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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強執的問題NO.2
發表人 趴趴熊  

發表日期

12/30/2005 10:21:58 AM
發表內容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決  議:未與土地分離之土地出產物,實務上認為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參看司
  法院字第一九八八號解釋   (二)   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四)
  ,對於此項土地出產物有收取權,得因收取而原始取得該出產物所有權之
  第三人,應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稱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之第三人。

實務上承認未與土地分離之土地出產物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是否土地跟出產物可分別查封,亦即只查封土地而不查封出產物時,不致影響收取權人的利益時,就不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嗎?
不過,由於尚未分離之出產物應是土地的成分,僅是因收取權人有收取權,故得原始取得出產物,因此查封土地時,即一併查封出產物,故在查封土地的情形下,仍會影響收取權人之利益,亦應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在此情形下,土地所有人之債權人,都會因為第三人(收取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而無法對債務人的土地拍賣求償,債權人是否就必須轉向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收取權人)的租金予以查封求償呢?

希望老師能指點迷津,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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