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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你們贊成死刑嗎?想聽你們的看法。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16/2006 4:46:14 PM
發表內容
2006.02.16    中國時報   
由偷變搶下殺手   一審至更五審均判死   八審強盜教師   曾思儒死刑定讞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縣金山高中教師曾思儒,強盜並殺害女教師何佳燕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曾思儒的上訴,死刑定讞。   

            承審法官表示,本案早在春節前即已評議決定維持死刑定讞,但基於人情考慮,讓曾思儒及其家人,都能過個好年,才延至元宵節過後宣示判決。   

   
            承審法官表示,本案的被害人家屬,對歷審法官的期盼甚殷,希望儘早判處被告死刑定讞,苦主的心情,身為法官能諒解;但本案是死刑重案,審判必須嚴謹,不能有任何冤抑可能,因此,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回更審詳查,迄今才定讞。   

            曾思儒今年卅六歲,九十一年八月間,與何佳燕本是金山高中同事,並在金山鄉中華路分租一棟樓房,毗鄰而居。   

            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已經轉任自強國中教師,並遷出該大樓的曾思儒,因經濟拮据,乘假日潛入何女屋內意圖行竊,碰巧何女返家,曾思儒藏匿不及,即持啞鈴猛擊何女頭部兩下。   

            何女血流不止,並苦苦哀求,告知曾思儒錢財位置,但曾思儒仍以膠帶捆綁她的手腳、封住嘴,並搜刮二萬九千餘元財物後,再刺何女頸部一刀,打開瓦斯,製造何女自殺假象。   

            案發後,警方在現場電磁爐上及捆綁何女的膠帶上,發現有破裂帶血的橡膠手套殘塊,經法醫比對DNA,證明與曾思儒相符。全案因而急轉直下。   

            本案檢察官起訴時求處死刑,自一、二審,迄更一至更五審,法官均判處曾思儒死刑。高院更五審法官更認為,本案倘未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的法定刑「死刑」處斷,實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法律正義,應認被告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故依法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刑八庭在求生而不可得情況下,昨日維持死刑定讞。
回覆 民視新聞 在2/16/2006 5:16:04 PM的回覆:
贊成

我認為世界上肯定有暴戾邪惡至極不知悔改之人      非死刑不足以罰之

印象最深刻就是之前報刊,一對兄弟因與鄰居另一對兄弟口角結怨,共謀將鄰居兄弟殺害,且手段凶殘

該對兄弟於偵查及審判期間亦無悔意,並出:[我就是計畫好要動他們啦]   [如果他們沒死,我出去之後還是要給他們死啦]等語~

我認為這種人只有死刑適合他們



反對死刑的一方有幾點理由,有論者是從[架設黃金橋]理論出發,質疑某部分死刑犯臨刑前[確實已經悔改],此時是否還有執行死刑的必要?

也有些人認為死者不能復活,萬一誤判冤枉好人,將無可補救

但我覺得該等理由與其說支持[廢除死刑],不如說是支持[改變死刑的實行方式],也就是說仍然維持死刑,但是在立法上技術上處理上述問題(至於要怎麼處理,說實在我也沒個研究@@)


也有人認為死刑的嚇阻作用不大,某些犯罪即使可以判處死刑,仍然還是有人犯該等犯罪

不過我認為如果廢除死刑,可能會有更多的人犯該等犯罪...所以我認為死刑還是有其嚇阻的功能~
回覆 冷氣團長 在2/16/2006 6:40:30 PM的回覆:
贊成

殺人償命
回覆 自由 在2/16/2006 7:46:57 PM的回覆:
反對

蓋生存權乃重要之基本權,基本權得以合理限制業經憲法第

二十三條揭示,惟應不得以剝奪為當,倘生存權亦得以剝奪,甚難

想像有何基本權不可剝奪而為侵害,憲法保障基本權之目的將蕩

然無存.
回覆 flydragon 在2/16/2006 11:45:58 PM的回覆:
我贊成!   
      但要在通過現行刑事證據法則的重重檢驗下,才能判死刑   
      
      當然這議題涉及到上述肯定與否定兩派的立場,大致與上述同學看法一致,   但我要回應否定看法的同學,既然生命不能剝奪,那判殺人犯終身監禁乃是將其人性尊嚴予以徹底的污滅,更不符德國那套人性尊嚴的保障體系,   講現實一點,沒有死刑制度,對社會真的好嗎?(尤其現行台灣)   法律要捍衛人之生命,與尊嚴,坦白說那比較傾向於宗教及道德要發揮的功能,再者,何謂生命?   生命的秩序我認為是法律哲學根本無法窺其堂奧的,在法理無法給予詮釋代替宗教給於生死更明確定義之前,我請向於遵循歷史的軌跡讓死刑留下來,但非恣意取人性命,看看刑訴法的嚴謹要求,真的判死刑,我享受刑人及一般人都不會有太大疑義,但重點是台灣背司法害死的人真的不少!   
回覆 奇奇 在2/17/2006 12:37:21 AM的回覆:
贊成

長期自由刑徒增社會成本
這是最重要的!!
回覆 風清揚 在2/17/2006 12:49:31 AM的回覆:
通過嚴格證據法則及公正程序保障下,贊成。
回覆 豐豐豐 在2/17/2006 1:21:46 AM的回覆:
贊成。

不要用一些宗教、道德的理由來反對。

如果殺人犯宰的是你所愛的人,你耐性的底線為何呢?

