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94年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的疑惑
發表人 465464  

發表日期

12/30/2005 4:48:31 PM
發表內容 94年台上字第2219號   
案由摘要: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2   條   (91.06.26)   
        民事訴訟法   第   477、478、574   條   (92.06.25)         
要  旨:按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雖屬因財產權涉訟,惟繼承權係以配偶或一定親   屬之身分關係為基礎之財產權,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無繼承權,係以其與被繼承人間有無前述身分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身分關係為社會組織之基礎,身分關係之存否,自與公益有密切之關係,因而為確定當事人主張之繼承權是否存在前提之身分關係,應準用人事訴訟程序之法理,法院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又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之一造主張有婚姻成立之事實,他造對之為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或曾於訴訟外為   承認,該當事人雖仍不免其舉證責任,惟他造當事人所為訴訟外承認之事實,並未被排除其證據能力,法院仍應依調查證據之程序使當事人為辯論而作為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
-----------------------------------------------------

請問李老師
最高法院將確認繼承權存在不存在之訴
可以準用人事訴訟程序法理
不解的是
『準用』的法律依據是那一條?
應該是『類推適用』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30/2005 5:00:10 PM的回覆:
你現在的觀念來自於民法。

程序法的觀念是人事訴訟的種類568,583,589僅屬例示,而非列舉,如果認定其屬人事訴訟就應準用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之相關條文。

你想想,生父認領子女後,又否認有認領之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應如何引用法條來判斷得否職權調查證據?例如,DNA鑑定?
回覆 465464 在1/2/2006 8:56:08 A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1則規定,.『...如因婚約或繼承涉訟者,均非婚姻或親子關係事件,不得適用或準用人事訴訟程序』。
又該注意事項是最高法院自行頒定
似乎兩者矛盾
令人無所適從..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06 1:31:47 PM的回覆:
以公益性高低來取捨,應該就沒有太大問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