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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公司重整 關係人門檻降低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3/2006 11:02:54 AM
發表內容 2006-01-03╱中華日報╱財經╱劉妙卿         
      
公司重整   關係人門檻降低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日審查通過立委所提案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重整計畫關係人會議所須通過的門檻由現行2/3降到1/2,讓經營發生問題的公司可以較低門檻完成重整程序,也更符合民主機制。

同時,關係人會議也必須在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計畫,否則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所謂關係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等,從法院核准申請人的重整聲請案後,隨即召開關係人會議,過去重整計畫得取得2/3關係人的同意才能執行,但現則降低門檻至1/2,是較符合民主機制。而關係人會議如未在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計畫,法院可終止該項重整計畫,讓時間點更為明確,不會一拖再拖,也解決灰色地帶的問題。

商業司指出,為避免重整成為賴債的保護傘,從民國90年即已提高重整門檻,這也使近年不少公開發行公司的重整案均遭駁回,目前一年的重整案大約只有十幾件。

昨日通過的公司重整法規還包括公司重整人準用公司法第30條之規定,意即除專業外,操守的適用原則;公司重整發行新股時,也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優先承購權。另外,有鑑於公司進行重整時,小股東如果進行抗告,因而讓公司重整受到拖延,但是小股東權益又不能不予保障,經濟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修改非訟事件法,將處理抗告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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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03╱經濟日報╱第09版╱綜合新聞╱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公司重整   不再漫漫長路   立院委員會通過修正草案   限定關係人會議溝通不得逾一年
            

     經營不良公司重整之路,常曠日廢時,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2)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關係人會議的溝通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否則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以免損害當事人權益。

  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重整的法令規範配套不足,導致大多數經法院認定有重建更生可能,而裁定准予重整的企業,卻因法令配套不足,無法周延完成重整程序,到頭來,還是走到破產的地步。不僅不符合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範的立法意旨,且無端耗費國家及社會資源。

  立委羅世雄等32人及立委魏明谷等52人針對公司法與「重整」相關條文,分別提案予以修正,以加速進行重整程序,提高債權人及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健全公司重整制度。兩案都在昨天的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將提起院會討論。

  公司法這次修正重點,主要是限定關係人會議的溝通期限為一年,促使關係人早日作出具體可行的重整計畫。

  現行法規定重整計畫的可決,須經關係人會議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數,在實務運作上非常困難,也是眾多經法院核准的重整案,遲遲無法通過重整計畫、執行增減資及清償債務方案的主因。因此,立委提案在這次修法時,降低重整計畫的可決門檻,為各組表決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利重整程序的進行。

  其他重要修正條文,包括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代表法院的重整監督人,如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的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增訂「操守」原則,為公司重整人消極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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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03╱工商時報╱第A10版╱稅務法務╱譚淑珍         
   重整新股      排除原始股東優先承購權      公司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避免無止境內耗      重整公司一年內必須提出可行計畫
   否則法院可以裁定終止重整
         

              為避免惡意原始股東及原有經營者,利用重整保護傘,繼續掌控公司,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二日初審通過,公司法有關重整公司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始股東的優先承購權,同時,為避免公司重整期「遙遙無期」,也明文規定,公司在法院裁定重整送達公司後,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具體可行計畫,否則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

  這項由民進黨立委魏明谷、黃劍輝、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以及無黨藉立委陳進丁、張麗善提案,並有四十多位朝野立委連署有關公司法公司重整專章部分修正條文,在初審通過後,不需要經朝野協商,即可逕付二、三讀。

  主導國內第一宗東隆五金企業重整成功案例的匯豐直接投資公司董事長陳伯昌指出,昨日初審通過的修正或增訂條文,非常的務實,未來國內企業進入重整階段時,可以不用再像東隆五金重整時「受層層法令限制」,同時,也可以避免惡意的原始股東及經營者運用重整機制,讓公司經營永無止境的陷入內耗中。

  這次初審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條文重點,包括未來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發行新股可排除員工及原始股東優先認購權,除避免原始股東可能已經無力承購,同時,由於原始股東是「搞垮」公司的人,搞垮公司的原始股東若仍留在董事會裡,會讓真正有心投入的投資者望之卻步,進而無人認購阻礙重整時間表。

  為避免惡意原始股東或企業以重整名義躲避還款、或利用重整保護傘掌控公司,修正條文明訂裁定重整送達公司一年內,提出具體可行計畫,否則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終止重整。

  重整過程中,需要與由債權人與股東組成的關係人會議,進行協商重整計畫的可決,現行法規定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然而在實務上,由於債權人與股東的基礎不同,為了避免曠日費時,也為了務實考量溝通的時程以及各債權銀行的作業時間,這次修法也針對此放寬為只要二分之一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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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3╱台灣時報╱綜合╱林欣蕾         
      查股市弊案 券商無法交代炒股者身分處停業 2
         
   ︹記者林欣蕾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列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可排除員工、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草案也健全公司重整程序與配套,讓公司得以繼續經營,全案可不經朝野協商逕付院會二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第兩百六十七條、兩百八十九、兩百九十條、兩百九十二條、三百零二條及三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重整公司關係人會議通過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不必耗時探詢員工及原有股東是否優先承購、直接排除優先承購權,便利進行重整程序。

  草案中也規定若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重整事務監督執行需過半數同意行使,並限定公司重整人準用公司經理人的消極資格,以杜絕相關爭議。

草案中並增訂,若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經法院裁定命令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比照辦理。

  草案也修正關係人會議各組重整計畫的表決權決議,由原本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修正為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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