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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總統有無言論自由?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5/2005 10:36:48 PM
發表內容
學者︰非總統職時扁有言論自由   (   2005-12-22   )      

〔記者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憲法學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慈陽表示,總統的確是憲法上的機關,不享有言論自由,但總統若不執行總統職務時,仍享有與一般人一樣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隱私權、選舉權等,並非全無言論自由。


陳慈陽說,在「國家機關說」下,總統不是一個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以行使公家權力;若從憲政體制上來看,總統在執行憲法賦予總統職權時,如接見國賓時,就是「機關」,當然沒有基本人權,不享有言論自由。

但從人權觀點來看,總統在不執行總統職務時,還是具有一般人民的身分,如以黨員身分參加政黨會議,或在下班時以私人身分參加私人聚會,當然享有言論自由在內的基本人權,受到憲法保障。

此外,不具名的資深檢察官昨日表示,台北地院認定陳水扁總統無言論自由而判決敗訴,邏輯有問題,重點應該是所言有無根據。

   
回覆
李俊德 在12/25/2005 10:38:23 PM的回覆:
機關雖無語   總統有話說   (   2005-12-24   )      

■   黃維幸

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總統   「柔性政變」說妨害連宋名譽。其最大的理由是   「總統」是機關,不得享有言論自由。

但是,總統固然是一種制度,一個機關,它也必須由人來做。機關不會做事;只有總統做為一個人才會做事。   總統做為一種制度,當然不會說話;只有總統做為一個人才會說話。因此,問題是總統做為   「人民」有沒有言論自由,不是   「機關」有沒有言論自由。這在邏輯上有什麼法官所說的「同一性論據」矛盾?


把總統當為制度來分析,原本無可厚非。但是,機關說原本是德日學者為分析方便的學說。將其抽象地亂套,不出笑話也難。

政治辯論不是靜態的制度分析,而是活生生的政治角色的互應與角力。就像司法審判不是做為一個機關來採證與判決,必然也是法官做為一個人在審判。一個著名的英國老判例,生動地記述律師趕到坐在已經啟動的火車的法官面前要求一個裁決,而法官也如其所請簽字裁定。又有好爬山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在山頂上接受上氣不接下氣趕來的律師申請裁決的例子。法院在那裡?機關在那裡?法院這個機關不在法院大廈裡,而在法官這個人本身。同理,機關雖無語,總統有話說。

當然,總統言論也許不應享有絕對的豁免權;「柔性政變」   是不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都可以商量討論。但是認定總統絕對沒有就「公眾人物」及「公共事務」批評的權利,而且要自證所言為實。不僅與國人耳熟能詳的美國最高法院的「蘇利文」案   (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或「好色客」案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判若天壤   (「真實惡意」),連我們自己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九號,不得被告自證無辜的精神都違反了。

問題的癥結在我們到底要有多寬的政治辯論尺度。依我看來,政治人物原都有對抹黑的高度自衛和忍受能力。對公共事務的言論限制,到頭來只會限制了選民政治判斷的信息。不當的政治言論的制裁是選民的政治制裁,不是法官的法律去勢。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教授、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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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5/2005 10:39:56 PM的回覆:
2005.12.23    中國時報   
總統沒有言論自由嗎?
楊智傑


            判決陳水扁敗訴的法官,對外說因為「人權」是人民拿來對抗政府管制,而總統代表政府,所以沒有言論自由可言。這樣的邏輯是非常詭異的,看得出法官的憲法學可能有待加強。故有必要好好分析一下,以正視聽。   

            且別說總統代表政府。立法委員也是五權政府中一份子,但立法委員在院內享有「言論免責權」,享受比一般人民更多的言論自由。所以,光說政府不同於人民,所以政府沒有言論自由,這點是說不過去的。   

   
            美國也有學者將「政府對人民言論的管制」,看待為一種「政府的言論」。例如,政府對衛星電視頻道的管制,其實也是表達出政府的立場、政府的言論。就這種情況,其實所謂的政府言論,就是政府的管制,這種情況當然不可以讓政府再主張什麼言論自由,反而應該受到憲法的控制。   

            甚至,政府在很多時候,就資訊的公布與否,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而沒有言論自由中的「不說話的權利」。例如,輔通過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就規定了在很多條件下,政府資訊必須被強迫公開。就以上兩點來看,政府本身就是管制者與資訊掌有者,的確是沒有所謂的言論自由可言。   

            但是陳水扁總統對連宋的誹謗發言,並非政府決策或政府的管制,只代表他個人,且無拘束力。若就他個人的言論,他當然享有言論自由。試想,若總統沒有說話的權利,那總統要怎麼過活呢?他又怎麼能競選連任呢?   