你會不會抓狂?

你還能心平氣和的被告或兇手怡然自得嗎?

你能想像你所愛的人或親人被殺害前所遭遇的痛苦嗎?

你難道不會內心澎湃嗎?

請誠實面對自己。

請誠實面對自己。

請誠實面對自己。

脫掉虛偽的道德情操。

再者,如果真的是兇手做的,那他就必須負起終極責任--死亡。因為有些事情,是永遠不容許犯錯的。

也不要講啥法理、法律原則,基本上,法律乃是一個國家中的主導者或決絕大多數意志所形成,我們應以最大多數利益的最大考量來重新認知法律。雖然公平正義是法律目的之一,但是,很多時候,法律乃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與現象。

當然會有人質疑「法官乃是人在做神的事」,而質疑法官判決殺人兇手死亡的合理性。故不論宗教層面。「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就剝奪自然人死亡的權限而言,殺人兇手本即無權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既然無權,卻為之,即應付出代價,殺人者償命。而法官只是代表整個社會的公益層面對殺人兇手的殺人行為予以確認、給予處罰罷了。不用過度苛責。不論誰在法官那個位子,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法官的判死刑的終極權利,其法理基礎何在?」基本上,我覺得這個問題很無聊。法律乃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實際的問題喔!當然如果有理論與體系上的一貫性當然是最好,但是如果找不到理論依據,一味爭執「雞生蛋,蛋生雞」等類似陷入循環論證之弊之問題並無太大意義。簡言之,有些社會問題,雖然找不到啥終極法理基礎,我們還是得「務實」地解決它!

換個角度想,「死刑」乃是因整個人類社會之需求所產生有其必要性。不過其認定與執行必須慎重而已。

待續
回覆 曼秀雷敦 在2/17/2006 8:50:09 AM的回覆:
   
目前不少學者所提出及討論討論的緩死刑的制度      不知各位先進意見如何      願恭聽之
回覆 初學者 在2/17/2006 1:36:16 PM的回覆:
贊成
                     刑法雖基於公法上考量人權等問題
為損害填補亦為社會公平正義之磐石
回覆 自由 在2/17/2006 1:48:31 PM的回覆:
甚難想像判處被告死刑何以使受害人得以填補損害

倘基於應報理論而以死刑為手段能有效嚇阻犯罪

亦尚難通過比例原則之考驗

且退萬步言,美國犯罪學者之研究顯示,嚴刑峻罰之州,犯罪率不

減反增,是以,嚇阻犯罪之功能滅失於刑事政策之中.

且犯罪之形成與整體社會結構尚難謂無間接關聯,倘據此惡性而

以死刑相繩,整體社會結構之成員亦難推辭其疚,職此,依循共犯

理論是否亦應對整體社會結構成員予以相對制裁以杜未來犯罪

之再犯?
回覆 風清揚 在2/17/2006 3:06:03 PM的回覆:
給自由

窮兇極惡之徒,少一人,便能保護多數的弱者。何以不能通過比例原則?

回覆 自由 在2/17/2006 6:26:11 PM的回覆:
揆諸您寶貴意見之意旨,係以少一害而護蒼生,然生命與生命之間乃等價齊觀,亦不因生命個體之多寡而認定價值之優劣,是以,除去一生存權而防衛數生存權之邏輯亦尚難成立,其次,之於被告之親人,被告之死刑是否可能造成更大之社會問題?利弊權衡豈係個人情感訴求得以斷之?

ps:其實此議題在下亦尚未有所心證形成,僅係想像倘今日為一名重罪之被告脫免死刑之辯護策略,望請諸位不吝指教.
回覆 自由 在2/17/2006 6:27:31 PM的回覆:
是否該是請老師出來評論一番的時候了呢?      ^^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6 8:15:10 PM的回覆:
有什麼好評論的呢?這又沒有對或錯,個人價值觀不同而已。

生命權價值有多高,高到任何人都無法剝奪?

隨便一場戰爭死的大概都是該國數十年或數百年死刑的總和吧。

只有和平安定的國家才有這種爭執吧。
回覆 雪山師子吼 在2/17/2006 9:11:45 PM的回覆:
覺得死刑這玩意兒只有鋸箭的功效而已

怨念愈來愈多
      
形體死了
還是會換另一個形體繼續延續......

