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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家」的定義?
發表人 風中傳說  

發表日期

12/26/2005 8:10:24 PM
發表內容 向公家機關申請補助時,常會碰到諸如:「家庭年收入不超過**萬元」的申請資格的限制,這個「家庭」二字的定義是?
我的意思是說,比方甲乙夫妻,有丙丁二子及戊女兒,丙丁戊均已成年,丙未婚,丁娶己,戊嫁庚,丁與戊都因結婚而遷出戶籍.目前的戶籍騰本中只剩甲乙丙三人.今欲為甲乙申請某補助
請問老師:
這個家庭年收入的計算要包含哪些人呢?

我的認知:
甲乙丙是同一戶籍騰本(設此戶籍為A)所列名,為家庭年收入的計算範圍.
丁雖是兒子,但因已遷出A戶籍,不應列入家庭年收入的計算範圍.
戊是女兒,但因已嫁庚,並已遷出A戶籍,亦不應列入家庭年收入的計算範圍.

但公家機關卻說:
如欲為甲乙申請補助,家庭年收入的計算範為包含甲乙丙丁己,不包含戊庚.理由是:雖丁取己並已遷出A戶籍,但因丁有扶養甲乙的義務,故家庭年收入的計算應包含丁與更己.

請問老師:
丁與戊都因結婚而遷出A戶籍,另行獨立成家立互(丁己及戊庚
都另有各自獨立的戶籍騰本,也各自有新成立的戶長),計算甲乙的家庭年收入是否包括已遷出A戶籍並另已獨立成戶的丁戊呢?

民法第六章的「家」,和「家庭」「戶」是否同義呢?

麻煩老師解惑囉.





回覆 風中傳說 在12/26/2005 8:31:07 PM的回覆:
補充我的看法:
雖依民法1116條第2及第7款,丁戊(直系血親卑親屬).己(子婦).庚(子婦、女婿)分別都有扶養甲乙的義務,但有扶養義務就必須列入家庭年收入的成員計算嗎?我認為未必   !   否則同條又何必特別另定第3款家屬呢?   顯見,家屬未必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我認為有無扶養義務與是否應列入家庭成員計算收入應該是兩回事,可是公家機關卻回答我丁戊若有扶養甲乙,則計算甲乙家庭年收入要包括丁戊.

請問老師的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2/26/2005 10:54:28 PM的回覆:
民法與行政法是不同之規範體系,你用民法的概念去爭執,一點用處也沒有。

如同民法中汽機車所有權的變動與行政法中對汽機車所有權的變動,根本就是不同的認定標準。

在這裡你應該改用公法的觀念去做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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