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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證券交易法關於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之規範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2/26/2005 11:21:19 AM
發表內容 金管會新聞稿

http://www.fscey.gov.tw/lp.asp?ctNode=17&CtUnit=13&BaseDSD=5&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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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1   

證券交易法關於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之規範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期上市櫃公司及報章媒體充分瞭解,茲就本次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之適用對象及實施日期,予以說明如下:
一、   適用對象:
(一)   為免影響層面過於廣泛,證交法第14條之2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二)   上開主管機關要求設立獨立董事者,金管會將循序推動,初步規劃優先以金控公司、一定資本額規模之銀行、證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及上市櫃公司為適用對象。
二、實施日期:
考量獨立董事之設置,涉及公司組織架構之調整,為避免此一新制度實施對公司現行運作造成重大衝擊,爰規範本次公司治理相關修正事項自96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涉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命令設置或董事、監察人間不得具一定親屬關係之規範,亦考量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問題,得自修正條文施行後及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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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scey.gov.tw/ct_search.asp?xItem=1414280&ctNode=17&mp=2&keyword=%E7%AB%8B%E6%B3%95%E9%99%A2%E4%B8%89%E8%AE%80%E9%80%9A%E9%81%8E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合計修正38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擴大證券商業務、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協定及加強防制證券不法行為等各項金融改革事宜,對於強化國家競爭力及配合發展我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有相當助益。茲就其修正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   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
(一)   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明定公司除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外,並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實務狀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或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將循序推動,以有效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二)   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明定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並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以強化董事會之獨立性結構及議事運作。
(三)   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正確性,以維護證券市場之公正性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規範公司相關人員應出具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並明定會計主管之積極資格及應持續進修,且強化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管理及會計師查核之民事賠償責任。
(四)   簡化公司辦理募資之程序,將申請核准案件納入申報生效適用範圍。

二、擴大證券商業務:配合證券商規模大型化及業務多元化之需求,放寬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及投資其他證券商之限制,並改進承銷制度,使我國金融規範、制度與國際接軌,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

三、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協定:與外國主管機關加強合作,共同遏止、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本國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安全。

四、在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方面:加強防制內線交易不法,對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及對民事賠償之計算方式予以明確化;並增進委託書管理效能,對於檢舉違反第25條之1案件因而查獲者給予獎勵,上開改革有助於我國金融監理功能之發揮,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五、提高行政罰鍰:   為強化行政管理之成效,提高第178條違反行政規定之最低罰鍰金額,由新臺幣12萬元修正為24萬元;並對按次各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為使各界了解本次證券交易法之修正內容及可能影響,俾及早因應,金管會並擬具擴大宣導方案,將由金管會、證券週邊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針對(一)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董事會結構與運作;(二)募集與發行制度之調整;(三)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與進修;(四)財務報告簽章人員及會計師之責任;(五)證券商管理之鬆綁與業務開放;(六)健全委託書管理,及(七)防範內線交易等主題,透過法令宣導說明會、研討會及專題講座等各種動態及靜態方式,對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會計主管及其助理,暨證券商、會計師、律師及投資人,與一般社會人士等加強宣導,以利各項新措施之推動。

附件列表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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