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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即將修訂,平時不養父母 將無繼承權。未成年的孩子,無知中繼承債務,將有配套保障措施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2/27/2005 3:06:34 PM
發表內容 2005-12-27╱聯合報╱第05版╱話題╱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民法即將修訂   平時不養父母   將無繼承權   未成年的孩子   無知中繼承債務   將有配套保障措施   

            
     子女如不孝順、不願扶養父母,恐怕會喪失遺產繼承權。法務部擬修訂民法,讓不孝子不能在父母過世後才來分產。

  未成年子女在無知中繼承大批債務(例如卡債),法部也擬訂定保障配套措施。

  審判實務上,對於「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最高法院判例明定其喪失繼承權,法務部因此決定明文訂定在民法繼承編之中;平時對父母生活不聞不問,父母臥病在床仍置之不理,直到父母過世才跳出來想要爭奪遺產者,法務部認為此種情況有違倫常,明定喪失繼承資格。

  另外,民法規定只有故意殺死被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有鑑於家庭暴力事件頻傳,法部此次修法將放寬規定,將故意重傷未致死的情況,也列入不得繼承之列。

  另外,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指出,目前民法繼承規定原則是概括繼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都是法定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身亡,兩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提出財產清冊,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目前社會現況,有些兄弟姊妹可能久未聯繫,根本不知兄弟姊妹過世,更別說會知道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等到知情時,往往已過了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期限。

  而且近來常見未成年子女或是年邁父母,父母或子女驟然辭世,卻因不熟悉現行法律規定,或不了解其生前債務,甚至有還在襁褓中的小孩,因父親承受不住龐大卡債壓力自殺,孩子卻得背負龐大債務。法務部認為應對未成年人的繼承,設計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保障配套措施。

  不過,考量債權人的權益同樣需受保障,以避免債務人一旦欠債情況爆發後,家人選擇自殺、逃債方式解決,法務部將邀請各界提出相關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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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聯合報╱第05版╱話題╱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民法即將修訂   小老婆繼承權   改採協議式   不再由家屬會議決定   爭遺產請求權期限   縮短為2年   
         
   
     法務部對民法繼承編進行大翻修,其中有關小老婆爭取遺產請求權,擬由現行十五年縮短為兩年;但現行由親屬會議決定的規定,將改由與當事人協調,逾半年協調不成,得請求法院酌定繼承額度。

  日前爆發「台南幫」創辦人侯雨利身後遺產爭奪案,二房王秀雲十七歲便在父母的安排下嫁給侯雨利;在侯雨利過世後,卻一直等到十五年的請求期限前,才同意女兒訴請法院分配遺產。

  王秀雲與女兒依據民法一一四九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目前的遺產酌給請求權,依民法一般請求權年限為十五年,不過法務部的繼承編研修會日前決議,將增訂請求權為兩年,換句話說,將來小老婆如果在兩年內沒提出,便主動喪失遺產分配及繼承權。

  此外,小老婆究竟能不能繼承遺產,現行規定由親屬會議決定,過去曾出現過豪門中的二房只由子女繼承,小老婆卻分文未得的情況。例如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猝逝後,留下七十五億元遺產案,元配蔡蕙心在子女支持下,曾向法院提出遺產分配訴訟,在一審勝訴情況下,最後一、二房和解,遺產由蔡蕙心分得廿四億餘元,其餘由一、二房的六名子女分配,二房陳惠美則因未獲得親屬會議同意繼承遺產,也未向法院提出訴訟而喪失權利。

  法務部擬修法將「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貢獻之人」,明確列入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範圍。由於許多豪門爭產案,小老婆對先生事業往往有不小的幫助,法務部因此增訂此規定;同時明定繼承額度由當事人進行協議,即小老婆有權與大老婆及兒女共同協議,小老婆能否繼承遺產的決定權,不再交由親屬會議,但如在半年內協議不成,得訴請法院決定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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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民生報╱第09版╱理財熱線╱記者劉菁菁、李國煌/報導         
      
【法務部要修法】   不孝子掃地出門   債務拋棄時限延長…   
      

     想將身後財產全都只給最孝順的小女兒,對不起,依照現在民法規定,每位子女都有分,都得給。

  做兒子的等接到國稅局、銀行催債通知,才知身無恆產、過世的父親,竟然欠債、欠稅,想要尋找補救之道,對不起,已過了法定申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兩個月、三個月期限,只能父債子還。

