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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財報不實 造成投資人虧損 董事長總經理 須賠償損失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18/2006 9:07:23 AM
發表內容 2006-01-18╱中國時報╱第B1版╱財經焦點╱陳一姍         
      財報不實   造成投資人虧損   董事長總經理   須賠償損失
            
     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十三日生效,除了建立獨立董監事制度,另一大重點是擴大財報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財報不實,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必須負無過失責任。換言之,董事長、總經理不能藉口自己毫不知情,必須賠償投資人損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公司治理新規定對企業經營之衝擊及因應」研討會,會場聚集2百多位上市上櫃公司財務長,詳細了解這次修改幅度超過五分之一的證交法,將對公司治理產生的影響。

  獨立董事站上第一線

  資誠副執行長蔡金拋分析,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設立這次皆取得法源。在獨立董事部份,證交法明定包括:取得或處分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涉及董監自身利益、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辦增資、簽證會計師委任解任或報酬、財會主管任免等9項重大事項,必須送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如果反對,會議紀錄要註明。加上審計委員會也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責任加大,而且跳到第一線,」他說。

  財報是假   即可求償

  除了獨立董事加重權責,蔡金拋分析,證交法修正另一個重點是擴大財報資訊不實的民事求償範圍,尤其是董事長與總經理變成無過失責任。

  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投資人不用舉證董事長與總經理有疏失,只要財報是假的,投資人就可要求賠償。過去,投資人要告董事長、總經理,必須舉證這兩個人的確知情、有過失,才能求償。在訴訟裡,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幾乎都拿不到錢。

  舉例來說,在太電案中,太電董事長孫道存以掏空行為多為財務長所為,自己並不知情的說法。依據最新證交法,就不能當作拒絕賠償投資人的藉口。投資人不需找線索,可以直接對董事長、總經理求償。「責任變得這麼大,公司負責人更要保證自己的內控做得好,」蔡金拋分析。

  除了燒香拜佛的消極作法,依證交法十四條之一授權,金管會第一個公布的相關子法就是「內控制度處理準則」。準則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該隸屬於董事會,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今年四月底前,各上市上櫃公司均需執行內控檢查,並出具內控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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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8╱台灣時報╱財經股市╱范家有         
      金管會:推獨立董事制度   須分階段逐步實施
   
   ︹台北訊︺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有關公司治理設立獨立董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獨董是一新制度,股權分散、大型公司設立才有意義;銀行、保險、投信等有大眾資金的公司,推動獨立董事比較有意義,但不是一蹴可幾,須分階段。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獨立董事是一個新的制度,牽涉公司治理複雜的問題,如公開發行公司的80%股權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設獨立董事就沒有意義;應設在股權相當分散、大型公司才有意義,或負債占資產有極高比例的公司,獨立董事就有其運作存在的意義。獨立董事的推動不是一蹴可幾,須分階段,一步一步推動。

林忠正指出,如金控、銀行、保險公司及投信公司等,有社會大眾資金,這些公司推動設立獨立董事比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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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6╱工商時報╱第C4版╱證券市場2         
      投資人保護中心專欄   獨立董事制度   確保公司股東權益
         
     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一年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首次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並以簽訂契約方式,要求新掛牌的公司須設立獨立董監事,惟欠缺相關法源基礎,令該等制度未能擴及所有上市櫃公司,而此次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則引進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的法源。

  就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設立獨立董監事係為確保公司及股東權益,歐美先進國家實施獨立董監事制度已有多年。加以亞洲金融風暴後,不健全的金融監理制度亦受到國際的重視,因而在國際評比上愈來愈強調公司透明化程度,建構獨立董監事制度將有助於我國企業提升國際形象。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於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保護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特殊作用。相對於非獨立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更能立於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於公司決定策略時,運用其經驗及知識提出具附加價值之建議,並促進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則。一般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下列功能之達成:一、改善上市櫃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櫃公司經營品質。二、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三、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四、有利於增加公司資訊揭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櫃公司規範運作。

  本次證交法雖引進了設立獨立董事的法源基礎,但在其權限範圍方面尚未明確規範,因此建立起一套有利於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有效機制及環境,令獨立董事們能客觀、公正、獨立的執行其業務,便為各界努力之目標。另股東於股東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則應注意該等候選人之專業性及獨立性,以免所選出來的獨立董事淪為公司的傀儡或橡皮圖章,獨立董事才有可能發揮一定的作用。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獨立董事制度並非萬靈丹,獨立董事不可能解決公司治理中的所有問題,獨立董事只是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眾多環節之一,因此,投資人還是要自行留意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種種因素,例如所有權結構、公司外部環境、公司體制結構、評價體系等。(本文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本中心網站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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