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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證交法生效 / 賴英照:董事會重大變革 / 企業宜妥因應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12/2006 2:33:14 PM
發表內容 上完老師公司法,再看相關新聞報導,覺得很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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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2╱經濟日報╱第03版╱今日焦點╱記者李娟萍、邱太煊/台北報導         
      新證交法生效   賴英照:董事會重大變革   企業宜妥因應
         

     新證券交易法昨(11)日生效,我國上市櫃公司納入「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新制,未來,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將有三種型態,加上公司財務報告如有虛偽或隱匿情形,董事長、總經理應負無過失民事賠償責任等新規定,新法對企業運作將有重大影響。

  我國證交法權威、大法官賴英照接受本報專訪指出,這次證交法的變革幅度甚巨,有關獨立董事部分,距法規施行之日雖還有一年,但相關主管機關宜廣為宣導,讓企業界了解法制的影響,並妥為因應。以下為訪談摘要。

  問:這次證交法修正重點為何?

  答:是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未來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可分為三種型態,第一種是不設獨立董事,公司僅設董事會及監察人;第二種是設立獨立董事,且同時設有監察人;第三種則是有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但沒有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除證交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有關監察人規定。

  設獨立董事制

  董事會單雙軌併行

  這三種型態,雖然公司可以自由選擇,但主管機關可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也可以指定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使公司成為單軌制。

  問: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國外有何不同?

  答:獨立董事在台其實已運作一段時間,證交所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於91年2月修正時,第9條規定,申請上市的公司,應至少有二席獨立董事,施行迄今,已有200多家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可是,獨立董事並不具監察人的職權,以後,依證交法新規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時,獨立董事則具有監察權。

  參考日本、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日本企業有100%的自由,選擇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成為單軌制,或維持董事會、監察人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有董事會沒有監察人。台灣對上市、櫃公司採取單軌、雙軌制併行,且主管機關也有指定權的設計,因此,與日本、美國均不相同。

  美國發生恩龍案等弊案之後,主管機關發現,獨立董事監督經營的功能仍有不足,因而在2002年的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中,進一步強化審計委員會功能,企業如發生挪用資產、製作假財報問題,其關鍵在於簽證會計師,沙賓法案將簽證會計師的任免,交由審計委員會負責,會計師也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藉此提升財報的品質。

  問:按照我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設計,是否能發揮預期功能?

  答:我國證交法引進審計委員會制,是因為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的資本市場,台灣企業如果在公司治理上,仿照美國的法制,比較方便和美國溝通,我國修改證交法提供企業多一種選擇是合理的。但如以公權力強制企業須改為單軌制,必須有更堅強的理由。

  強化財報品質

  主管機關應多宣導

  我國證交法的修正理由,尚難看出審計委員會會比現行監察人更具有獨立性,能否善盡監督功能,令人懷疑。如果不希望獨立董事重蹈監察人功能不彰的覆轍,主管機關宜在證交法修正案施行前(有關獨立董事部分),儘量多作宣導,並訂定獨立董事職能等配套措施,讓獨立董事得以發揮功能。如果執行上發生問題,主管機關也不必有太多顧慮,該修法就要再修法。

  問:這次證交法修正還有那些規定值得企業注意?

  答:證交法這次新增第20條之1,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書件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形,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沒有抗辯條款,應負無過失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一條規定在證交法修正案公布後第三天就生效。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未來應會更小心簽署各項財務資料,提升財報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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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6╱工商時報╱第A10版╱稅務法務╱曾更瑩         
      《理律專欄》循序漸進推動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業已於去年年底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案乃為我國推動公司治理之重要進程,其修正重點包括主管機關得命令公開發行公司設置二席以上之獨立董事,並進一步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功能,以及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不得同時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等。

  此外,為增加董事與監察人彼此間之獨立性,新法亦要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董事之間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間至少一席、以及董事與監察人之間至少一席,不得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新法亦確立我國法制上無「獨立監察人」之概念,之前證券交易所所推動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有關獨立監察人之規定,可能需要相應調整。

