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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91司)民訴考題之問題(共同訴訟)…
發表人 poyentsn(2  

發表日期

2/16/2006 1:19:24 AM
發表內容 甲對乙、丙起訴請求分割共有之A地,第一審為原物分割之判決,甲、乙對第一審判決所示分割方案有所不滿意。設以合法上訴第二審(甲未聲名上訴),經通知,僅甲、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乙以言詞表示撤回上訴,甲當場表示同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此係第一本講義的p.221所附之考題。老師之解答,係依73.2.28決議認為乙、丙間之共同訴訟人間關係,基於訴訟標的有事實上、論理上合一確定之必要,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處理之。惟老師亦曾於p.184指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涉及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其利害關係並不一致,適用56之結果無異剝奪共同訴訟人基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實施權,故應適用同法第55條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一、試問老師,既因共同訴訟人間利害關係不一致,而認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其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適用55條,始能保障各共同訴訟人之訴訟實施權,又應如何推出類推適用56第二、三款之結果?

二、如依維持程序一致性說,則乙提起上訴,依利害關係之方向,認為係以甲、丙為被上訴人。而乙表示撤回上訴,則類推適用56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甲、丙均發生效力,而生撤回上訴之效力。甲之同意亦無關緊要。是否正確?又此題中,寫出維持程序一致性說是否不適宜?

段落欠佳,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16/2006 1:42:38 AM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裁判分割共有物有不同的看法,但我認為出題者把重點放在459第2項。

如果459第2項是出題重點,當然要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

這就如同「人老了為什麼記憶會變差?」,你也可以從「人老了是否記憶會變差?」,開始討論起,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就此問題,本人採肯定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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