  針對第一個情況,法務部打算未來修法時,讓民眾可以預立「書面表示」,讓不孝、不盡扶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因此喪失繼承權。

  至於父債子還的困境,法務部認為比較可行的方向有二:一是未成年的繼承人,可以申請拋棄繼承的時限,以法定代理人「知悉」起算,這樣才能避免未成年繼承債務的離譜情況發生。

  二是,延長目前申請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期限,讓成年人的繼承人,有較充裕的時間可以處理後事,以及掌握過世家屬的財產和債務情況。但是,整體而言,繼承人仍舊採「概括繼承」原則,因繼承人申請「限定繼承」須提出財產清冊,手續麻煩,且一時查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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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民生報╱第09版╱理財熱線╱記者劉菁菁、李國煌/報導         
      
【不教而殺誰之過】   戶政單位   可以做得更多   
         
            
     天底下,富爸爸沒幾個,窮爸爸比較多,不論是窮是富,九成以上家庭搞不清人死後涉及那些法律問題,到底誰來教這種學校未必學到的事呢?

  家中有人過世,一定得去那兒?家中有喪事,會碰上的第一個政府單位就是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要在一個月內辦理死亡登記、戶籍登記。

  站在便民的立場上,戶政單位是不是可以將可能發生在喪家身上的權利義務,例如誰要繼承?債務比財產多時,怎麼辦?該在何時、到那裡申請拋棄繼承等宣傳單張,送交辦理死亡登記的喪家手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說,這是便民措施,並不排除可以藉此方向,解決目前民眾碰上的困擾。

  事實上,法令多如牛毛,誰能了解那麼多法條,所以,這就是發出樂透彩金的台北富邦銀行必須提醒拿到彩金的中獎人,不能隨便移轉彩金,免被課贈與稅;發送土地徵收補償費的單位也同樣要如此提醒拿到補償費的人,否則就是「不教而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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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民生報╱第09版╱理財熱線╱記者劉菁菁、李國煌/報導         
      
富爸爸窮爸爸身後錢事 搞不定   不孝子可能分不到遺產了 父債子還悲劇要改寫
      

     人情冷暖、世態炎涼也不敵法律僵化!不孝子即使墳前擠不出半滴淚,富爸爸身後財產照樣有分,窮爸爸一身債想一走了之,不懂拋棄繼承的孝子,還得父債子還……

  這樣的人間悲情,法務部目前正廣泛蒐集各方看法、研擬提出的民法繼承篇修法案中,打算來個大翻修,包括增訂不孝子女的「掃地出門」條款,讓不孝子分不到遺產;並考慮延長目前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期限,未成年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申請期限,改為法定代理人知悉才起算。

  不過,民法繼承篇已經長達廿年未曾修正,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昨天說,部長要求儘快提出修法案,但是,這項修法是項大工程,恐怕要遲到明年年底才會提出修法草案。

  也就是說,在修法之前,不孝子厚臉皮要分遺產,其他繼承人奈何不了他,而父債子還、雪上加霜的悲劇,至少長達一年以上無可救濟!

  相較於不孝子爭遺產,只是讓人不平,但是懵懂無知的小孩,竟要繼承被卡債逼死父親的債務,則是情何以堪。

  林朝松說,雖然法務部還沒有蒐集具體數字,但是這種社會新聞層出不窮,這個問題確實已經很嚴重了,其實不僅是未成年人不懂得要拋棄繼承,而必須父債子還,也有案例是背債的窮兒子車禍死了,老來喪子的窮爸爸,也因為不懂要拋棄繼承,老來無依外,竟要背起兒子從天上掉下的債務……

  而這種承接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情況,到底有多常見?一家專職催討各種金融機構、電信業債務的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指出,依照催收實例來看,主要債務人去世以後,八成以上的親人不懂得「拋棄繼承」,而且,這些家庭絕大多數是經濟不佳、負債比資產多的弱勢家庭。

  這類天上掉下的債務,實務上,配偶代為扛債的最多;其次,子女接下父母的欠債、或是父母替子女揹債的狀況,也逐漸增加。另外,孫子、祖父母替往生者接下債務的案子,一樣所在多有。

