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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院組織法修正:有關檢察總長獨立性保障、特偵組成立等相關條文、報導與評論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18/2006 2:01:19 PM
發表內容 法院組織法日前通過修正,附上條文及相關報導,希望對同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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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並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9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十二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五十九條之一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第六十二條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第六十六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檢察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檢察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檢察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但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九日生效。

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於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準用之,其審查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七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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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7╱中國時報╱第A2版╱焦點新聞         
      《社論》檢察總長擺脫政治干預   考驗才剛開始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內容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首推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與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的設立,這是檢察系統擺脫政治影響的改革嘗試,備受關切。

  新法修正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檢察總長的產生,將從現行由總統任命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依程序選出下一任檢察總長。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此項修正,被稱為強化檢察總長獨立性的途徑。我們欣見這項法律修正,也期盼經此程序任命之檢察總長能夠更符合檢察體制的性質需要。因此要在此處從事若干提醒,並密切觀察新制實施之後,檢察總長實務表現是否真能符合修法的理想預期。

  不容諱言,將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方式任命,確實有提高檢察總長制度定位乃至其職務尊嚴的用意與效果在內。這項任命程序,加上任期保障,不許連任的規定,幾乎已經比照大法官任命的規格辦理,不能謂不崇隆,但是,若是就此以為檢察總長從此將當然免除任何政治影響的干預,恐怕是過於樂觀的估計。而我們所以不敢過於樂觀,有以下幾個道理。

  檢察總長的任期定為四年,較之現制隨時可以總統或上級官員一紙命令撤換,當然是有保障許多,但是四年的保障並不當然能與「獨立」劃上等號。試想,現在每一位檢察官事實上均有終身職的保障,尚且不能確保不受政治干涉指揮辦案,四年任期保障,又能如何?況且四年固可跨越總統任期,但仍較總統連任的任期為短;不能連任的檢察總長會不會期待卸任之後尚有其他的政治任命而迎合當道,也不是過於無稽的顧慮。經過立法院同意的程序,會不會因此欠下許多政治人情,以後尚有年度預算需要立法院通過,能夠在什麼程度上避免立法院方面的人情或政治壓力?恐非無虞。檢察總長畢竟與大法官職權不同。大法官祇是辦理憲法解釋案件,並無行政權力;檢察總長則為檢察機關首長,處理檢察行政事務,而且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官,而為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所應服從其指揮命令的對象。這種上命下從的行政權性格,並不因為檢察總長任命程序改變而有不同。換句話說,不論檢察總長是否及如何獨立,並不代表檢察官也跟著獨立,檢察官對於檢察總長,並不獨立行使職權。從檢察總長本身獨立性的增加,無法推出檢察官因此以獨立行使職權的結論。而所謂檢察總長的獨立性提高,大概只能說是對於總統、行政院院長及法務部長而言,相對地顯現而已。

  況且從國外的制度來說,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任命,並不減除檢察總長隸屬行政系統的屬性。美國總統任命部會首長,亦須經過參院同意的手續,所任命的部會首長,仍然均是行政體系的成員,須要接受行政體系的指揮。行政體系本身構成一個上命下從的金字塔關係,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的改變,並未使之脫離上命下從的行政體系,不容忽略。

  同樣地,若是就此要將新設的特偵組檢察官以獨立檢察官稱之,恐怕也有名不副實的問題。新法規定特偵組檢察官專辦總統、院長、部長等高官的重大貪瀆選舉舞弊案件,並於偵查終結後,得由立法院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院報告。然則特偵組檢察官只是專門辦理高層犯罪案件的部門,稱為專業檢察官則可,稱為獨立檢察官,似乎言過其實。特偵組檢察官專由檢察總長任命,並不享有特殊身分保障,也沒有任何特殊機制確保其辦案不受任何政治干涉,如何形成與現在任何層級的檢察官不同的辦案風格與執法背景,制度上似乎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特偵組雖必承載國人高度的法治期望,如何展現與過去不同的行事作風,其實有待實務表現驗證。

