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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4-2條的問題
發表人 努力讀強執  

發表日期

1/12/2006 12:16:1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強執4-2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
書上都說是<實質當事人之繼受人>

我的問題是
實質當事人之繼受人並不在民訴401條既判力主觀擴張範圍內,而強執4-2條卻認為有執行力

強執4-2條的範圍大於民訴401條\,這樣會不會怪怪的阿?
回覆 台北學員 在1/12/2006 12:27:01 PM的回覆:
並不奇怪,因為執行力與既判力範圍不一定要相同

你再看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可做為執行名義有很多,但不是每個執行名義都有既判力,例如抵押物拍賣裁定、例如本票裁定等等

總之,執行力與既判力是兩個不同概念
回覆 台北學員 在1/12/2006 12:46:13 PM的回覆:
補充一句

就像老師上課曾強調,強執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之「實質當事人之繼受人」、「實質當事人之他主占有人」,有許多老師根本舉不出案例,也不清楚意義何在呢


結論:
民訴既判力範圍:有4個人
   --當事人
   --當事人之繼受人
         --概括繼受人(如繼承、公司合併)
         --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
         --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權之訴訟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   
   --當事人之他主占有人(為他人利益而占有)
   --實質當事人

強執執行力範圍:有6個人
   --當事人
   --當事人之繼受人(與民訴同)
   --當事人之他主占有人
   --實質當事人
   --實質當事人之繼受人
   --實質當事人之他主占有人
回覆 bb 在4/19/2006 6:22:57 PM的回覆:
y5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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