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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一個外國判決如何執行問題
發表人 困惑的人  

發表日期

2/1/2006 7:50:27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我是函授的學員,因工作上遇到一個離婚判決的問題,想請問您該如何處理。

有一位原住民老人家,年輕時嫁給一個美國人,在台灣及美國皆有辦理結婚登記,在美國生活二十多年期間,因故訴請美國法院判決離婚。
前陣子突然中風,因家庭經濟困難,需申請低收入戶才能減免醫藥費,但戶政事務所表示”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書須經我派駐國外之單位驗證(外文亦須翻譯中文同時驗證)”。
請問李老師,外國離婚判決書要如何才能執行離婚判決,且能為戶政事務所承認。

謝謝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2/1/2006 10:28:15 PM的回覆:
又是一個合法的「一夫二妻」案例
---------------------------------------------------------------------------------
你可以利用上面的查詢功能,搜索一下這一個討論主題。
回覆 困惑的人 在2/2/2006 9:31:41 AM的回覆:
李老師

請問當事人1982年判決離婚後仍長住美國,去年才返台,未於30日內向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此時若再用當時的離婚判決書辦理後續事宜是否仍具效力?或者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答覆!
回覆 路人甲 在2/2/2006 1:09:34 PM的回覆:
我提供一下淺薄的所知...
一般來說
是要【駐外單位】幫你蓋章+他會幫你弄成
中文版【一式兩份?】
然後還是再蓋個章
才會被我國承認。

我國判決要在美國有效的話
要去美國在台協會
請他們幫你辦這個手續...

那美國判決在台灣要有效的話...
可能要台灣在美辦事處的協助吧?
你可以考慮先詢問美國在台協會...



以上
是個人意見
個人意見
個人意見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06 2:59:43 PM的回覆:
戶政機關不了解你所持外國判決是否為真實?所以需要我國公家機關協同辨視真偽,此即外國判決需要當地駐外辦事處認證的原因。

外國的離婚判決只要符合民訴402之要件,即屬有效。至於人已回國,如何認證美國判決,去問一下外交部,美國在台協會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有沒有協助辦理?
回覆 困惑的人 在3/9/2006 12:53:02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感謝您上次的回覆,後續又有一些實務問題想請教老師!

1.   要怎麼樣才能證實國外驗證回來的離婚判決書有效?戶政事務所對我們申請驗證後的文件表示,當中有一點「若非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六個月期間內再提起上訴,此次離婚判決才不會成為最終判決」,我們該如何證實所提出的文件就是所謂的”最後判決!”

2.   國外離婚判決書上的名字,因為冠了外國丈夫的姓,所以與在台灣登記的名字不同,戶政單位要我們提出證明,不知該如何處理呢?

3.   因為當事人已由醫院認定為植物人,且領有極重度等級之殘障手冊,戶政單位建議為當事人申請禁治產,否則離婚理應由當事人來辦理,但離婚判決書不是已代表具有離婚事實了嗎?究竟實務上該怎麼做才能夠登記離婚呀!!

懇請李老師為我們指點迷津,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9/2006 10:48:07 PM的回覆:
3.         因為當事人已由醫院認定為植物人,且領有極重度等級之殘障手冊,戶政單位建議為當事人申請禁治產,否則離婚理應由當事人來辦理,但離婚判決書不是已代表具有離婚事實了嗎?究竟實務上該怎麼做才能夠登記離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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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所碰到的情形可能無解。
1.離婚判決真的不代表已經離婚,就如同我國判決一樣,一審可能判決離婚,二審可能駁回。

2.可能你當事人才能了解真實情形及最終文件之有無,但變成植物人又要怎麼問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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