舉例來說      人類為了防止禽流感撲殺家禽      已經超過壹億五千萬隻

各位可以看看從今天算起壹年之內會發生何事?

各位覺得我講的是鬼話

其實也無所謂^^


回覆 flydragon 在2/17/2006 10:20:09 PM的回覆:
      人類為了防止禽流感撲殺家禽                  已經超過壹億五千萬隻

各位可以看看從今天算起壹年之內會發生何事?
.........................................................................................

中華民國95年流年運
渙離披解散之象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于廟以聚之利涉大川利貞也
渙奔其機悔亡   國家會有因悔恨反而有發生喪亡之事
明年國運   王者當至王廟或舉行祭天儀式   啟求國泰民安
跟民國88年921大地震   同樣有大災害   要小心   6   9
10   12   等月令要注意   
   雖然是科學無法掌握,但大家今年還是要小心      
回覆 阿彌陀佛 在2/17/2006 11:16:40 PM的回覆:
6月(農曆)不是考法官那個月份嗎.....

會不會延期....@@
回覆 abby 在2/18/2006 12:00:29 AM的回覆:
贊成。

一些死刑廢否的理論   最後都指到個人的價值觀。

如果在嚴格證明法則下   個人十分贊成死刑。

台灣殺人案件很多   但最後執行死刑的...一年內有幾件?
印象中是個位數。

替代死刑的方法不都延長徒刑....但現在監獄爆滿!
有去過監獄的都知道要管理監獄很不容易。要請老師去教才藝
要安排體育活動....三餐還要納稅人出錢!
關個二三十年   出來後社會都變了...要重新適應社會
這也是一種考驗...若無法熬過   很難不再犯。

法律應該可以參考一下經濟學....

回覆 小扁 在2/18/2006 1:04:45 AM的回覆:
公投做決定吧!
   
這樣最公平~

                   
回覆 民視八點檔 在2/18/2006 10:57:36 AM的回覆:
贊成!

理由是因為 我從小到現在的小小"親身經驗"中 真的可以體悟到未什麼我會贊成死刑的理由 很多人不敢殺人不是怕被關 而是怕被處死刑 真的!

因為在"真實的現實社會"(親身經驗過)中 很多人是不怕被關的 所以動不動就打人傷人 而且都是欺負善良的百姓 大尾的就不敢惹或是奉承他 就算有的人怕被關 但心理仍想他出一口氣也值得 況且越關越大尾!!

我支持死刑 前提要件是別濫用死刑 以目前台灣的死刑..我想應該沒很離譜.(應該很多人都這麼想吧︿︿?)

大家或許可以思考看看喔 或者是多觀察社會現狀 會有很多收穫喔!!
回覆 冬陽 在2/18/2006 7:12:31 PM的回覆:
如果現行刑罰有真正的無期徒刑(也就是不得假釋,真正關到死)
那我讚成廢除死刑
如果科處無期徒刑還可假釋出獄
那死刑還保留吧~
把你關到死應該比直接判死刑更可怕!
回覆 雪山笨獅子 在2/19/2006 1:43:37 PM的回覆:
很巧
今日聯合報二版正好探討死刑的問題

其中有提到>>>
其實很多法官是很掙扎的......

我一直懷疑自然法(或稱天命)有賦予司法官判處死刑卻無須背負因果的權力嗎?

饒了這些主官吧

他(她)們也是人生父母養的啊
回覆 有些人就是沒人性 在2/20/2006 4:58:41 AM的回覆:
服刑中   又殺女司機   判死   (   2005-08-19   )         




〔記者楊國文、孫友廉╱台北報導〕在花蓮自強外役監服刑的戴文慶,91年5月回家探親結束返回監獄時,涉嫌殺害載他到監獄的女計程車司機,一、二審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天維持死刑確定。


由於被殺害女計程車司機的丈夫早逝,屬單親家庭,獨力開計程車扶養3名子女,突然遇害往生,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為濟助被害人子女,向全國監所受刑人發動募捐,並湊足近千萬元。

現年40歲的戴文慶78年殺死苗栗縣後龍鎮一名女計程車司機遭判無期徒刑;90年12月前往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繼續服刑。91年5月18日,獄方准許戴文慶返家探視兩天,但19日下午3時許,戴某帶著一把水果刀,在屏東火車站搭乘一名女子所開的計程車,行經高雄縣燕巢鄉尖山村某軍營附近,他亮出水果刀,控制並性侵女司機。

隔天,戴文慶要返回自強外役監報到,在台東火車站攔搭另名女子所駕計程車,途中用繩索勒住女司機頸部,由於女子奮力抵抗,棄車逃跑,戴某自後追趕,在甘蔗園中性侵對方,並持水果刀殺害棄屍。

法院指出,被告戴文慶多年前就犯有殺害女計程車司機前科,服刑多年仍性侵兩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其中一人,可見毫無悔意,刑罰無法使其改過向善,判處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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