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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爭點效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23/2006 3:01:1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有關87年政大法研第二小題
出租人甲以承租人乙於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佔用房屋,乃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遷讓房屋,並給付無權佔用房屋之損害新台幣五十萬元。
〈二〉法院以出租人甲非房屋之所有權人,判決甲敗訴確定,甲可否重行起訴請求確認其為本件房屋   之所有權人?
甲可以重行起訴。
但可否以爭點效僅有禁止矛盾而無禁止反覆,故可再行起訴為由作答?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6 3:51:16 PM的回覆:
不太好。

因為你要認清勢力範圍。
回覆 在2/23/2006 4:18:53 PM的回覆:
可是此題不是前訴訟之攻防方法變成後訴訟之訴訟標的嗎,應屬爭
點效?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6 4:58:43 PM的回覆:
是爭點效沒錯。

但不是每個老師都肯認爭點效理論。尤其政大總不會是駱老師出題吧。
回覆 在2/23/2006 5:16:18 PM的回覆:
老師:
1.所以如果不是駱老師出題即以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作答即可;反之若是則得以爭點效作答?
2.而依爭點效再行起訴後,仍要受前訴訟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即甲得再行起訴但法院應認定甲非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甲敗訴判決?
回覆 在2/24/2006 10:29:00 AM的回覆:
3.若不採爭點效,法院於後訴訟無須受前訴訟判決〈甲非房屋所有權人〉之拘束?
懇請老師撥控回答,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4/2006 11:29:33 AM的回覆:
是的,沒錯。昨晚上課回來很累,沒回答你,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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