  新法既出,新的檢察總長也有待任命,雖然檢察體系並不真正因為檢察總長任命方式的改變而形成檢察系統的獨立或檢察官的獨立,也不真正因為設立特偵組檢察官專辦高層犯罪而出現所謂的獨立檢察官,但是既然這是檢察體系改革團體多年改革要求的實現,也與社會期待檢察中立不受政治干預的可用民氣相互呼應,我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促成檢察官的專業意識甦醒,不求檢察獨立,但將所有文官體系最最基本的倫理要求─文官中立,在檢察部門內應該稱之為檢察中立原則,加以實現,就已經可以說新的法院組織法居功厥偉,改革努力功不唐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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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7╱民眾日報╱第11版╱北縣新聞         
      檢察總長的「特偵組」

     法律之窗

立法院於本期休會前,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引進「獨立檢察官」制度,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特偵組」,籌辦(一)涉及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候選人員、正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由總長指定的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這是我國司法檢察制度的一大突破。

  將來的「特偵組」檢察官會讓人聯想到現在的「黑金小組」。在前任法務「陳部長」任內(其實包括「陳部長」以前的時代),「黑金小組」最被詬病的是「程序正義」及「法律見解」的問題,例如:不能證明「養小鬼」為犯罪事實卻起訴被告、起訴後搜索「桃木劍」作為犯罪事實之「物證」等等。因此,有部分「黑金小組」的檢察官曾遭監察院糾正在案,但承辦人現仍「屹立不搖」在黑金小組內繼續偵辦案件。將來這些「成員」不無可能「升格」為「特偵組」,其「司法正義」如何,識者不免憂心悚悚!在「陳部長」下任前,因「黑金小組」諸子狀況,曾應允立法院「限時」解散「黑金小組」,但其後到現在則不了了之。

  古云:「法官無言」、「聽訟而已」,但今之司法人員少數愛作秀、大話?者,均為媒體寵兒,妨害偵查秘密,不顧被告權益,誤導民意,神化為「藍波」、「正義之神」等等「非人」的境地,令人吁息!將來「特偵組」的成立,誠望在「人選」上有「可受公評」之處,其「特」應在於程序正義、辦案無私、專業謹行、不畏不阿而戮力於「司法」,而不是一心想辦大案、由虛名在外的人在大揮刀劍!其人品的考量,應是「鑑往知來」的人選,新的檢察總長此一「司法良知」,更甚於一切,法律人引頸企盼之!(力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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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7╱中央日報╱第5版╱財經綜合╱臺北訊         
      弊案偵辦與外界期待落差   陳長文質疑檢官反應兩極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昨日邀請律師陳長文到臺北地檢署,發表「假如我是檢察官」的專題演講,由於陳長文列舉拉法葉弊案、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炒股等案,檢方偵辦與外界期待有落差,等於當眾給台下檢察官難堪,雖然演講內容精彩,但也引來檢察官正反兩極不同評價。

擁有全國九成以上檢察官會員的檢協會,為讓檢察體系了解外界對檢察官的看法,分別邀請陳長文、前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前暨大校長李家同等人赴各地檢署演講,陳長文到北檢是第一站。

陳長文表示,檢察官應有「抗拒政治力、體察民情的敏感力」等特質,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仍不時看到檢方辦案受干擾,該辦的不辦、不該起訴的卻起訴等情況。

此外,陳長文也認為,包括國安密帳案、陳哲男炒股案等,檢方偵辦動作不是令外界感到虎頭蛇尾,就是不清不楚,因此他以一名法律人的觀點,希望檢察官在法院組織法已通過修正、賦予檢察機關更大獨立空間後,能效法當年美國爆發水門案後的司法部長理察森和理察森的老師考克斯,能秉持正義與公理查案。

雖然陳長文一再聲明無意批評檢察官,並數度以幽默的玩笑引得台下檢察官笑聲及掌聲,但因為像拉艦案、陳哲男等案全都在北檢,甚至承辦檢察官也在台下,現場仍難掩尷尬氣氛,事後也有檢察官對演講內容不以為然。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做為檢察官一分子,當他在台下聽到相關批評時,也確想立即舉手反駁的衝動,但考量陳長文雖然不懂檢察官辦案流程,卻足以代表社會上相當多數一群非檢察體系人民對檢察官的觀感,檢察官應有接受批評的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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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6╱台灣新生報╱第2版╱要聞         
      期待司法改革能有亮麗成績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引進獨立檢察官制度,將在最高檢察署成立「特偵組」。此一司法重大變革,為我國司法改革跨出關鍵性的一大步,而當前眾所矚目的高捷案、總統府炒股案,或以往若干重大案件,如拉法葉案,甚至三一九槍擊案、國安密帳與前總統李登輝相關部份,是否將由該組偵辦,被視為另一波重要的觀察點。