            其實要判決陳水扁總統敗訴的理由很簡單。陳水扁也有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一樣有所限制。其中一項限制就是,人民沒有任意誹謗、抹黑他人的自由。人民沒有誹謗的自由,總統也沒有這項特權。大法官雖然在釋字五○九號解釋中放寬了誹謗罪的要件,但要求在說人長短前必須作基本的查證,若未經過基本查證,就說人是非、隨意批評,仍然構成誹謗。所以,法官只要將總統當做一般人,一樣能判陳水扁敗訴。   

            不過在這份判決中,法官卻清楚地指出政府沒有言論自由可言。政府就資訊公開與否,不得任意決定。法官要求陳水扁這一方舉證說明到底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確實有「柔性政變」,陳水扁這一方說事涉國家機密,不願公開。法官卻數落了陳水扁這一方一頓。因為,雖然哪些東西算是國家機密是由政府來決定,但政府不得為了隱藏自己的犯罪意圖而任意將資訊定為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而且就算是國家機密,法官在審案時也可以採審判不公開的方式來審查。但陳水扁這一方只用國家機密作為搪塞,因而也舉不出到底有什麼證據、或作了怎樣的查證可以支持柔性政變的說法。所以法官當然可以判陳水扁敗訴。   

            筆者僅援引提出上述部分協同意見,供大眾指教。   

            (作者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2/25/2005 10:48:27 PM的回覆:
2005.12.25    中國時報   
對「總統的言論自由」必須講清楚的幾點看法
中時社論


            總統究竟有無享有言論自由權?因為台北地院對連宋所提「柔性政變」訴訟的一紙判決,在這兩天引發不少討論。由於承審法官判決陳總統敗訴的理由之一即是主張「總統不享有言論自由」,於是不少人稍後提出諸多不同看法,主張在某些條件下,總統仍應享有若干言論自由。本來這些奇談怪論不值一駁,但提出相關主張者竟有不少是法界與學界出身,甚至還有論者認為其將會是二審攻防的重點,為免這些謬論繼續混淆視聽,我們覺得還是有必要在此進一步作申論。   

            主張總統也應享有享有言論自由的論點主要有二:其一是認為總統除了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職務身分外,還有一個自然人的身分,例如總統若是下班的時候,就可能轉成父親的身分,做為父親的身分與公權力行使無涉,難道就不能主張國民權利?而以父親身分所為之言論(如證婚)難道沒有言論自由?第二個論點則是主張陳總統對連宋的誹謗發言,並非政府政策或政府管制,只代表他個人,個人言論當然應該享有言論自由,否則總統豈不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那麼總統又怎麼發表談話,怎麼競選連任?   

   
            上述兩種看法會被提出,證明我們的憲法教育與人權教育幾乎完全失敗,更糟糕的是這些看法主要還是出自在這方面學有專精人士之論述,顯示台灣對人權理念的誤導已經到極其嚴重的地步。讓我們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總統為什麼不享有言論自由?重點完全不在總統是什麼身分,而是在怎樣的條件與情境下,會產生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問題,亦即重點是在「言論自由」這四個字的上面。   

            做為基本權利之一,國民對自由權提出主張,只有在相對於國家的情境下才會產生,換言之,國民日常生活中所為之各種言論,只要國家不作為,並不產生所謂「言論自由」的問題,而只要國家一作為(如審查、禁止、竊聽、恫嚇…等),則國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就立即受到侵害。換言之,言論自由的受到侵害與否是相對於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所決定的,國家只要拘束自己不胡亂作為,國民的言論自由即受到保障,一旦國家就國民發表言論發動任何作為,言論自由即受到侵害。   

            也可以說,台北地院法官之所以主張陳總統不應享有言論自由,是基於在國家與人民的相對關係上,總統這樣一個職務是站在擁有壟斷性公權力這一邊的,他只可能成為侵害國民言論自由的權力主體,根本不可能同時又成為受國家作為侵害的客體。講得白一點,陳總統當然有表達見解、發抒議論的權利,總統也有下班後以父親身分發表言論的權利,但這都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理由很簡單,總統所轄下的軍隊、法院、警察、新聞局、情治單位等公權力機制永遠不可能對總統的任何談話進行不當的干預或作為。總統之所以不享有言論自由,不是剝奪他說話的權利,而是認定他根本沒機會成為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對象,自然也就不必成為言論自由保障的對象。把「總統不享有言論自由」扭曲成「總統連做為一般人說話的權利都沒有」,是完全搞錯了方向,也是對言論自由最大的誤解。   

            連宋兩人對陳總統發表「柔性政變」的言論提出控告,主要是著眼於民事上名譽權的恢復,並非涉及國家與人民間言論自由的受到侵害與否。總統的律師重點原本就該放在連宋有否發動「柔性政變」的舉證上,扯到言論自由已經是很奇怪了!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上的說明,已經是一個很好的人權與法治教育,如果還要在這個已經導正的觀念上做翻案文章,提出一些奇特的謬論進行詭辯,甚至還有意以之為二審攻防的焦點,那只能說台灣有關「言論自由」的觀念,到現在還是受到嚴重誤導,法官在判決書中的悉心說明完全白費。而不少法界與學界人士還公開鼓吹若干錯誤的見解,更是只能令人搖頭再三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25/2005 10:51:08 PM的回覆:
言論自由,是基於在國家與人民的相對關係上,總統這樣一個職務是站在擁有壟斷性公權力這一邊的,他只可能成為侵害國民言論自由的權力主體,根本不可能同時又成為受國家作為侵害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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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真好。
回覆 各種正反不同意見 在12/25/2005 11:27:59 PM的回覆:
2005-12-25╱聯合報╱第02版╱焦點╱社論      

