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確認之訴?
發表人 確成一團  

發表日期

2/13/2006 1:44:51 AM
發表內容 想請問李老師有關確認之訴的問題,

如當事人就結婚有效與否有爭執時,
主張結婚無效之人,
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與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或不成立)之訴",
該如何選擇呢?

前者,符合247條2項之限制;
後者,有人事訴訟程序明文撐腰,

感覺好像兩個都可以提起耶??


還望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6 3:43:52 PM的回覆:
這是不成立與無效有無區別實益的問題。

日本人留下的禍害。

到底如何區分?查書吧。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13/2006 4:23:34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想我可能表達的不夠清楚,
學生問題點,似不在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要如何區分。
-----------------------------
或許應該這麼問:

在當事人對於結婚與否有爭執時,
主張結婚無效之人,如欲提起確認之訴,則應為如何選擇?

(1)提起確認結婚無效之訴?
(2)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3)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

----------------
學生矬見以為,
(1)應該通不過247條2項之檢驗
(2)似可依247條1項提起
(3)亦似可依民訴568條以下提起?

因此對於(2)與(3)之分別,學生產生疑惑

---------------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6 6:30:01 PM的回覆:
(1)提起確認結婚無效之訴?
(2)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3)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
-----------------------------------------------------------------------------
(1)(3)用語不同,實質相同。


因此對於(2)與(3)之分別,學生產生疑惑
--------------------------------------------------------------------------------
爭執甚大,有學者認為其實無區別(吳明軒,楊健華),有認為有區別(姚瑞光,陳計男,陳榮宗)。

認為有區別的老師大致是如此

法有明文:988,重婚,3親等表兄妹,無公開儀式
提起婚姻無效。

法無明文:欠缺結婚真意(大陸新娘與人頭老公),同性結婚
提起婚姻不成立。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13/2006 9:38:51 PM的回覆:
學生問題來源,主要是對於2005民訴含授錄音裡頭的二段話,發生疑惑。

-----------------------
在約37分25秒時,討論247條2項真諦時,您大意為:

若欲提起結婚無效之訴,
而甘脆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必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提起,
具有紛爭解決的根本性,
且無法以他種訴訟加以替代。

-------------------------
在約44分05秒時,您提及: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仔細檢視一下,有些事實係在法條早已有規範得提起確認之訴,比如確認調解無效,確認和解無效,確認婚姻無效,母再婚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等....

-----------------------



針對這前後二段錄音,

在前段錄音時,您提及確認事實之訴,若能以他種訴訟加以替代者,即不得提及確認事實,而係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在後段錄音,您提及的那些類型,您說都是不能以他種訴訟代替者。

再加上學生設想的一段話,"結婚非婚姻關係之本身,而係
婚姻關係之發生原因"。


所以學生就有點分不清楚,到底在結婚無效時,是該提起確認事實之訴,還是該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6 10:02:07 PM的回覆:
對啊,我是贊成吳明軒老師的看法,結婚(或婚姻)無效之訴根本就是贅文(民訴3-241頁)。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13/2006 10:02:20 PM的回覆:
另外想一併請問李老師的是,上述同段錄音中,有關86司第一小題的疑問。

答案是說,
丙須對甲乙及丁提起確認系爭房屋為甲乙丙所有之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學生個人矬見以為,丙最終目的,不外是希望取回該房屋,
丙既稱自己是該屋之共有人,則丙一人依民法821,對丁提起767,聲明被告丙應將該房屋返還共有人全體,不是也可以嗎?亦或說不是更有效嗎?並且,在上物權時,討論到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物時,不是也用民法821+767來解決嗎?


還望老師指正。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13/2006 10:09:58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人名打錯了。

更正如下:

-----------

另外想一併請問李老師的是,上述同段錄音中,有關86司第一小題的疑問。

答案是說,
丙須對甲乙及丁提起確認系爭房屋為甲乙丙所有之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學生個人矬見以為,丙最終目的,不外是希望自丁取回該房屋,

丙既稱自己是該屋之共有人,則丙一人依民法821,對丁提起767,聲明被告丁應將該房屋返還共有人全體,不是也可以嗎?亦或說不是更有效嗎?並且,在上物權時,討論到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物時,不是也用民法821+767來解決嗎?




還望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6 10:48:56 PM的回覆:
學生個人矬見以為,丙最終目的,不外是希望自丁取回該房屋,

丙既稱自己是該屋之共有人,則丙一人依民法821,對丁提起767,聲明被告丁應將該房屋返還共有人全體,不是也可以嗎?亦或說不是更有效嗎?並且,在上物權時,討論到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物時,不是也用民法821+767來解決嗎?
--------------------------------------------------------------------------------
丙也有可能只想分價金。

並且題意只在討論確認之訴,就毋庸作過度推論了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13/2006 11:58:22 PM的回覆:
非常感謝李老師指教,找出學生學習上的漏洞,我確是過度解讀。


我想李老師意思應該是指,
甲可以先提確認之訴為手段,
待勝訴確定後,即可以此判決迫使乙丙吐出價金(敬酒),
否則,甲將再對丁提起民法821+767給付之訴(罰酒)。

並且前後二訴,訴訟標的不同,不違反既判力消極作用,惟有既判力之積極作用。

-----------

又因學生無實務經驗,故想再多問李老師最後一個問題,
假設甲乙丙應有部分均等,該房屋價值為一千萬元時,

請問在提起上述之確認之訴或上述之給付之訴時,裁判費是怎樣去計算呢?

是否會因為甲僅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而少繳點裁判費?亦或仍先繳足全部裁判費,待甲勝訴後,再向乙丙請求償還?


還請李老師指教。
回覆 確成一團 在2/21/2006 9:12:20 PM的回覆:
學生對86司之解答(三),尚有一事不解,還望李老師解惑。


就是依據您債編精要下冊第五章(155頁),
民法293係在規範不可分債權。

但該題問,丙訴請丁向全體甲乙丙,給付損害賠償60萬元。金錢給付,在客觀上會不可分嗎?適用民法293條1項,不會有些不妥嗎?


不知是否學生哪裡有疏漏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1/2006 11:39:51 PM的回覆:
你講的有道理,但是民訴的學者用民法293,就不要再去深究了。

否則對民訴的老師很不敬............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