  國內推動公司治理由來已久,為減少企業反彈,使企業能在認同公司治理之理念後,主動建立公司治理企業文化,過去推動公司治理之工作,均採行循序漸進之做法。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在法規中亦明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關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董事、監察人資格等規定。在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方面,新法明文規定若經主管機關命令設置者,得於現任董監事任期屆滿起實施。而有關董事、監察人間,不得有一定親屬關係之規定,亦有類似之過渡期規定。此外,新法雖已允許公司得自行設置獨立董事,但由於主管機關對於獨立董事之資格等規定尚未公布,為免公司自行設置之制度與主管機關之要求不符,預計公開發行公司將俟相關規定出爐後,始會展開設置獨立董事之行動。

  而就法人股東不得同時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規定,依照新法之條文規定,施行日期亦為明年一月一日,但並無可繼續充任直至任期屆滿為止之規定。因此,公開發行公司,若有同一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即可在今年股東常會時先行安排改選,以免在明年違反相關規定。法人股東亦可於明年一月一日之前,選擇由其代表人辭去董事或監察人之席次,以避免屆時出現違法之狀況。惟若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股東於明年一月一日時,仍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者,其效力應如何決定?是否所有現任之由同一法人股東指派之董監事均應當然解任,亦或僅有董事或僅有監察人應當然解任,法人股東有無權利選擇保留董事或監察人席次之權利?法律則未規定。在立法時,法人股東不得同時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規定,與董事、監察人間不得有親屬關係乃係規定在同一條文,在效力之處理上則有不同之規定。

  就有關親屬關係之規定而言,法條規定,在董事、監察人本身之間,係以得票較低者當選失其效力,而在董事、監察人之間,係以監察人得票較低者,當選失其效力,且依相同原則決定是否有當然解任之問題。而有關法人股東不得同時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規定,則無類似之規定。為免未來法規實際施行時造成爭議,有關之效力問題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已使企業有所遵循。(本文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不代表理律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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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2╱工商時報╱第C4版╱證券市場2         
      投資人保護中心專欄   證交法修正案   有助健全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去年十二月廿日三讀通過,計修訂廿一條、新增八條及刪除九條條文,合計修正卅八條條文。美國因陸續發生恩龍(Enron)公司等弊案,迫使其加速改革公司治理之決心,並訂定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國際組織及世界各國亦高度重視健全公司治理。因近期國內發生上市公司弊案,各界咸認為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強化董事之獨立性與功能,並落實專業人員及經營者之責任,應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本次修法即針對以上重點增修條文,茲簡述如下:

  一、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一)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明定公司除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外,並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實務狀況循序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或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以有效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二)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並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以強化董事會之獨立性結構及議事運作。(三)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正確性,以維護證券市場之公正性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規範公司相關人員應出具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並明定會計主管之積極資格及應持續進修,且強化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管理及會計師查核之民事賠償責任。(四)簡化公司辦理募資之程序,將申請核准案件納入申報生效適用範圍。

  二、擴大證券商業務:配合證券商規模大型化及業務多元化之需求,放寬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及投資其他證券商之限制,並改進承銷制度,使我國金融規範、制度與國際接軌,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

  三、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協定:與外國主管機關加強合作,共同遏止、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本國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安全。

  四、在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方面:加強防制內線交易不法,對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及對民事賠償之計算方式予以明確化;並增進委託書管理效能,對於檢舉違反第25條之1案件因而查獲者給予獎勵。

  五、提高行政罰鍰:為強化行政管理之成效,提高第一七八條違反行政規定之最低罰鍰金額,由新臺幣十二萬元修正為廿四萬元;並對按次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可知,本次修正證券交易法幅度不小,對於強化國家競爭力及配合發展我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將有相當助益。投資人如對證券交易法新修正條文之內容有興趣,可逕上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www.fscey.gov.tw)查詢參考。(本文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網址:   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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