      總統有無言論自由?   ──重點在總統須負言論責任,包括任滿可受刑事追訴
           

台北地方法院就「七日政變說」的侵害名譽官司,以「總統為國家機關,無言論自由」為判決陳水扁總統敗訴的理由之一,引發社會各界見仁見智。

  本案承審法官決定以「總統為國家機關,無言論自由」作為判決理由,這是法官本於法律和自己的確信所作的選擇,判決後當然可受公評。大體而言,批評的意見多認為,總統固為國家機關,但亦不可能「絕對喪失或隔絕其他的個人身分」;例如,陳水扁除有總統身分外,亦為家庭成員、國安會主席,或民進黨主席等,則基於這類身分所為言論,難道都沒有言論自由嗎?然此說雖在邏輯上或有見地,唯在現實上卻難作區隔。因為,這些總統的「個人身分」,的確很難和其「總統身分」區隔;尤其,容易引發訴訟爭議的言論,往往為公開言論,當「總統」公開發言時,實在很難想像社會大眾能夠清楚區別「這時發言的不是總統,而是民進黨主席」等等。這或許正是法官考慮其判決理由的因素之一。

  另一種觀點是主張「總統亦為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持此主張者也必認為,總統以其「個人」身分,其言論自由不會多於任何人,其言論之法律責任也不會少於任何人。因此,這樁判決的最大意義,尚不在「總統有無言論自由」之辯論,而在確立「總統須負言論責任」之原則。陳水扁誣指連宋鼓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卻又拿不出足以證明其說的證據,這才是其敗訴的關鍵。

  也就是說,不論採「總統無言論自由」或「總統有言論自由」之觀點,儘管二者推理過程不同、證據要求的標準也有寬嚴之分,但以陳水扁拿不出任何證據的「七日政變說」來看,均恐難逃敗訴命運。

  總統言論的法律責任,可分民事及刑事二部分言。就「七日政變說」的民事官司而言,若依一般人的檢驗標準,而認為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則陳水扁必須證明所言為真實;反之,如認為該解釋適用於民事案件,陳水扁亦至少須舉證證明經過查證、有合理的確信。這就是為什麼在本案判決後,有不少法界意見認為,法官即使根據「陳水扁有言論自由」,而不是根據「陳總統無言論自由」來審理、判決,結果也會相同的原因。

  進一步言,總統非但應負民事上的「侵害名譽」的言責,其實亦應負刑事上的「誹謗」之言責,只是在任內暫時免受訴究而已。憲法規定,總統就刑事方面除內亂外患罪以外,非經罷免或解職,有不受訴究的保護。而所謂「不受訴究」的保護,依據法務部的意見,只是訴追上的障礙,並非司法機關沒有管轄權或審判權;總統一旦解職(包括任滿),此障礙即消失,其任內所涉內亂外患罪以外的任何刑事犯罪,都可進行訴追。換言之,縱然將陳水扁總統「七日政變說」視為「個人言論自由」,除須面對侵害名譽的民事訴訟,甚至在刑事方面,若有人對現任總統提起誹謗告訴或自訴,陳水扁雖此時免受訴究,卻亦須於任滿之刻起,接受偵查或審判,而且檢驗標準和一般人並無不同。

  本案有關「總統無言論自由」的觀點固可探討;但陳水扁以總統身分編造了「七日政變」的謊言,須負言責,始為本樁判決的重點。何況,既為總統,掌握以國家機器為後盾的絕對優勢,其言論的影響力自遠大於一般人,所以亦應當負起更重的言論責任。倘若所言不實、侵害他人權利,理當接受最重的處罰,方符合公平正義。

  總統不可口不擇言。「政變」一詞是指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且陳水扁明確指稱「柔性政變也是政變」。故嚴格地說,若要認真追究下去,陳水扁所為「七日政變」的指控,原本實應由檢察官偵辦其是否涉及誹謗他人(包括連宋及被指涉的將領)觸犯內亂罪的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暫受免訴究之保護;因此,待陳水扁任滿解職後,倘有類似案件之相關名譽受侵害者對其進行追訴,陳水扁恐怕還得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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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5╱台灣日報╱第13版╱民意最前線         
   
   中華民國的法官真偉大   「柔性政變」判決陳水扁敗訴證明法院仍然是國民黨開的◎謝赫民
      

     在台灣,總統竟然沒有言論自由,「柔性政變」判決,證明法院仍然是國民黨開的,連、宋告扁「七日政變」的民事侵權訴訟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陳水扁敗訴,雖然陳總統還可上訴,但判決已引起社會一片譁然,憲法規定總統擁有刑事豁免權,但是否包括民事豁免權,值得法界探討。

   凡是修過「政治學」的人都瞭解,所謂「剛性政變」係指動用暴力或武力意圖推翻政府。「柔性政變」則暗指運用言語煽動群眾,以達到推翻政府的手段。陳水扁總統所稱「柔性政變」與「軍事政變」的定義並不相同,「柔性政變」實際意義仍是指「用非法的途徑跟方法」,將人民依法所選舉出來的國家領導人,加以否定,把由大多數民意所支持的政府加以推翻的意思。

  況且,陳總統所謂「柔性政變」說,有很多的條件構成,包括當時有很多「退役甚至現役將領」進行某種程度的連結,依當時的場景,確實完全符合柔性政變的要件,絕非平空捏造或信口開河。