  銀行人員也指出,絕大多數的家庭碰到親人去世,往往茫然沒有頭緒,光是處理後事就很費心,那會想到什麼「負債、繼承」,這一類的問題。

  「有些人因為欠款不多,只有十幾萬、數十萬,接手債務的親人,很快還錢了事,也有一些人無法接受,不願意代替往生者還債,只好走上法院解決。」專職討債的資產公司人員說,依法律規定,繼承到債務的人,就是得代為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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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7╱民生報╱第09版╱理財熱線╱記者劉菁菁、李國煌/報導         
      
【小心窮親戚】   哥哥過世   債留給無辜弟弟   
         
   
     「小心窮親戚」,這並不是說做人要大小眼、對沒錢人就白眼對待,而是,如果不留意,一個不小心,往生親戚的債務、可能一滾、滾到你頭上,先來看一個血淋淋的實例。

  福生的哥哥最近去世,6個兄弟姐妹裡頭,就數福生和哥哥最親,其他幾個姐妹都沒有往來,後事由福生一手幫忙打點。

  哥哥去世後,留下嫂子、以及兩個未成年的小孩。打點好後事,嫂子還滿心感激他,沒想到半年後,銀行找上門,說他成了哥哥一筆82萬元銀行欠款的「繼承人」。

  這一下,福生可困惑了。一問才知道,哥哥家境困窘,嫂子知道哥哥欠了好幾家銀行的錢,在哥哥去世後,已經去辦了「拋棄繼承」的手續,不用接手哥哥的債務。

  福生去問嫂子這件事,嫂子也很不好意思地說,她不知道這些帳會算在小叔頭上,以為自己和孩子有辦拋棄繼承手續就行。

  那麼,其他的姐妹們呢?銀行人員告訴他,姐妹們都說,她們不知道哥哥往生了、「不知悉」,還來得及拋棄繼承,一切後事都是福生在打點,福生又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這筆帳因此掉到福生頭上。

  福生並不怨哥哥、也不恨嫂子,只氣自己沒讀什麼書、不懂法律,不會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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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台灣時報╱國際╱林雅惠         
      
不養父母   分不到遺產
         
         
     ︹記者林雅惠台北報導︺法務部針對現今社會惡意不養父母的子女案例屢見不鮮,決定在民法繼承編,增訂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條款,父母必須預立書面表示,讓不孝子女於父母死後不得有財產繼承權,此相關的修正草案,法務部預定在九十五年六月前完成。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表示,現行民法採﹁概括繼承﹂,但是因日益嚴重的許多社會問題,故將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修法。他舉例指出,若子女僅繼承一百萬元財產,但繼承的債務為兩百萬元,因子女負擔的債務僅以所繼承的一百萬元為限,故超過的部分,子女可不必負責。

  又例如,若小孩一出生就負債,甚至有父母或子女驟逝,繼承人不知應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將造成終生背負龐大債務。

  林朝松指出,目前民法概括繼承,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順序,繼承人若未在被繼承人死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於兩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等於同意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均須繼承,法務部對此債務意外上身,認為現行民法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設計均有修正必要。

  林朝松表示,法務部也將修法新增子女生前未養父母將喪失繼承權條款,他舉例指出,有些農民生前遭子女棄養,身後留下農地,子女卻相繼現身主張繼承遺產,故未來新增生前未養者將喪失繼承權的條款後,只要被繼承人生前以書面表示不得繼承,繼承人就不得獲繼承財產。

  此外,法務部發現台灣地區女兒獲得父母財產繼承權者不到百分之二十,認為女兒被排除繼承娘家遺產的社會現象有失公平,故也將在財產繼承增訂保障女權的規定。

  法務部認為,民法繼承篇在七十四年修正公佈,迄今已二十年,有諸多條文已經不合時宜,因此組成﹁民法繼承篇研修專案小組﹂,就繼承回復請求權、歸扣、特留分及遺囑制度等,檢討修正,預定明年六月前完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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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7╱台灣時報╱民意╱王枝旺         
      民法研修:不養父母沒遺產 子償父債有上限
   
   
   ︹本報綜合報導︺不養父母的不孝子女,以後可能分不到財產。法務部目前正研修民法繼承編,將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明定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可以預立「書面表示」,經過法院公證,死後不孝子女將喪失財產繼承權。

不少老人遭到不孝子女遺棄,晚年孤寂淒涼,過世後留有鉅額遺產,子女才來要求繼承。這樣的不孝子女,法務部研議修訂民法遺產編,增訂「掃地出門條款」。

現行的民法遺產繼承,以一家四口為例,沒有書立遺囑,男主人死後,配偶、子、女各得三分之一遺產,有立遺囑,如果沒有指明給女兒,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特留份財產分割,取得遺產的六分之一。

