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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海商法債務履行輔助人與獨立履行輔助人的區別
發表人 牧兔人  

發表日期

1/1/2006 5:26:23 PM
發表內容 dear   老師:

您好,很抱歉要請問老師題目所示二者的區別

海商法第76條規定「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之免責事由」中,所謂的代理人與受僱人,如何明確的區別呢?

愚生認為:
1、代理人為民法第224條之債務履行輔助人;而受僱人為與運送人僅具契約關係之獨立履行輔助人。不知是否正確?
2、倘若為是,運送人對債務履行輔助人具有支配、監控地位;但與獨立履行輔助人相較,運送人對獨立履行輔助人並無支配、監控之地位。不知是否正確?
3、舉例而言,所謂運送人之債務履行輔助人,例如船長、海員等是;而獨立履行輔助人則如倉庫管理員等。學生有疑問之處在於,如何明確區分二者的不同?

請老師指導、開釋。謝謝!
並祝老師新年愉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06 1:26:15 AM的回覆:
先告訴我區分實益何在?
回覆 牧兔人 在1/2/2006 5:21:21 PM的回覆:
老師,學生愚昧,思考過後,還是找不出區別實益為何?

僅在海商法第76條第2項的免責是由中,有擴大到獨立履行輔助人亦有適用以矣。

請老師再為指示,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06 10:43:17 PM的回覆:
既無區分實益,何必苦思區別何在?

學法律的第一功課,區別一定要有實益,區別沒有實益,就不要區別。
回覆 牧兔人 在1/3/2006 5:22:18 PM的回覆:
誠如老師所言,
那是否意味二者其實並無區別之實益,
所以無論在民法的研習時,
亦或海商法之瞭解上,
不須區別二者的不同,
只須認定其皆具有海商法第76條之適用即可,
不知學生這樣之解讀有無錯誤,
請老師再為指正,
感謝老師的教導^^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06 5:55:46 PM的回覆:
沒錯,無實益的區分,只是浪費生命而已。
回覆 牧兔人 在1/4/2006 12:52:28 PM的回覆:
愚生總算了解了,
感謝老師的指導,
愚生謹記在心,
最後祝老師身體快點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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