   更荒謬的是;該項判決明顯推翻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承審陳水扁妨害連、宋名譽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民庭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言論自由拘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總統既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且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範圍內。中華民國的法官真偉大!如果承審法官的論述可以成立,那吾人不禁要問;當上總統就沒有言論的自由?當了總統就失去言論自由的保障?綜觀全世界,除了少數獨裁國家之外,在所有民主國家中,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明文規定總統沒有言論的自由。

   其實所謂「柔性政變」的說法,參照其他國家例子,旨在提醒國人,當時有部分人做若干串聯,也許中國想利用台灣內部氣氛影響國安,製造政治動亂,事實上大選後,部分現役或退役軍人沒有盡責,而有類似不執行職務企圖,甚至有「非現役軍人」卻冒充現役軍人,穿制服在總統府廣場參加抗爭,在在顯示柔性政變確實有可能成真,如果陳總統連言論自由都被剝奪,連講話的自由都被限制,那麼吾人認為;陳總統豈不成為啞巴總統,這種總統不做也罷!(作者為北社社員、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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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台灣日報╱第13版╱民意最前線         
   
   阿扁敗訴的原因◎莊柏林
         

               台北地院民事第六庭12月21日下午四時宣判,判阿扁總統須賠償連宋一元,並在報紙登載道歉啟事。統派媒體一致讚揚,並將法官捧上天,與李前總統那件一千萬元賠償金事件的法官一樣,同列英雄榜。

   這種結果事出有因,有跡可循。

  2000年政黨輪替,綠色執政,只改變了總統副總統暨幾位部長而已,公務員、老師、檢察官、法官等仍一片藍天。走進法院,看不到一份自由時報、台灣日報,清一色聯合、中時,而該兩大報利用台灣這個自由天地,每日臭罵修理現任及退任兩位總統,好像有不共戴天之仇,檢察官、法官遇到政治案件,怎不受影響?

   總統是人,法官也是人,七情六慾照常,但色彩不一樣,因此對所謂「政黨」的解釋,也就不相同。不過,依國語辭典解釋,所謂「政變」者,指「政治上非依法律程序造成之變動」。就阿扁而言,2004年3月大選已完畢,中選會已宣告他連任,連宋也表示要提出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訟,這才是依法律程序所要造成的變動,當然非屬政變。但他們竟然聚眾在總統府前抗爭,其中有人揚言「武昌革命。」「衝進總統府。」「三軍有權選擇總司令。」「海地模式」等等,即屬政治上欲以非法律程序造成變動,完全符合「政變」的定義,何來妨害名譽?

   阿扁雖是總統,也是人,當然也可享受依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權利,即依大法官83年釋字第364號解釋,亦在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台北地院將憲法之規定,解為拘束的對象限以國家機關,而總統是國家機關,自不可享受此種言論之自由云云。這就奇怪啦,難道媒體說連宋「政變」,就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這是那裡來的邏輯,難道阿扁發言時,有說代表國家機關嗎?

   至憲法第14條集會遊行之自由一節,依集合遊行法之規定,仍應受某種拘束,譬如負責人、許可、起訖時間等,並非毫無節制,且嚴禁強暴威脅或其他非法方法等,又有處罰條文,地院法官只注意集會遊行的自由權,而未注意到其應受之限制。連宋發動的抗拒阿扁當選的集會遊行,已超過核准時間,且也有強暴脅迫等傾向,顯以非法程序,要改變選舉結果,已符合「政變」的意義,何來妨害名譽?

   國民黨執政時代,有一句傳誦不斷的名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深思之,言之有理,這種黨國一體的型態,應是綠色執政後,始終存在的伏流,檢察官、法官受過大中國主義的幾十年教育薰陶,潛意識裡仍不習慣綠的顏色,而做出違背經驗、論理及證據三大法則之判決,這是阿扁敗訴的原因,希望尚有改正的機會。
  (作者為詩人、律師、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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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中央日報╱第2版╱社論專欄         
      
再為擲地有聲的判決喝彩
         

               日前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光釗在連戰與宋楚瑜控告陳水扁「柔性政變」毀謗案中,判決陳水扁敗訴,引起法界以及社會各界一片好評。雖然訴訟必有勝敗,但我們認為,除了從勝敗來看之外,判決的理由或許更值得我們關注。

   吳光釗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言論自由拘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總統既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且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範圍內。這一段陳述,擲地有聲,為我國民主史留下了重要的一頁。臺灣的民主,還在學步階段,雖然有制度的形式,但錯誤的觀念普遍存在,從市井小民至領導人都無例外。本報社論即曾指出,錯誤的民主觀念才是今日臺灣民主亂象的主要原因。總統究竟有沒有言論自由?在吳光釗判決之前,恐怕大部分的民眾都會給予肯定的答案。基於此一體認,我們認為,吳光釗法官的判決,值得我們進一步闡述其意義,以建立正確的民主觀念。

   要了解言論自由的意義,一定要從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中來理解。所謂言論自由,是指人民可以提出與國家機關或當權者不同意見的自由,以及批評國家機關與當權者的自由。在以前的專制政權之下,有誰敢批皇帝的逆鱗?歷史上為此而犧牲生命者,不計其數,甚至專司言責的諫官都不在少數。至於在極權政體之下,只有一種意識形態是正確的,而且代表了真理,凡持不同意見者,輕者思想改造,重者也是要失去了性命。從這個角度來看,言論自由與民主政治是一體之兩面,而且是專屬於人民的權利。

