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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總的問題
發表人 小雪  

發表日期

12/22/2005 11:02:07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教老師,
一、請問請求權檢查體系中的最後一項「其他請求權」和其他六個請求權的關係是什麼?是不屬前六項的請求權都歸於這一類嗎?
二、在民總講義第58頁,有關「類似契約關係上的請求權」中有「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該請求權亦出現在第60頁中的其他請求權下?
三、其他請求權中的「姓名權受侵害」,為什麼不是歸類在「侵權行為請求權」下?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5 11:10:52 PM的回覆:
其實歸在那一類並不是重點,而且區分也沒有實益。

其實前面六大類,只不過是將解決案例事實最常用的條文整理出來而已,它只是提供剛學習民法的人思索上的順序而已。

很多案例類型碰多了,直覺反應就應該是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到那種修為時,你大概就能理解七大請求權,僅是目的性考量這句話的含意。
回覆 小雪 在12/22/2005 11:25:2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可能又在鑽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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