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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個簡單問題
發表人 喵喵  

發表日期

2/7/2006 12:26:1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如有善心人士願意解答也好)
一個死掉的人   權利能力已喪失   故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才有由間接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194   192條)

是不是說   其實侵害生命權對於直接被害人侵權行為依然成立      仍構成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      只是直接被害人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必須由間接被害人來求償....

(因為在下做了講義某一年中興法研的考題   題目是"某人因醫療過失致死   可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為可主張184第一項前段   而不是在下所想的是192   194條   所以想確認一下正確解答....那   是不是說請求權基礎仍為184第一項前段   只是損害賠償依192   194條!)

謝謝
回覆 Aaronkuo 在2/7/2006 12:59:53 AM的回覆: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六條,主要均係賠償範圍之規定。其規範功能係在確定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範圍。請求權基礎自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回覆
李俊德 在2/7/2006 2:15:18 AM的回覆:
這個叫做


餘命損害。
回覆 喵喵 在2/8/2006 11:50:48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
難道是說:
若採餘命損害賠償肯定說者      被害人可依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但因被害人已死亡            故此項賠償請求權由被害人之家屬繼承之   因而得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但是若是採餘命損害賠償否定說者   是否被害人就沒有成立民法184第一項前段?      故沒有繼承的問題      而賠償請求權範圍就只有民法192   194之規定            
(而講義關於中興法研的解答      是採餘命損害肯定說而論??)

謝謝老師!!
回覆 喵喵 在2/8/2006 11:54:16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不好意思因為打的有點亂   重新在po一次)
難道是說:
若採餘命損害賠償肯定說者   
被害人可依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但因被害人已死亡   
故此項賠償請求權由被害人之家屬繼承之
因而得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但是若是採餘命損害賠償否定說者         
是否被害人就沒有成立民法184第一項前段?      
故沒有繼承的問題            
   而賠償請求權範圍就只有民法192         194之規定              
(而講義關於中興法研的解答         是採餘命損害肯定說而論??)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8/2006 11:55:41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喵喵 在2/9/2006 12:00:2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總算放下心中大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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