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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第156條5項問題
發表人 polo  

發表日期

12/23/2005 3:41:3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對於昨日公司法第156條5項有一疑惑.
此項規定依通說,股東之出資,限於設立以後發行新股始得適用.
但如為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因為有公司法第128條之規定.所以非公司組織之法人為發起人時,其第一次出資亦得以技術作價?
如答案為肯定,則因發起人為”   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其第一次出資得適用公司法第156條5項.此如何與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條適用以觀.3點理由相符?
麻煩老師,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3/2005 5:31:34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講了2次,昨天講第2次。

講義177頁林國全........創設一新的發起人出資標的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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