我國檢察總長為檢察系統的總指揮,但其產生,過去係由法務部長提請總統任命,而且新政權緊緊掌握檢察機關,沒有獨立的檢察部門,以致長期以來,司法公信力不受民眾信賴。修法後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法定四年任期保障,且不得連任,可謂奠定良好制度的基礎。在具有民意加持又任期保障的新制度下,檢察總長的角色與功能發揮,更值得人民期許,「他」應是一個敢作為的人,能還原是非公道的人。

雖然事隔多年,但諸多重大案件,一直困擾社會視聽,每隔一段時間,媒體重新炒了又炒,至今仍是真相未明。包括拉法葉案、新瑞都案、國安秘帳、三一九槍擊案、高捷案、總統府炒股案等在內的案子,幾乎都與現任或曾任的政府高官有關,不僅政府形象嚴重受損,民間議論始終未平,當獨立檢察權開始運作之後,理應儘速移由特偵組偵辦,透過客觀、公正、科學的偵調,敏銳地回應民意的期待與需求。

台灣政治現代化建設,已歷半世紀之久,但難免重大案件一再的衍生,不能不歸因制度的不完善,如今雖係「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甚且,亦有利於未來吏治之澄清。我們期許青天再現,新的檢察總長能不分黨派,不受政治左右,了解民眾期盼之殷,直接向國家、社會與人民負責。另方面,居政府要津或大位者,亦應深體肩負責任之重要性,知法守法原是本份,而不做非份之想,違法之得。

我們相信,大多數的官員、高官都是清廉不取的,但不能否認的,國人自古以來就有「為官不貪,斷子絕孫」的錯誤觀念。這是個謬誤的觀念,卻一直延續至今,以致小案不斷、大案不絕,一被揭發,眾人皆驚。政府的錢,就是老百姓的血汗錢,怎麼那麼容易就被官員污了,被官商勾結了?若此,老百姓豈能不睜大眼睛,看看能不能辦幾個大案,打幾隻老虎,讓貪贓枉法者無所遁形,還給人民一個公道,我們願意好好繳稅,而不覺得冤。

此外,如美國、菲律賓、韓國等,皆有現任總統或卸任總任丟位去職或繫獄者。遇有違法亂紀及貪瀆情節重大的人,既使貴為國家領導人,或卸任仍受禮遇者,亦不能逃離國法的制裁,如此方能達政治清明之效。這樣的機制,或來自於人民的力量,或由獨立檢察制度的運作,都是必要的民主措施,亦確信此是國家永續進步的動力。

但在此司法改革邁開步伐之際,更有規範的制度化,及同時被寄以厚望的。我們期許新任檢察總長能有所作為,但其與特偵組的指揮監督關係,亦應加以透明化,以供社會檢視。我們希望新制度有良好的開始,且日趨完善,俾使老百姓的受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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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5╱聯合報╱第15版╱民意論壇╱王文玲         
      檢察系統吃了大力丸後…   
   
     民心思變給了檢察系統大力丸,檢察總長將改由民意撐腰,下設特別偵查組想直搗皇親國戚貪腐巢穴,並削弱法務部長的人事權。法是修了,唯是否就此扭轉世局,進而痛快人心?老實說還早得很。

  過去檢察總長不論上台或下台,全得仰總統鼻息,因此才有這次法院組織法的修法,欲集民力助總長一臂之力,給他任期保障,要他在位無慮,橫掃不法。

  說是這麼說,但單靠新制,恐仍無法杜絕總長的「異心」。比如說,總長對總統提名、立委支持留存「報答」之心;年紀尚輕的總長,仍想在四年退職後高就;還有朝野但看立場、不問是非的火烈撕扯壓迫;在在都會動搖總長的意志。

