購選擇權等等。

金手銬是相對於法律強制的「競業禁止條款」而言。

妳講的也是金手銬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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