   首先,自由是與干預或管制相對應的觀念,如果本來就沒有干預或管制,也就無所謂爭取自由的現象。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干預與管制隨時隨處都可能出現。因此,人民需要依靠憲法與法律來保護言論自由。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其意義即在於此。陳水扁身為國家機關的代表以及當權者,擁有合法的暴力,擁有行政機器,擁有各種資源,他既有發聲的管道,也沒有任何力量足以對他產生干預或管制的能力,因此,陳水扁有言論的自由,但不是在憲法與法律保障的範圍之內。陳水扁的律師以言論自由來為其「柔性政變說」辯護,顯然誤解了言論自由的意義,因為陳水扁是國家機關的代表人,他的言論並不在憲法與法律保障的範圍之內。

   吳光釗法官所指的「總統沒有言論自由」,應該從上述的架構來理解,這一句話並不表示國家機關的代表人沒有言論的自由,而是他不能像人民一樣以「言論自由」來為自己的言論辯護。陳水扁可以發表言論,可以指控連戰與宋楚瑜搞「柔性政變」,但是他一定要拿出證據,不能信口開河。

   事實上,不論是那一種政變,都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作為國家的領導人,他擁有各種的情治機關,掌握的資訊非一般人可以比擬,他的發言具有相當的可信度。就像李登輝在九六年臺海危機時「啞巴彈」的爆料,以及陳水扁在二○○四年選舉前對中共飛彈數的爆料,其所產生的效果,有目共睹。也正因為如此,國家領導人不應利用他的職務來散發不實的言論,中傷他人的名譽,而以言論自由來為自己辯護。

   當陳水扁指控連戰主席與宋楚瑜主席搞柔性政變時,他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他的指控,包括連戰主席與宋楚瑜主席的確與將領有溝通,而且有行動的計畫,否則就是濫用國家領導人的職務地位。同樣地,當陳水扁指控宋主席與中共國臺辦主任陳雲林在美國密會時,也不能只憑某人告密或一張紙條,而應該有充分的證據。在我們看來,陳水扁這些言論,是濫權行為,又怎麼能夠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內!

   不談西方,我們只要回顧中國近百年的言論自由史,可以看到被清廷杖斃的沈藎,慘死獄中的少年鄒容,死於張宗昌等軍閥之手的邵飄萍、林白水等,在臺灣為言論自由而犧牲者也不乏其人,陳水扁應該不會忘記自焚而死的鄭楠榕。想想這些人,再看看陳水扁「柔性政變」的言論,就可以知道二者完全屬於不同的範疇,其差異又何止以道理計。

   吳光釗法官的判決,擲地有聲,足以導正錯誤的觀念,值得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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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3╱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總統無言論自由?   法界議論   扁兼國安會議主席   能否任意爆料   成為二審焦點
         
         
     憲法明定總統代表國家機關,但總統有沒有同樣身為「人」的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陳水扁總統的「政變說」案宣判後,引起法界熱烈討論。

  法界人士認為,總統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時,會不會因公開或私下場所而受不同程度的拘束,未來可能會成為二審攻防重點。

  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法官在陳水扁案的判決中明指,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是國家機關,憲法又明定總統代表國家機關,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法界有人質疑,總統除代表國家機關,同樣身為「人」,是不是只要當選總統,就全然失去身為「人」的所有基本權利?

  不過,總統究竟有沒有「職務暫時休息」時刻,法界內部見解尚不一致。有人舉例反證———總統幫兒子證婚時的發言,應該是身為父親的言論,與總統職務無關;不過也有法官反問,如果總統幫兒子證婚時,中共飛彈打過來,他能不馬上行使總統職權嗎?尤其陳水扁喜在子女婚禮上大談「拚經濟」,能說當時他只是慈父、不是總統嗎?

  判決書中,對於總統的言論與一般公務員作了區隔。法官指出,一般公務員只有在執行職務或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不具言論自由;總統則是「全然無言論自由」,其身分與職務隨時隨地都不離身。

  陳水扁當初指稱少數退役將領發動柔性政變,又在民進黨中常會的演講中指出:「整件事情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相關的人、時、地,阿扁都親自調查得清清楚楚,相關當事人也都承認。」有法界人士解讀,身為國安會議主席的總統,因為行使職務,得以掌握較平民多的資訊,即使當時以民進黨主席身分在黨內活動中發言,甚至請假為民進黨員助選,仍無法與總統身分全然切割。

  法界人士又舉例,就像前總統李登輝在台海危機時,爆料說中共打的是「空包彈」一樣,不管李登輝是在私下或公開場合說出這樣的訊息,都是與他總統職務有關的言論,原本都應受到相當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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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3╱台灣日報╱第02版╱焦點新聞         
      
【社論】民主最可貴是言論自由,販夫走卒都該保障,何況是總統!   —言論自由是國民基本權利,不應因為總統的身分而遭剝奪,法官認定顯然與憲法有所牴觸
         
   
      連、宋告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水扁總統敗訴,理由有三:一、法官認定陳總統在「柔性政變說」中所指的就是連、宋;二、連、宋聚眾抗爭遊行,並非「政變」;三、總統是國家機關所以不能享有言論自由。這樣的判決,實在難以服眾,民主最可貴是言論自由,人人都應享有憲法規定言論自由的保障,何況是治理國家的總統!