  總長能否回諸法的本心辦案,要看總長有沒有參透這波修法民意背後的歷史意義。因為檢察官們推動改革,老說有行政黑手會透過人事駕馭影響個案,那麼就依檢察官說的從人事改起、從總長任命修起,儘可能斬斷操控臍帶吧。如果總長不知帶頭珍惜,闖出像樣成績,民意對檢察的驕愛,早晚會化為怨憎、收回所給的一切。

  設在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也一樣。說穿了,新的特偵組和目前高檢署的查黑中心幾無兩樣,就是階層高了點,明訂於法律罷了。但別說查黑中心,小小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即可以傳訊總統陳水扁,傳完了,還是一名檢察官。所以,現今各檢察官要查皇親國戚有何難,只是想不想、要不要而已。

  因此特偵組設在那裡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發揮團隊精神,追案到底。特偵組不會因為披了獨立檢察官的外衣就辦案如神,民意是否願意永續支持,就看將來怎麼表現了。

  歷史要靠人來寫,人民給了檢察官想要的改革權力,權力的背後是沈重的責任。檢察官會不會未攻外腐,卻因有了強大的權力而先自內腐?或是為這次修法寫下里程碑、創下檢察新世紀傳奇?不是檢察官說了算,還待未來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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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5╱中央日報╱第2版╱社論專欄         
      不畏權貴是特偵組的起碼要求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除了改變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也引進「獨立檢察官」制度的精神,在最高檢察署下成立特偵組,專辦「皇親國戚、高官權貴」的重大貪瀆案件。各界均期待此一制度可減少政治力對司法的干預,但能否真正發揮摘奸發伏,撥亂反正的功能,就全看檢察總長和特偵組成員有無對抗當道的膽識、魄力及決心。

檢察系統是司法體系主要支柱,其良窳不僅決定司法功能,更攸關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檢察總長既是檢察系統的龍頭,在檢察一體的制度下,又有權主導甚至決定所有案件的偵辦行動和起訴與否,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儘管歷來檢察總長都是法界重量級人物,無論輩分、資望或經驗,大多受人肯定,但由於其職務係總統任命,不免予人有「政治性任命」的批評。特別是民進黨執政之後,用人既無章法,對官員也缺乏應有尊重,影響所及,不僅行政系統的部會首長沒有尊嚴,檢察系統的檢察總長也往往淪為承命辦事的角色。此外,國會經常關說施壓,若干重大案件又涉及政治鬥爭,檢察總長的地位與權力也就每況愈下,非但當道完全不把他看在眼裡,就連立法委員也敢於公開羞辱。檢察總長尚且如此,檢察官當然更不用提。

在「綠色恐怖」的威脅和長官的壓力下,若干檢察官或是噤若寒蟬,無所作為,或是迎合當道,淪為打手,或是配合政策,聽命辦事,許多重大案件因而被積壓,甚至誤導。舉例來說,前年總統大選前,陳由豪指責陳水扁總統及第一夫人吳淑珍,曾經收受他的政治獻金,事後又未履行條件,他所提出的種種控訴,指證歷歷,還有沈富雄的間接證實。如果真能追查下去,陳水扁縱然因憲法保障,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究,還能竊據大位,但其聲譽與形象必然早就破產,民進黨不只會輸掉這次三合一大選,即使前年底的立委選舉,也會慘敗。但檢察系統卻毫無追究到底的決心。又好比三一九槍擊案,明明疑點重重,不只國人普遍質疑,就連民進黨內許多稍有良知的人也都認為其中確有問題,身為當事人之一的呂秀蓮副總統更數度公開表示,不相信專案小組的偵查結果。可是,當國親要組真相調查委員會,陳水扁拚命攔阻,民進黨政府更全力抵制,使得此一千古奇案查不下去。這些事實在在證明,現在的檢察系統確實功效不彰,其癥結就在無法獨立超然行使職權。這也就是國親之所以一再呼籲要設置獨立檢察官的最大原因。

無庸贅言,所謂特別檢察官,自然與一般法院檢察官不同,其源由乃是美國總統尼克森任內發生水門案,美國國會特別立法創設的一種特別職務。雖由政府任命,但其調查範圍只以任命時指定的特定案件為限;行使職權時,不受任何人的節制,可以調閱任何機關任何案件,被調閱者也不得提出異議或以國家機密為詞拒絕;其調查所獲證據是否公開、如何運用,均由獨立檢察官自行決定,一旦提出正式調查報告,任務結束,其職務也就終止。從一九七八年國會通過該項法律,到一九九九年有效期限屆滿,美國前後僅設置特別檢察官十一次,可見縱使成立此一制度,也不會經常行使,一定要有重大案件發生才會需要。

