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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念保險法時想到的一個小疑問?
發表人 學員A  

發表日期

1/17/2006 12:54:19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喔


我念江朝國老師那本人家說必讀的保險法理論時
看到有關第八章第三節部分,關於超額保險的解說
他說:
定值保險在保險當事人惡意討論方面,沒有實際意義
可以說實務上幾乎不存在,理論上才有可能討論到
畢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他們要愚蠢至極(作者的形容詞)
才有可能故意提高自己的保險金額,多繳了自己的保險費
而且在發生損害時,也是以雙方約定的較低保險價值為準
也就是說,你也不可能多拿到一些具體損害填補。


但是在不定值的惡意超額討論情形,不也如此?
他的書中   P.406   以下,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惡意詐欺狀況
並且也信誓旦旦的認為我們現行法法律效果太輕
應該學一學德奧的立法例,加以較重的法律效果


其實這和惡意定值保險的討論上有什麼區別?
能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的
幾乎都是定值保險
只有到達不能忍受的程度的,叫做超額定值


被保險人他們惡意把自己的保險金額提高到超過實際保險價值,沒有什麼不當得利的空間?
就算真的做了,他們這種被作者形容為愚蠢的主觀惡意
有重重懲罰的必要嗎?

還不如好好的懲罰可以在超額保險得利的保險業者!
學生我反而覺得他在後面那邊寫的,有關於惡意超額保險人法律效果部分,太Easy了吧


謝謝老師辛苦看完以上的敘述
概念或定義有錯,拜託請糾正學生

回覆 學員A 在1/18/2006 6:33:37 AM的回覆:
自問自回一下......

對照之前學校教材的李欽賢共筆
他說:
所謂超額保險,是指約定保險價額(值)
超過實際保險價額   ;
江師這方面的定義則是,保險金額超過約定或實際保險價值

比一比就覺得江的理論,至少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惡意超額
保險這點,就說不通了,李的定義才會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之惡意(不管定不定值均有76第一項前段)有不當得利可圖。

還有李的定義也能合理解釋保76條的   "除定值保險外"是否為
贅文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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