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法律漏洞乎?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27/2006 5:31:3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有個身分法問題請教:
依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1017第3項適用情形有二:
1.於91/6/28以後結婚
2.於91/6/27以前結婚,原採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於91/6/28以後改用法定財產制;
Q:於91/6/27以前結婚,原採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於同日以前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於91/6/28以後究屬「婚前財產」抑「婚後財產」?似非上開規範所及,就此部分,施行法亦未規定,是否有法律漏洞?
3Q
回覆 pig 在1/27/2006 5:52:14 AM的回覆:
補充管見,不知理解正確否:
至於91/6/27以前改用法定財產制者,改用後即適用聯合財產制,故其「改用後之財產」,於91/6/28修正施行後,即屬施行法第6條之2後段所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06 12:19:19 PM的回覆:
原採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於91/6/28以後改用法定財產制
---------------------------------------------------------------------------------
通常先前適用約定財產者:財產歸屬早已分配後,毋庸立法者多加費神。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