如今,立法院透過修法設置特偵組,專辦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選務機關、政黨候選人於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以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此一改革當然是一大進步,以往因官官相護查不下去,或是事涉當道查不下去,或是可能動搖國本查不下去的諸多案件,如拉法葉弊案、陳由豪政治獻金案、第一夫人炒作股票案、三一九槍擊案、高捷案、股市禿鷹案、國安密帳等,特偵組就都可以明正言順的追查下去。

更重要的是,透過修法將檢察總長的人事權,由總統獨攬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並明定四年任期保障,且不得連任。如此,檢察總長既無包袱,也不必擔心職務不保,更無須為連任巴結當道,當然可以放手施為,該辦就辦,對於檢察功能的提振,顯然絕對有正面的功能。

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個制度能否落實?能否發揮功能?最關鍵的還是未來的檢察總長和特偵組的成員,能不能挺直腰桿,硬起心腸,不畏權貴,不懼當道,真正做到「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我們期待新任的檢察總長,在任期已有保障的情況下,務必挑選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的檢察官做為特偵組成員,讓他們放手追查弊案,為民除害,務使貪贓枉法的權貴受到法律的制裁,唯其如此,特偵組的成立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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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4╱中國時報╱第A4版╱焦點新聞╱楊肅民、廖嘯龍、劉鳳琴         
      檢察體系有權   更要避免濫權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這次對檢察體系的影響重大,也關係我國檢察系統能否走向獨立,辦案不受政治干預的一項關鍵。

  這次修法有關法院部分,放寬第一審法官的職等限制,留在一審的法官也可以晉敘到十四職等,對資深優秀的法官,可以鼓勵他們留在一審,對一審法官的士氣當然會大幅提升;但也應儘速擬出配套防弊措施,以免流於浮濫,被譏為自肥條款。

  目前一審的實任法官有六百七十六人,十一職等的檢察官有一百一十一人,修法之後明年將有八十二名法官可以升到十二職等,未來五年每年平均有八十五名法官可陸續晉升到十四職等。

  有關檢察官的部分,此次修法牽動深遠,尤其是有關檢察總長的任命,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有任期限制,以落實其超然獨立,不受行政力介入或干預,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能中立,維持獨立、超然立場辦案,當然影響重大。

  檢察總長是檢察官的龍頭,再加上新成立的「特別偵查組」手握有偵辦正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立委等重大政治人物弊案的實權,如果能任命一位高風亮節,能讓基層檢察官信服的總長人選,檢察風氣必然一新,在國人期待下,當然可以發揮其摘奸發伏的正義形象及功能。但此一重大修正,仍引起多方疑慮,外界的雜音,主要還是來自於對檢察官以往「濫權」的不良印象所致。

  早年檢方手上還擁有搜索、羈押權時,有關濫押、搜索票滿天飛的問題就已被多次公開討論,士林警分局天母派出所兩名員警,在偵辦一起強盜案時,竟然持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開出的「空白搜索票」,任意填上日期及罪名,就拿來做為偵辦刑案的護身符,法律公器被濫用至此,當然會受到輿論的大加撻伐,無奈部分檢察官並沒有因此而知所收歛,最後終於在輕率搜索「中時晚報」一事引發全民反彈後,讓搜索及羈押權回歸法院。

  雖然權限限縮,但部分檢察官對於監聽票的核發,仍然處處可見「便宜行事」的心態,遇到交情好的警察,一張監聽票竟也可以核准三、四十支電話上線,警察竟成徵信社侵犯民眾隱私權的打手,檢方的疏忽也自然難卸其責。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貪瀆弊案,種種令人瞠目結舌的情節,都赤裸地曝露出檢察體系內部管控無力的亂象,更重創檢察官的形象。

