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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因管理
發表人 妮妮  

發表日期

1/5/2006 11:37:56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在父母醫治受傷的未成年子女(109頁)
            是不是都可討論對加害人或是對子女有無176的適用
      1父親對於子女有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能主張176

      2父親救助子女,雖然有法律上的義務,但亦屬加害人的
            事務,且父親對"加害人"無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應認為
            父親主觀上沒有為加害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因此不能
            主張176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6 2:51:50 PM的回覆:
妳的問題到底是什麼?
回覆 妮妮 在1/5/2006 8:49:10 P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   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06 2:06:10 A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妮妮 在1/6/2006 7:28:1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QQ 在1/7/2006 4:00:58 PM的回覆:
但是邱老大認為次順位義務人   對前順位義務人   亦可主張無因管理

雖然妮妮講無因管理要件不符   但位啥邱老大認為可以?

還有實務的見解到底是如何呢?

老師或同學可以幫忙回答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06 4:12:23 AM的回覆:
這就是邱聰智老師對無因管理要件之特殊見解。

實務,父母把錢收到口袋後,還管你那麼多學理?
回覆 QQ 在1/8/2006 3:20:37 PM的回覆:
實務,父母把錢收到口袋後,還管你那麼多學理?
-----------------------------------------------------------------------
老師您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是想問實務上是否有人用無因管理來請求醫療費用等等?

雖然可以用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但與無因管理管理的請求費用多寡   有可能是不同的   (父母有可能收的錢比較多喔!)   

謝謝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06 6:15:33 PM的回覆:
無因管理,又不能請求慰輔金,怎麼會比較多。

實務上,大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之
回覆 妮妮 在1/8/2006 7:44:00 PM的回覆:
我覺得我好像有想錯的地方
         
               1我以為有無法律上的義務是人對人的觀點,
  應該是人對事,也就是,
  父親對於這未成年子女被撞傷這件事有無
  救助的法律上義務

                  2邱老師認為沒有,可是,是否可依題目的情況
     來加以判斷父親有沒有為行為人管理事務的
     意思,若沒有,那就算邱老師認為父親無法律上
     的義務,父親也不能對行為人主張無因管理
  
  請老師解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06 9:03:59 PM的回覆:
管理意思:可以為自己及兼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必要。

不以純粹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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