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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害怕的機械設計工程師
發表人 阿明獅  

發表日期

1/10/2006 2:20:13 PM
發表內容 甲為服務於A公司之專業機械設計工程師,某日得知A公司竟然使用之軟體均為盜版軟體。問甲有無法律上責任?!又,甲應如何自保?!
回覆 PETER.P 在1/11/2006 12:58:43 AM的回覆:
目前沒有這樣的案例,幾乎都是企業為了省錢使用盜版軟體,但企業的確可能提出舉證,證明是工作人個人行為,工作人仍然應該小心。因為只要負責人主張、經過調查也確實是員工個人的行為,員工個人就必須擔負使用盜版軟體的民、刑事責任。雖然根據民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時,若其行為侵害到別人的權利,企業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除非負責人能夠舉證,已經對員工的行為盡了積極監督的義務。因此,企業執行內部稽核、處理方式的紀錄,對雇主方面將是有利的舉證。   

若企業為節省經費,授意員工使用盜版軟體遭到檢舉,員工該如何自保?洪慶順遇到的案例是,員工寫簽呈建議公司買正版軟體,但是被公司以經費拮据為由駁回,他建議員工留下簽呈的影本自保。   

此外,員工進入企業服務、接手該電腦、軟體安裝的時間點,也都可能是員工自保的證據。   

下載時要注意來源的合法性;最合法的來源應該是該軟體公司的網站,而非私人網站,否則只要下載來源本身不合法,使用者仍然有違法之虞。   
「即使是合法的下載,也不表示這個軟體真的完全『免費』,」洪慶順強調,有些軟體自稱是免費的freeware,其實不然,而是「在一定期間、一定使用範圍內免費」。例如,「免費使用30天的軟體」,30天後使用者應自行移除軟體,否則就算盜版;「同意個人單獨下載使用,但並不同意轉寄或複製給他人使用」的免費軟體,只要使用者一轉寄或複製,就等於觸法。   
「軟體下載、安裝過程中都會顯示授權合約書,一來是英文,看不懂,再來下載過程中,一定要一直按yes下去,才能安裝,所以大家都不會看,」吳志洋強調,一按yes,就表示使用者同意授權合約書的內容,法律責任便存在,「超過免費使用期限,你不願意繼續付錢,應該要移除程式,但大家通常都一直使用,其實這是違法的!」   
民事的損害賠償,即彌補軟體公司因此蒙受損害的部分,依市價、有幾套盜版就賠幾套的錢,但是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法院罪高可以判「一種軟體一百萬元」的賠償。如果違法的是個人而非企業,處罰的規定亦然。   
違反著作權現在仍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達成和解、撤回告訴,但是最近有些聲浪主張違反著作權應採公訴罪,一旦成為公訴罪,就無法和解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3:17:28 AM的回覆:
一旦成為公訴罪,就無法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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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不要犯這種錯誤。
回覆 土木工程人 在1/11/2006 7:56:16 AM的回覆:
是不是應該說是"非告訴乃論罪"ㄚ
回覆 法蛋 在1/11/2006 8:32:02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難道非告訴乃論罪仍有和解之可能?

回覆 工程師 在1/11/2006 9:00:19 AM的回覆:
哦!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那甲有沒有法律上責任啊?! 
回覆 期末考的學員 在1/11/2006 12:23:26 PM的回覆:
老師所說不要犯的錯誤
應係在於法律上並無所謂`公訴罪`的概念
而僅存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回覆 ** 在1/11/2006 3:56:25 PM的回覆:
對了!!甲不知者無罪~所以應該可以無罪吧?!我想....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9:22:31 PM的回覆:
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以和解(民事和解),但無法撤回告訴。
回覆 法理?! 在1/12/2006 10:08:56 AM的回覆:
一.甲應為無罪!因為按「不知者無罪」之法理。   
二.原則上是處罰未經原著者同意之翻版.散佈行為,使用者若未為此行為,僅單純使用者,應不處罰。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6 1:58:55 PM的回覆:
按「不知者無罪」之法理。

那違法性錯誤,係何所指?看一下刑法16。

看罪刑法定主義吧。
回覆 工程師 在1/13/2006 10:31:25 AM的回覆:
李大師所言甚是

那甲知道後繼續使用盜版軟體      有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啊??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6 5:44:40 PM的回覆:
沒有

但前提,那要能證明盜版軟體不是你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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