  長期以來,民眾對於檢察官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的期待未曾停歇,但對於檢察官權責的賦予,卻又總是充滿了矛盾與疑懼,這種「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情,對於致力司法改革者,是一種警訊,也是一種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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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4╱中國時報╱第A4版╱焦點新聞╱曾薏蘋、張孝義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   司改初步完成   檢察總長   總統提名   立院同意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未來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另設特偵組,專辦總統副總統等大官的貪瀆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幕後推動的民間司改會表示,這次「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是陳水扁總統為了「實踐」對一些律師的承諾,現階段改革初步完成,但檢察總長有了總統加持及民意力量,隨便使個眼色,大家都不敢吭聲,恐成為「一方之霸」,為了避免無限擴權、怠惰,他們將繼續推動「法官法」立法,來評鑑監督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檢察官。

  修法後,高檢署特設偵查組,設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專辦案件包括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候選人在總統、副總統或立委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此外,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總統在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院提出檢察總長人選,而檢察總長除了年度預算及法律案外,不用到立院列席備詢。

  當初與檢改會一同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的民間司改會,在階段性任務完成後,昨天也宣布與檢改會「分道揚鑣」。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指出,當初礙於檢察官遭到太多干預,才會與檢改會站在一起,但在檢察官是否有司法官屬性上,雙方有很大的差異,這次雖然通過修正案,但真正的改革尚未完成。

  他說,法案通過後,民間團體將成立監督單位,並提供檢察總長名單給總統,總長人選出爐後,再透過法界人士調查,而他們也會提供人選背景資料給立委參考,民間團體則監督握有同意權的立委,相互制衡。

  另外,修法後,未來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檢察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後,得晉敘到簡任十二職等至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得晉敘到簡任十二職等至十四職等。

  提案的立委高思博表示,此一修法並沒有司法官自肥的問題,況且簡任十四職等的司法官員額,也規定不得超過地方法院與地檢署實任司法官總額的三分之一,並未增加國庫的負擔。   

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順利完成立法,司法院長翁岳生、法務部長施茂林都表示肯定與欣慰,對於打破一審職等的限制,翁、施均說,未來優秀人才可以安心留在一審,對人民訴訟權益的保障更向前邁進一大步。

  在獲知修法通過後,翁岳生立即透過內部網站致函法官,報告此一好消息。他說,法官職等的提升,背後更深層的意義是,代表國家與人民對法官的殷切期許與要求,當法官居於高階文官職等之地位時,更應提高裁判的水準及品質,以無愧於國家與人民之付託。

  施茂林說,檢察總長的人選,依修正的新法規定,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更有民意基礎,檢察體系的位階也將提升。

  特偵組法制化以後,將來如何運作,法務部會另行訂定相關要點規定。對於一審檢察官職等提升,施茂林亦樂觀其成,表示可以鼓舞檢察士氣,為一審留下優秀人才,大家不會一窩蜂的想上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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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4╱聯合報╱第01版╱要聞╱記者何明國、蕭白雪/台北報導         
      總統、高官貪瀆   特偵組專辦   司改跨大步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三讀   引進獨立檢察官制度   另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改為須經立院同意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引進獨立檢察官制度,將在最高檢察署成立「特偵組」,專辦部長、院長、總統等高官的重大貪瀆案件,為我國司法改革跨出歷史性一大步。

  特偵組將打破轄區與審級限制。目前的高捷弊案、總統府炒股案、拉法葉案,甚至三一九槍擊案、國安密帳與前總統李登輝相關部分,未來是否移由特偵組偵辦,將受高度矚目。

  此外,修法後,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將由現行「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以強化檢察系統最高首長的獨立性。

  現任檢察總長吳英昭已提出辭呈,新任檢察總長將依照新法產生。

  新制的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依程序選出下一任檢察總長。雖然檢察總長任命須立法院同意,但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院列席備詢。

  新法的另一突破是,引進獨立檢察官的精神,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

  特偵組設檢察官六至十五人,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負責處理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二、選務機關、政黨候選人於正、副總統或立委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由總長指定的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

  其中部長以上的貪瀆案件及選舉案件在特偵組偵查終結後,立院得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院報告。

  另外,新法明定檢察官人審會的組成方式。總共十七位委員,包括法務部長指派的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及全體檢察官選出的代表九人。由法務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的次長為主委。未來檢察長的遴任,由人審會提出職缺兩倍人選,由法務部長圈選;檢察長的遷調應送人審會徵詢意見。