   從吳光釗法官的認定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他對不同命題採用了不同「層次」的認定標準。在「影射連宋」的認定上,他採取了「寬鬆」的標準,只因連宋是七日抗爭的最高領導人,所以陳總統的「柔性政變說」想當然耳是指連、宋帶頭政變。然而對「政變」的定義上,吳光釗法官卻又採取了「狹義」的認定,他認為只有實質上以武力威脅,要動刀動槍奪取政權才是「政變」,否則都是造謠、誹謗。所以藍軍領導人聚眾叫囂要「總統下台」,是行使憲法基本權,無涉政變;公開鼓動民眾「武昌革命」、攻進總統府,也是行使憲法基本權,無涉政變;公開呼籲國軍悖離國家,自選總司令,無涉政變;率領車隊、民眾衝撞公家機關,無涉政變;而藍軍機關網站上公然張貼武力奪權計畫與號召,也無涉政變……。

   在所謂「七日圍城」(總統府)、造成中國出面放話「無法坐視台灣混亂」的緊張時局中,吳光釗法官認為招惹國家動盪的藍軍諸多舉措,都是行使憲法基本權,談不上「政變」;如此認定,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我們不想多做討論。然而,「總統沒有言論自由」的論定,涉及憲法與人權的保障,值得詳加探討。

   吳光釗法官認定「總統沒有言論自由」的論斷,是根據我國憲法第四章第卅五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因此判定總統屬國家機關,而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乃人民用來對抗執行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因此陳水扁總統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適用範圍。然據憲法第一章「總論」第三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神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陳水扁總統具我國國籍,自然是中華民國國民,自然享有言論自由保障,法律上也不應因其階級而剝奪其基本權利。

   吳光釗法官的認定顯然與憲法「總論」與「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有所抵觸。況且,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僅止於垂直原則下的國家機關,還有人民與人民間的水平範圍,若據吳光釗法官的原則推論下去,日後不僅公務人員不得享有言論自由,更可能禍及平民百姓。

   民主最可貴的是言論自由,陳水總統曾宣示要用生命保障全民的言論自由,如今在這起官司中,卻反遭剝奪個人言論自由,毋寧是我國民主發展的一大諷刺。從李登輝與陳水扁兩位前後任總統先後敗訴的司法案件中,我們看到綠色執政後,司法確實已獨立運作不再受到政府干擾;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司法獨立後,卻讓我們看到更多法界的顢頇與政治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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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3╱台灣日報╱第04版╱政治綜合         
      
【探針】吳光釗「判決書」糾謬◎金恆煒

   
      台北地方法院民庭法官兼庭長吳光釗在連戰、宋楚瑜控告總統陳水扁「柔性政變說」涉及誹謗一案,判決陳總統敗訴。敗訴的重要法理依據,竟然是「言論自由其主體是人民」,而「總統屬於憲法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而「言論自由之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所以「總統沒有言論自由」。老實說只是地方法院法官的吳光釗敢於「自我造法」,把自己放在「大法官釋憲」的地位,已是荒謬之至。更嚴重的是,「選擇性引用法條」,露出「深文」卻「不周內」的尾巴,同時反映了法學素養與民主思想兩兩不及格的窘態,透露出故入總統於罪的政治化心態。

   吳光釗在判決書中援引憲法第11條,認為「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的「防禦功能」,而「總統」就是「國家機關」,屬「公權力主體」而非「基本權主體」,所以「總統沒有言論自由」。吳光釗所云:「總統是國家機關,自不能享有言論自由」,此一判詞違憲、違法,也違反民主。就法論法,全站不住腳。

   吳光釗的第一個錯誤是,窄化了「言論自由」的範圍,只把「言論自由」當成「防止國家所為的侵害」,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所明示的:「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截然相背。大法官揭示國家的「維護」與吳光釗強調「國家」的「侵害」完全不同;大法官把「國家」當「保護」機關,吳光釗把「國家」當「侵害」機關,孰是孰非且先不論,大法官釋憲位階在憲法層次,吳光釗的「陋見」能凌越大法官的解釋。

   吳光釗的第二個錯誤是把「總統」與「人民」打成兩橛,錯到離譜。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十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可見「總統」由「人民」出任,豈因「階級」更易,就失去「法律上的平等權」?吳光釗把「總統」當成「權力行使主體」其實是「朕即國家」的帝王思想作祟,也是西方封建:「bodypolitic」的典型服膺者。

   第三個錯誤,有趣極了,正可以用吳光釗判決書上引用憲法第52條之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當「反證」。(吳「大」法官竟誤作25條,是錯中錯)第52條證實「總統」是不脫「常人」身分,理應受「刑事上之訴究」,但因「地位崇高、職責重要」,故設此一「特權」。(引文皆出林紀東氏解釋)既稱「特權」,適足以反斥吳光釗強定義「總統」為「國家機關」之非;總統一旦為「國家機關」,卻需要「免訴特權」,用吳光釗判詞:「總統既是可受訴的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矛盾,且不可能,此即所謂同一性論據」。