但修訂後的民法繼承編後,只要父母對不孝子女,以「書面表示」,經過法院認證,就可以剝奪不孝子女的財產繼承權,也就說一毛錢都拿不到。

另外,多數國人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造成財產繼承人繼承了龐大債務,法務部將研議將現行的「概括繼承」改成「限定繼承」。舉例來說,如果繼承一百萬元財產,繼承的債務卻是二百萬元,則只要以所繼承的一百萬元債務為上限,超過的部分,子女可以不必負責。

繼承多少財產,就負擔多少債務,減少家人無法負擔而走上絕路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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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7╱中央日報╱第5版╱財經綜合╱王鵬捷.臺北訊         
      
遺囑公證不孝子女喪失遺產
         
            
   棄養父母的不孝子女,將來可能分不到財產,法務部正研修民法繼承編,將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明定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可以預立「書面表示」,經法院公證,死後不孝子女將喪失財產繼承權。

另外,國人普遍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以致不少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在父母或子女因重病或災禍驟逝後,不知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等不合理現象,法務部將以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修法。

雖然父母生前可預立遺囑,重新分配或削減不孝子女得繼承之財產,但遺囑效力法律程序繁複,有的是猝逝而不及立遺囑,以致縱使子女不孝,仍可不勞而獲繼承財產。

雖目前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規定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包括意圖殺害被繼承人、以詐術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變更遺囑、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等),卻未將不扶養父母的情形明文列入,僅能透過法院判決,使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因此法務部將明訂「掃地出門」條款,兼顧倫常與社會公義。

由於多數國人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造成財產繼承人繼承了龐大債務,法務部將研議將現行的「概括繼承」改成「限定繼承」。舉例來說,如果繼承一百萬元財產,繼承的債務卻是二百萬元,,則子女負擔的債務僅以繼承的一百萬元為上限,超過的不必負擔。

另外,為改善中國重男輕女觀念,例如嫁出的女兒即拋棄娘家財產繼承權等違反男女平權的舊思維,據統計,臺灣地區女兒獲得父母財產繼承權者不到兩成,因此法務部也將在財產繼承增訂保障女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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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中華日報╱0╱黃必成         
   
   法務部擬修法民法父債子不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解決因繼承引發的相關問題,法務部擬增訂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針對父母生前不予扶養、死後卻出來爭遺產,將增訂父母生前得以「書面」剝奪不肖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為改善「父債子還」的不合理情況,也將改採「限定繼承」方式。

近年來,年邁父母遭棄養、流落街頭的事件時有所聞,為減少類似情況,法務部擬在民法繼承編增訂不肖子女「掃地出門」條款,明定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生前得以「書面表示」,於死後剝奪不肖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有鑑於國人普遍不了解財產繼承規定,造成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驟逝後,不知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演變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等不合理現象,致老弱婦孺走投無路。

法務部對此將改採「限定繼承」原則修法,也就是說若子女若僅能繼承一百萬元財產,但繼承的債務為二百萬元,則子女負擔的債務僅以繼承的一百萬元為上限,超過的不必負擔。

另外,為改善中國重男輕女觀念,例如嫁出的女兒即拋棄娘家財產繼承權等違反男女平權的舊思維,據統計,台灣地區女兒獲得父母財產繼承權者不到兩成,因此法務部也將在財產繼承增訂保障女權的規定。

由於民法繼承編七十四年修正公布迄今二十年,部分規定不合時宜,法務部認有檢討必要,邀請大法官戴東雄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就繼承、遺囑等制度討論,預定明年六月前完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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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7╱青年日報╱第4版╱綜合新聞╱楊中興         
      
民法研修父債子不還   改採限定繼承法務部邀大法官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   檢討繼承方式及遺囑等制度   明年六月前完成修正草案
   

   子女生前不盡孝養義務,在父母死後冒出來爭奪遺產,或是因父母驟逝,造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兄弟姊妹債務由其他兄弟姊妹償還」等不合理現象,法務部現正研修民法繼承編,擬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修法,邀請大法官戴東雄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就繼承方式、繼承回復請求權、歸扣、特留分及遺囑制度等進行檢討,預定明年六月前完成修正草案。