  這次修法並打破地方法院法官升等的限制。今後符合條件的地院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升至文官最高階的簡任十四職等,但十四職等的名額以所有法官、檢察官總數的三分之一為限。現行規定,地院法官最高只能升到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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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4╱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特偵組成員   由總長選秀   主任僅聽命總長   如手握尚方寶劍   弊案真辦假辦   多數法官認從人選可見微知著
   
     法院組織法明訂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寄望引進獨立檢察官精神,專辦「皇親國戚、黨政高官」的重大弊案;特偵組主任由檢察總長指派,僅受總長指揮,如同手握尚方寶劍,影響力不可小覷。

  耐人尋味的是,特偵組還沒開始辦案,到底是由法務部或最高檢察署訂定特偵組運作辦法,檢察體系已經出現不同聲音。法務部搶先研擬,認為特偵組成員應以資深檢察官為主,定任期制;法務部如此積極,讓一些資深檢察官覺得不尋常。

  據指出,未來特偵組將設資深檢察官六至十五人,由總長從各級檢察署挑選適當的查案高手,採集體辦案模式,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也可直接指揮調查局、警政署、金管會等專業人員,進行跨轄區、甚至跨國性的犯罪偵查。

  多數司法官認為,只要看總長挑選的特偵組主任及檢察官成員,就可以看出總長想辦出什麼樣的案件,以及想讓「皇親國戚、黨政高官」涉及的弊案,如何辦下去。

  最高檢的特偵組開始運作後,現行二審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各地特偵組將自動廢止;至於目前二審任務編組的特偵組檢察官,將來是否能調至最高檢察署擔任特偵組辦事,仍有變數。

  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已指示檢察司,著手規畫特偵組的詳細執行及遴選辦法。由於一般調部辦事的檢察官都有任期,法務部傾向讓特偵組的檢察官也有任期制,有人還建議比照總長,四年一任。

  但考量經驗傳承,法務部初步規畫的辦法,不會讓特偵組的檢察官一次全面更換,可行方式是至少分兩部分穿插,一半舊人、加一半新人,除維持任期制,也能讓案件偵辦能銜接延續。

  由於檢察官的升遷調任,必須經過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務部認為,總長指定的特偵組主任人選,除非是目前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不須經過檢審會審核外;如調派一、二審的資深檢察官,都須檢審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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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4╱聯合報╱第02版╱焦點╱本報記者蕭白雪         
      民意加持   總長腰桿挺直
   
     立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被視為是司法界的世紀大事,檢察總長任命方式的大變革,更被視為檢察獨立的一大里程碑;新的檢察總長在任期保障、具民意基礎下,能否挺直腰桿、不容政治黑手伸入,振衰起蔽,外界正張大雙眼期待。

  過去檢察總長由總統任命,常被譏為「聽命」於總統;於是,行政院長可以公然宣稱檢察官查賄方向錯誤,總統也可以預告某位重量級人士的案子還沒結束,種種亂了調的怪事都出現,讓檢察系統的中立性受到強烈質疑。

  在「檢察一體」制度下,檢察總長有權決定所有案件的偵辦行動、起訴與否。過去由總統任命的總長為了烏紗帽,偵辦牽涉高層的敏感案件時,層峰的臉色往往比證據更重要;因此,「涉案的高層在那裡,證據就辦不到那裡。」

  將總長的人事權,由總統獨攬,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並法定四年任期保障,且不得連任;制度的設計,就是要讓檢察總長沒有包袱、不受任何干預,放手辦該辦的案,樹立檢察官摘奸發伏的功能與威信。

  好的制度產生了,但總統敢不敢提名一位可能不聽從他指揮,甚至連總統犯錯都不放過的總長?立委們願不願意理性審查一位真正能為國家作事的檢察總長,而不會以同意權,作為個人案件利益交換的籌碼?

  當制度已保障總長不用瞻前顧後、仰人鼻息,總統所提名的總長,能否不受任何人「指導」辦案,還是要為「只求曾經擁有」的總長名位,先卑躬屈膝對有同意權的立委拉票,之後還以案件償還人情?