   矛盾不出在「基本權」與「國家權力機關」,而是做為法官的「專業」與「個人政治偏見」,不然,吳光釗費盡心力搞出不通的「吳氏法」,所為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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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2╱聯合報╱第02版╱焦點╱社論         
      
判決文:總統完全沒有言論自由權!   ──籲陳水扁勿再上訴,坦然面對判決,向國人致歉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宣判連宋控告陳水扁侵害名譽勝訴。

  這是中華民國司法及政治史上首度出現法院判處現任總統敗訴的案例,可謂是民主憲政法治的極高度表徵,中華民國已經可以自詡為「總統犯法與平民同罪」的國家。

  我們聆判後的第一個念頭,是鄭重建議陳水扁以謙抑自省的態度,接受法院的判決,除依裁定給付連宋各新台幣一元的賠償金,及在報端刊登道歉啟事外,並應誠懇地向連宋二人及全體國人道歉。

  陳水扁固然有上訴的權利,但我們實看不出本案仍有轉圜的空間,上訴,恐將自取其辱;且當前政局又濁亂至這種地步,陳水扁若能明快回應此案,或可有助於澄清局面。

  其實,這是一件十分單純的案子。三一九槍擊案造成陳水扁當選,引發連宋支持者質疑,遂有示威抗議等活動,然大抵皆在公民自由權的範圍以內;但陳水扁卻蓄意將延續七日的合法示威抗議活動,妖魔化為「七日政變」或「柔性政變」;並將國人對於選舉公平性的質疑與抗議,汙名化為對元首及國家的不忠行為,亦即他所謂的政變。

  這正是我們認為陳水扁在昨日法院判決後,非但應向連宋道歉,亦應向當時參與抗議的數百萬人次的國民道歉的原因。因為,那些國人當時只是行使國家法律賦予他們的公民權利而已,並未參與「政變」,卻亦因扁的指控而被汙名化。接下來,試從法律意涵及政治文化兩個面向來評論本案:

  先談法律意涵。委任律師以「言論自由權」為陳水扁辯護,但法院判決明確指出,言論自由權係屬公民之「防禦權」或「抵抗權」之一部分,而非政府機關的權力;政府機關不具言論自由權,總統亦不具言論自由權。判決主文指出:「本件被告為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其無言論自由,就其所為系爭言論,應負完全責任,有證明真實之義務。又總統全然無言論自由,與一般公務員僅於執行職務時及為與職務有關之言論,無言論自由不同,併予說明。」(也就是說,總統即使在其非執行職務時,或為與職務無關之言論時,亦無言論自由)可謂字字擲地鏗鏘,發聾啟聵。

  然而,就法律意義言,總統沒有血口噴人的特權,這個看似淺白已極的觀念,卻是十餘年來政壇一直未能釐清的一個道理;本案的判決,確定了總統沒有出口傷人的特權,並根本否定了總統的「言論自由」,實為憲政民主的極大成就。

  再談政治文化的面向。十餘年來,政壇口德太差,口業太重;妄言盈耳、謊言充斥,言語汙穢不堪。在這種極度向下沈淪政治文化中,言語儼然成了製造仇恨與分歧的凶器,而不再是溝通、整合,及滌盪振奮人心的工具。而陳水扁正是此種政治文化的推波助瀾者,什麼「賣台集團」,什麼「ㄘㄨㄚˋ起來」,在在遊走於道德與法律的邊緣;而此種言語風格,非但不斷挑戰法律的尊嚴,更嚴重地毒化、腐化了政治文化,且是不利於政局澄清與穩定的極大負面因素。

  但是,說話的人卻非但樂此不疲,更是變本加厲。即以「七日政變說」為例,不但未發生彌合社會裂縫的功能,反而使國家之分裂加劇。吾人雖不能想像那種「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的政治境界,但無論如何亦不願見主政者親身示範這種穢言亂國的政治文化!

  昨日林惠官控「非常光碟」案,亦獲勝訴;一個月前,台北地方法院也判宋楚瑜控李登輝誣指「打麻將」勝訴。接下來,還有陳水扁被控「宋楚瑜私會陳雲林」案,亦將在明春終審結案。這些珍貴的判例,對於民主、憲政、法治、政治文化之力爭上游的貢獻,應可垂傳史冊。

  我們除了向相關數案的法官致以崇高敬禮之外,更希望全體司法界人士亦能將這些案例視為司法獨立自主的歷史分水嶺。如果法官們終於能在這幾件關係千秋是非的指標性案件上作出如此正大光明的判決,則為何國安密帳案不能?拉法葉案不能?炒股案不能?高捷案不能?

  對於被告陳水扁,我們亦有期待。希望他不要以新台幣二元的賠償金太輕而漠視本案的意義,因為,這應是整個國家體制對於長期以來「聽之不似人君」的奇景異象之深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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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2╱台灣日報╱第02版╱焦點新聞         
      
【社論】阿扁所謂「柔性政變」,只不過說出人民觀感,何罪之有?   —國親流產政變事實俱在,法官抑善揚惡,難道司法正義已蕩然不存?
         
