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司法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2/11/2006 7:27:19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有關公15條之解讀,學生產生下列2點疑問:
1.第1項第2款所謂「貸與企業」究何所指?係指「貸與人」抑或「貸與對象」?如甲公司借錢給乙公司,所謂「貸與企業淨值40%」之上限,係指甲公司企業淨值之40%?抑或乙公司企業淨值之40%?
2.第2項所謂之「借用人」,學生一直理解為「借錢的人」,如上例之乙公司,惟師於課堂上所舉之例為:公司負責人指揮公司會計將錢借與他公司,負責人應與會計負連帶返還責任;該所謂「借用人」,似指「會計」而非「他公司」!
3Q
回覆
李俊德 在2/11/2006 3:40:25 PM的回覆:
1.第1項第2款所謂「貸與企業」究何所指?係指「貸與人」抑或「貸與對象」?如甲公司借錢給乙公司,所謂「貸與企業淨值40%」之上限,係指甲公司企業淨值之40%?抑或乙公司企業淨值之40%?
---------------------------------------------------------------------------------
當然是甲公司之企業淨值。此從資本維持原則之觀點以觀,就不會產生疑惑。
回覆
李俊德 在2/11/2006 3:44:54 PM的回覆:
我講會計主任(8)吧。

董事長與經理人於職務上均屬公司負責人。

回覆 pig 在2/12/2006 6:24:13 AM的回覆:
所以第15條之「公司負責人」=「貸與公司之負責人」=第8條;「借用人」=「向公司借貸之股東或他人」?


回覆
李俊德 在2/12/2006 3:00:39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pig 在2/15/2006 5:12:0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27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是否並無「代表法理」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2/15/2006 5:32:54 PM的回覆:
何謂代表法理?
回覆 pig 在2/16/2006 5:25:01 AM的回覆:
代表人於執行代表事務時,其人格即為被代表人所吸收,代表人之行為即為被代表人之行為,當然由被代表人承受其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6 5:52:44 AM的回覆:
代表人於執行代表事務時,其人格即為被代表人所吸收,代表人之行為即為被代表人之行為,當然由被代表人承受其效果!
---------------------------------------------------------------------------------
這是一般所稱代表的法律效果。還是不要用一些特殊名詞,以免產生誤會。

我還是不知道你要問什麼?
回覆 pig 在2/16/2006 6:22:09 AM的回覆:
83律的題目
設題情形既為「董監聯保」,應由董事甲公司任保證人,如果甲公司可以擔任保證人,A為甲公司之代表,若此處適用一般代表之法律效果,A為董監聯保視同甲公司為董監聯保,果爾,何以A須負擔保證債務?書上解答為何又為「董監聯保之保證人為A君而非甲公司」?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6 6:42:20 AM的回覆:
1.這是銀行實務

要求該借款公司之董監以自然人個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2.另外,法人當選公司董監,未必是該法人的董事長出任27之代表人。

甲公司(董事長為乙)當選為丙公司之董事,未必乙為代表人,也可以指定丁。
回覆 pig 在2/16/2006 6:49:40 AM的回覆:
另,發起人得以技術作價出資者,師云必為第128第3項第2款之法人,惟是否不以此為限?
因P177關於同項第3款之說明有下列一段文字「對照前款文字,依本款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非公司法人,得不以該法人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得以非該法人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是否即認本款之法人為發起人時亦得以技術作價投資且不以自行研發者為限?
又公司為發起人時,其出資標的是否仍受131之限制?
回覆 pig 在2/16/2006 7:24:35 AM的回覆:
2.另外,法人當選公司董監,未必是該法人的董事長出任27之代表人。
甲公司(董事長為乙)當選為丙公司之董事,未必乙為代表人,也可以指定丁。
.........................
這就是學生的問題所在!
甲為丙公司之董事=甲為丙公司之負責人(第8條),丁為甲公司之代表人,若丁之行為視同甲公司之行為,則本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責任,是否均適用於甲公司(EX:9條2項、13條5項、15條2項、16條2項、23條、193條等)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6 3:14:53 PM的回覆:
2.另外,法人當選公司董監,未必是該法人的董事長出任27之代表人。
甲公司(董事長為乙)當選為丙公司之董事,未必乙為代表人,也可以指定丁。
.........................
這就是學生的問題所在!
甲為丙公司之董事=甲為丙公司之負責人(第8條),丁為甲公司之代表人,若丁之行為視同甲公司之行為,則本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責任,是否均適用於甲公司(EX:9條2項、13條5項、15條2項、16條2項、23條、193條等)
----------------------------------------------------------------------------------
簡單一句話,自然人擔任董監事之責任,法人董監要不要負責?

要,人可以分自然人及法人,自然人要負責,法人也要負責。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6 3:17:59 PM的回覆:
另,發起人得以技術作價出資者,師云必為第128第3項第2款之法人,惟是否不以此為限?
因P177關於同項第3款之說明有下列一段文字「對照前款文字,依本款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非公司法人,得不以該法人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得以非該法人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是否即認本款之法人為發起人時亦得以技術作價投資且不以自行研發者為限?
又公司為發起人時,其出資標的是否仍受131之限制?
---------------------------------------------------------------------------------
你聽到後面,股份出資就清楚了。
回覆 pig 在2/18/2006 5:59:35 AM的回覆:
就此部分,師云128第3項第2款之於131是特別規定,是否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另,發現書上有三處繕打錯誤:
1.P345表格,競業之許可列,股份有限公司欄,多了「輕度」二字;歸入權之行使列,經理人欄,將「二」個月誤繕為「一」個月
2.P342圓圈1多了「繼續一年以上」六字
回覆 pig 在2/18/2006 6:08:59 AM的回覆:
另發現一問題,純屬學生個人意見:
林師對於P338之Q,採不適用178毋庸迴避說之第4點理由,略謂「故可認為,成為被解任對象之董監事,就該解任議案,雖有「有自身利害關係」,但並無「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從而並無公司法178迴避條款之適用」;若貫徹林師對178迴避條款要件適用之見解,林師於P283之Q,C公司就該次股東會「吸收合併C公司」之議案,似亦僅該當所謂「雖有「有自身利害關係」,但並無「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情形,而可解為「並無公司法178迴避條款之適用」,不必依180條第2項扣除其表決權數!
回覆 pig 在2/18/2006 6:24:05 AM的回覆:
另,發現書上有三處繕打錯誤.........
2.P342圓圈1多了「繼續一年以上」六字
......................................................................................
修正一下,此處的原告適格,必須搭配173條第2項及第200條,非單純自第200條解;所以應是學生理解有誤,非繕打錯誤!
SORRY   SIR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