  新的法院組織法,立法目的在建立「自主、超然、團隊」的檢察新形象,法制的理想與民眾的期待能否實現,有待總統提出一位能讓大家信任的人選,以及國會能理性審查,否則制度再好,好的人選無法出頭,理想只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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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4╱台灣時報╱政治╱林雅惠         
      施茂林:開啟檢察制度新世紀 1
              
︹記者林雅惠台北報導︺法務部對於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通過修正案感達肯定,部長施茂林認為最高法院檢察署將設置特別偵查組、檢察總長任命更具民意基礎等重點,有助開啟檢察制度新世紀。

  施茂林表示,法務部極力爭取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對修正案審議期間,各黨團和參與朝野協商立法委員的辛勞和用心表示感謝。

  施茂林認為,檢察總長任命方式將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總長選任更具民意基礎,而修正案實施後一周內將提人選。他表示,這將使檢察體系位階更加提升,是檢察制度一大突破。

  施茂林指出,特偵組設立協商過程中,檢察官意見獲得充分表達,法務部也抱持肯定正面態度,特偵組成立後如何運作,及案件如何偵辦,法務部會儘速訂定相關規則。

  法院組織法昨天順利三讀通過修正案,修法重點於一、一審法官、檢察官得晉敘至第十四職等;二、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置特別偵查組;三、檢察總長任命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四、檢察人事制度法制化。法務部對此次修正案,表示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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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4╱台灣時報╱政治╱林雅惠         
      施茂林:開啟檢察制度新世紀 2
         
     ︹記者林雅惠台北報導︺檢察官改革協會及檢察官協會針對昨天立法院三讀修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確立最高法院檢察署增設特偵組,專責偵辦元首等高官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及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表示肯定,強調盼能夠真正落實檢察系統中立與不受干預。

  檢改會聲明指出,未來檢察總長透過國會同意任命,以及任期︵四年︶的保障,將使檢察體系領導者具有中立地位,防止行政權、立法權干預壓力,落實檢察總長中立化。

  再者,未來新設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將原本偵查高官、特權、全國性黑社會組織迭有績效、卻因無成立法源依據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法制化,可做為國家強有力的公平執法堡壘,而﹁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法制化,將使檢察官人事調動得以公平、受適當監督,減少法務部長對檢察長的任命、調動影響性,維護檢察官獨立性。

  檢改會肯定這次修法,認為等於是檢察體系完成制度性保障,為推動十年的檢察官改革運動奠下里程碑。

  另檢協會對這次通過修法也表達肯定。檢協會透露,將推舉優秀人選提供總統提名新任檢察總長的參考。另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讓一審法官、檢察官得晉敘至第十四職等,可望讓更多優秀人才留在一審服務,充實一審訴訟的品質。

  但檢協會主張將特偵組回歸一審,解決過去查黑中心法制化前,一、二審辦案協調屢現問題、人力不足的窘況,修法後卻將特偵組改隸至三審,檢協會認為,未來能否落實權責相符的案件偵辦程序,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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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4╱中央日報╱第3版╱焦點新聞╱周子琦.臺北訊         
      特偵組獨立揪重大貪瀆   萬年檢察總長走入歷史
         
   立法院昨日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最高檢察署將設「特別偵察組」,專辦正副元首、五院院長等之貪瀆、重大選舉舞弊等,將不再受退於轄區及政治力介入,包括拉法葉、高捷等弊案都可成為特偵組獨立偵辦案件。獨立檢察官制度終於入法,司法改革趕在會期結束前上路!

至於「檢察總長為總統一個人做事」的詬病也做出重大變革,未來檢察總長將由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並明訂「日出條款」,規定總統應於法案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察總長人選,過去「檢察總長做到死」時代也正式走入歷史。

儘管協商過程中爭議不斷,並傳出法務部的態度強硬,不願在人事權上做出讓步,再加上由於目前扁政府弊案頻傳,若特偵組一旦上路後,恐將對執政黨造成威脅,因此該案一度不被看好;但多位朝野立委昨日於協商中不斷堅持,終於將修正案催生,為司法免於政治力干預寫下漂亮的一頁。

法案規定,特偵組職司三大類案件包括「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及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而未免案件偵察時受到不當干預,並在國會行政檢察總長同意權後賦予之信任,法案也明定,未來特偵組偵辦第一項和第二項案件時,「必須等到偵察終結,立法院才得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報告」;而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另外,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名人選,同樣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並加入「檢察總長卸任後,得回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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