鑑於國人普遍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以致不少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在父母或子女因重病或災禍驟逝後,不知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兄弟姊妹債務由其他兄弟姊妹償還」,或子女生前不盡孝養義務,在父母死後冒出來爭奪遺產,鬧得手足反目等社會問題,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林朝松說,目前民法繼承方式採概括繼承,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順序,繼承人若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在兩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就等於同意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統統要繼承。

另外,台灣沿襲重男輕女觀念,過去嫁出門的女兒會被要求拋棄娘家財產繼承權,違反男女平權。此種繼承父母遺產「男多於女,甚至女兒被排除」的歧視女兒現象也將有所規範。法務部並舉例指出,所謂「限定繼承」,意即若子女僅繼承一百萬元財產,而繼承的債務為二百萬元,則子女負擔的債務僅以所繼承的一百萬元為限,超過的部分,子女可以不必負責。

至於在民法繼承編未修正前,如果不願繼承或無力承擔這些債務,要如何解決?法務部指出,可在親屬過世後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果不清楚親屬生前資產狀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清單後先盤算一番,是繼承財產或拋棄(也不繼承負債)較有利。或於三個月內申請「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的償債責任,僅限於所繼承遺產而已。被繼承人的債務若超過遺產,繼承人不必負責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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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台灣日報╱第06版╱null╱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         

      民法將修未來父債子可不還   法務部也將明訂「掃地出門」條款不奉養雙親者不可分遺產
         
   
   (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有鑑於近年來諸多爭奪遺產案,引發社會關注,尤其是豪門遺產恩怨每每令人側目。但是,如果子女生前不盡奉養父母義務,到父母死後卻爭產鬧得手足反目,該如何是好。法務部目前正在研修民法繼承編,將明文增訂父母得在生前以「書面」方式,確立子女財產繼承權,並即時剝奪不肖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用資警惕。

法務部認為,國人普遍不了解財產繼承規定,以致不少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在父母或子女驟然過世後,不知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兄弟姊妹債務由其他兄弟姊妹償還」等不合理現象,甚至因這種「天外突然降臨的災禍」無法負擔,一家人被逼債走投無路導致自殺悲劇。法務部對此日益嚴重社會問題,將以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修法,舉例若只繼承100萬元財產,另卻也繼承了200萬元債務,則子女負擔的債務以所繼承的100萬元為限,超過部分可不必理會。

另外,繼承父母遺產「男多於女,甚至女兒被排除」的歧視女兒現象也將有所規範,這種違反男女平權事件以年前發生6位女兒聯合告母親分產不公,就是明顯例證,母親與兒子偽造女兒拋棄繼承同意書的爭議。據統計台灣地區女兒獲得父母財產繼承權者不到20%,因此法務部也將在財產繼承增訂保障女權的規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林朝松說,目前民法繼承方式採概括繼承,繼承人若未在被繼承人死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在2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即等於同意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都要繼承。

民法繼承編自74年修正公布後迄今已20年,部分規定不合時宜法務部認有通盤檢討必要,邀請大法官戴東雄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正就繼承方式、繼承回復請求權、歸扣、特留分及遺囑制度等積極檢討,預定明年6月前完成修正草案。此外年邁父母被棄養,甚至流落街頭的悲劇時有所聞,法務部決定在民法繼承編增訂不孝子女「掃地出門」條款,明定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得預立「書面表示」,死後讓不孝子女喪失財產繼承權。

林朝松說,不少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突然冒出來要求繼承財產。雖然父母生前可預立遺囑,重新分配或削減不孝子女得繼承之財產,但遺囑效力法律程序繁複,有的是猝逝而來不及立遺囑,以致縱使子女不孝,仍可不勞而獲繼承財產,因此法務部將明訂「掃地出門」條款,兼顧倫常與社會公義。
回覆 6年5班 在12/27/2005 6:33:39 PM的回覆:
感覺有點國家在強迫子女要盡孝道扶養父母,
把道德轉換為法律。

但如果情況是:

富子女不扶養窮父母,
富子女還在會在乎窮父母死後拿不到遺產嗎?

富父母若能自己自足,子女不扶養會活不下去嗎?
富父母如果覺得子女不孝順,大可以以遺囑分配遺產?
子女除非頭腦壞了,會跟富父母可能留下的遺產過不去嗎?


回覆 在2/8/2007 11:51:35 AM的回覆:
看不懂六年五班大大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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