         
     連宋控告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回復名譽案,昨天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總統敗訴,除了要象徵性賠償連宋一塊錢,還要在幾家報紙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許多具台灣意識的政治人物紛紛打抱不平,建議總統上訴,討回公道;倒是國親政客大大讚揚了司法一番,說判決符合期待,要總統趕快道歉,甚至有親民黨立委公開嗆聲,要總統不要再亂講話,否則就發動罷免。國親的論調聽在台灣人民耳裡,簡直「含血噴天」,令人憤慨!

   在台灣人民眼中,總統說的「柔性政變」其實是對比「軍事政變」的說法,也是指陳「流產政變」事實的「含蓄控訴」。回顧2004年總統大選之後,國親違法亂紀的行為,包括:逕自宣布「選舉無效」,帶領群眾衝撞官署,吶喊「革命的號角響了」,公然指控阿扁「竊國」、動員群眾佔據凱達格蘭大道的七天內,呼籲「軍方」揭竿而起,「請國軍官兵勇敢站出來」,也有當時擔任親民黨立委的退役將領發出「軍人可以自選總司令」的說法……,甚至黑道幫派的大姊大,號召徒眾有組織地加入隊伍,他們手中揮舞著國旗,卻暴力地推倒警方設置的防衛障礙物,甚至持棍棒追打媒體記者。

   連著七天的混亂、失序,從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串連過國民黨中央黨部,漫過中正紀念堂,一股令人不安的情緒透過媒體不斷醞釀。網路上則不斷散播著不實的謠言,揚言要推翻政府,甚至某政黨的網站中,有人貼文,提出具體的有步驟的「奪權」計畫,呼籲「揭竿起義」。連北京都應和:「如果台灣的情勢再這樣混亂下去,北京當局將不會坐視不管。」在台灣人民看來,國親這樣的行徑,已經是「準政變」,若非陳水扁總統後來義正辭嚴的電視記者會,若非美國白宮及時致電道賀,恐怕國親早就奪權政變成功,改寫了台灣綠色執政的歷史。

   國親指控選舉不公、選票舞弊,質疑兩顆子彈、成立所謂的「真調會」……,後來法院驗了選票、李昌鈺也來做過調查,統統證明陳水扁的當選沒問題,可見國親是瞎鬧,輸不起,要把阿扁弄臭,讓台灣總統跛腳。阿扁說「柔性政變」只不過說出人民的觀感罷了,也未指名道姓,竟然變成誹謗連宋,天理何在!如果連總統都無法享有這樣的言論自由,人民怎會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過去在國民黨統治下,法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文化,深為台灣人民所詬病,對「司法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已有存疑。前總統李登輝在演講中批評410非法遊行負責人任意離開現場「跑去打牌」,遭法院判處要賠宋楚瑜一千萬;現在阿扁也因為「柔性政變說」被判誹謗,法官沒看到非法集會的違法性與危險性,未科罰沒負起社會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國親領導人,反而抑善揚惡,令人不得不感嘆司法正義是否已經蕩然不存。我們相信所有的台灣人,都會站在正義的一邊,支持阿扁總統,周旋到底,來證明一下,究竟台灣的司法是不是真的僵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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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2╱中央社╱國內社會╱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         
      
扁律師:總統無言論自由為判由令人質疑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訴訟案敗訴,陳總統委託律師林志豪表示,法官審理程序有問題,喪失訴訟上爭點整理的意義,他未以言論自由抗辯,卻成為判決理由,是突襲式判決;且法官在道歉啟事上增加原告連宋未要求的文字,讓他質疑法官的專業性和立場。

     林志豪說,判決理由有關總統依憲無言論自由部分,首次準備程序庭作爭點整理時,因法官闡明總統無言論自由是憲法基本概念,他說法官態度斬釘截鐵,表示若雙方爭辯言論自由,寫判決書時,三方面都會被笑,他印象很深刻,為尊重法院和不須為無謂爭點作辯論,便撤回關於言論自由的抗辯。

     他說,法院、原告和他在全案審理間都沒有談言論自由,只有原告在最後言詞辯論庭狀紙上突如其來加上言論自由,但他認為,不談言論自由,已是三方面共識和約定,所以未作回應,開庭時雙方也沒談到言論自由,他不明白為何他未主張,原告還寫到,法官最後也違反約定,配合原告將言論自由列為判決理由之一。

     他表示,他的爭論點不在總統有無言論自由,而是程序上有問題,法官將約定不談的爭點,作為判決理由,不符合程序,近年來司法界為爭點整理方面對民事訴訟法作許多修改,法官這樣作法已喪失爭點整理意義,且被告無法就這點做抗辯,明顯是﹁突襲式判決﹂。

     另外,他認為,法官處理道歉啟事方面也有程序問題,他說,第一次言詞辯論時,他和法院都有幫原告整理道歉啟事不明確部份,並沒有提及現在判決書中道歉啟事,要在「七日政變」文字後要加上括弧「即柔性政變」等文字。

     他說,言詞辯論終結當天,法官有機會可以當庭討論是否修改道歉啟事,但沒有提出,卻在原告沒有對被告提出這樣要求情況下,自行在道歉啟事加上這些文字。他說,被告沒有主張的言論自由被作為判決理由,原告沒有要求加上的文字,卻被加上,程序上有問題,法官的專業性和立場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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