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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民總105但書的適用
發表人 迷途之法  

發表日期

1/3/2006 9:49:48 AM
發表內容                   王澤鑑老師在本土法學雜誌,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系列文章中,有關民總的最新發展第3篇...民法105條適用中,學生發現2問題請教老師;
                  王老師說;105但書,在法定代理人的情況可以類推適用。他舉例;甲(未成年人),乙(法定代理人)乙明知a物為盜贓,授權給丙前往購買,此時,應類推105但書,就甲明知與否,仍應以乙決定之,所以甲不能主張民法801.948.
                  我不能理解是如何類推.因為;(類推的流程)
1.105但書有規定的類型是,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為之時,其事實(含意思瑕疵及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2.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本人利用不知的代理人規避法律效果
3.法律漏洞的類型為何/
4.相類似性又為何/
                  我覺得,把乙丙和甲乙的關係分開看,
1.就乙丙關係,乙是本人,丙是代理人,依105但書,效力歸於乙.
2.就甲乙關係,依105本文,甲明知與否,依乙之事實決定之,效力歸於甲.
3.結論,甲一樣不能主張801.948就不需要說法定代理的情況可以類推

               再者,105本文和但書,均適用於意定代理,但是在實例題中,要如何判斷用本文或但書呢?
               1.是依題目有沒有說到"指示"嗎?
               2.或是直接從立法目的判斷,看到底是要保護本人還是避免本人規避法律來判斷呢?

            ~老師~救我~
回覆 路過人 在1/5/2006 9:24:08 PM的回覆:
我冒昧提供一下個人的看法~
說錯請見諒

王澤鑑這邊說的意思是
這邊是適用§   105   但書之規定

§   105本文~代理權是代理人之意思。
Ex.   甲叫乙買A類物品~乙有自由決定選擇何者之意思決定權。

§      105但書~意思表示是由本人指示。
Ex.   甲叫乙去買a物(特定物)。

所以在您問題中的例子,王老師似乎是如此主張~
ps.   可詳閱   王澤鑑民法總則P.   486頁~

以上僅為個人之微薄見識
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 路過人 在1/5/2006 9:38:03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點
§   105   是適用在意定代理
所以法定代理人
才會是用類推適用的...
至於有無指示~似可解釋為→代理人有無自由決定之自由。

如果沒有自由決定的自由~
就是屬於受指示之意思表示。


個人的想法
可能不夠精確
請見諒><
回覆 迷途之法 在1/6/2006 10:31:27 AM的回覆:
                  恩,問題是,105但書是因為本人指示,效力及於本人,
                  在該上述法定代理人的情形,指示的人是該法定代理人,本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想把該例中的效力及於未成年人,就乙丙關係依105但書及於該法定代理人,而甲乙關係依105本文及於甲
                  有必要類推嗎/
回覆 路過人 在1/6/2006 11:48:42 PM的回覆:
重點是
105   條但書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法律行為→指的是意定代理。
並不及於法定代理的情況→所以是類推適用。

回覆 迷途之法 在1/9/2006 9:08:16 AM的回覆:
                  那可以請教一下   105但書所指的本人和代理人
在上述例題中   分別是代表誰?
回覆 路過人 在1/9/2006 8:26:39 PM的回覆:
你可以用複代理去思考。
乙為甲的代理人【法代】。
丙為乙的代理人【意定】。
此時
甲為本人。
乙丙為代理人。
如依105本文~須依本人意思決之~則有801、948的問題

所以王老師說
類推適用。
非以形式本人為主,而以法代【實質本人】之意思決之。


以上僅純個人想法
之前題目沒看清楚~回答有誤-   -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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