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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執行名義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11/2006 10:01:1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強執書上提及119第2項「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第1項之「執行命令」;
請問第114-1第4項「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否為第3項之「擔保書」?(書上並未提及)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10:12:53 PM的回覆:
擔保書怎麼可能是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一定是公文書。

自己再想想。
回覆 pig 在1/12/2006 7:52:49 AM的回覆:
在思考的同時,發現強執23第2項及民訴103第2項均有相類之規定。
1.該23第2項於85年增訂時,增訂理由有說明「增訂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由其負責..賠償一定之金額』之規定,俾金錢債權以外之債權人毋須另以訴訟確定賠償金額,即得逕行聲請對具保證書人強制執行,以期便捷,而免訟累。」
2.民訴第103條第2項後段為92年所增訂,其修正理由說明「依前條規定出具保證書之人,於原告不履行所負義務時,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解釋上雖認為對於具保證書人得直接強制執行,無庸另行起訴,實務上亦準此行之多年,惟究乏法律依據。爰於本項後段明定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以杜疑義。」
3.又強執114-1第4項於85年之增訂理由「查封之船舶,因提出擔保而獲撤銷查封,倘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而出具擔保書之保險人或銀行亦不依擔保條件代為履行時,如不規定得逕對擔保人強制執行,債權人之權利即難獲保障,爰於原條文第三項後段增列明定之,並移列為第四項,期能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4.關於強執23條,司法院著有解釋:
(1)院解字第3784號(二)「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之擔保書狀,係指擔保人向執行法院所具之書狀而言,第三人在田賦管理機關為欠賦人出具之擔保書狀不包含在內,無從據以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2)「來文所稱之某甲雖已被判處罪刑,對於其保證人仍須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始得為強制執行。至同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之擔保人,係指於債務人依同法第二十二條提出擔保時為其擔保人者而言,對於來文所稱之保證人,未便援用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強制執行。」
5.綜上立法理由之說明暨實務見解,各該條項所規定之「保證書」或「擔保書」是否應屬於強執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6 1:55:28 PM的回覆:
執行名義一定是公文書。

私人所出具的擔保書,不可能成為執行名義。

基本觀念不要忘記。
回覆 pig 在1/12/2006 4:34:19 PM的回覆:
果爾,究應如何為之?
另訴?似與立法意旨不合;聲請許可執行之裁定?又無法律依據可循!

另一問題請問老師:
關於「自認」及「認諾」之性質,老師書上均採「觀念通知說」,並說明自認之前提為「真實之事實」,反於真實之自認,不生自認之效力;那認諾是否亦應以「訴訟標的真實」為前提?老師上課所舉之「詐害訴訟」之例(丙對乙有200萬債權,乙財產有限,甲乙間法律關係不明,甲訴請乙給付1000萬價金,乙為認諾)似採否定見解?!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6 6:42:35 PM的回覆:
老師書上均採「觀念通知說」?
-------------------------------------------------------------------------------
這句話怎麼來的?
回覆 pig 在1/13/2006 5:57:41 AM的回覆:
老師,很抱欺: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自認」有二說,「認諾」無異論
而自認若採「觀念通知說」,搭配195,自認的前題必為「真實的事實」,否則不生自認之效力;
那,「認諾」呢?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6 5:37:54 PM的回覆:
符合要件即可。

而且自認:原則是事實。

認諾針對訴訟標的,二者標的不同,何謂真實?
回覆 pig 在1/13/2006 8:44:17 PM的回覆:
例如老師上課舉的例子:
丙對乙有200萬債權,乙財產有限,甲乙間法律關係不明,甲訴請乙給付1000萬價金,乙為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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