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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訴訟法-送達的問題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12/15/2005 9:43:1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刑事訴訟法法六十一條收受證書,和民事訴訟法法一百四十一條送達証書的區別,是否為:收受證書僅限於裁定.判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而送達證書不限?
回覆 請問 在12/17/2005 10:55:35 PM的回覆:
請老師原諒學生程度太差才會這個問題,因為學生非法律系畢,且為初學者,是否能請老師解答?(學生是參加函授班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05 11:51:51 PM的回覆:
此僅為二種訴訟法中對是否確實送達,憑證用語不同而已。
回覆 參考 在1/5/2006 6:02:05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75   年   台上   字第   5951   號   
      要  旨:   送達證書與收受證書,俱為送達之司法警察所製作,一在向命送達之機關
陳明其送達之事實及時間,一在向收領人證明其為送達之事實與時間,以
杜送達不正確之流弊,原應兩相符合。如有不符,或無送達證書可稽,而
依收受證書之記載,已足以證明收領人收受文書之時間及事實,自應據以
認定其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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