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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司法
發表人 借錢免還  

發表日期

2/26/2006 4:37:57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一個公司法的小問題.......

在您講解公司法教材第12頁時,曾提及銀行,金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業之目的事實主管機關則為金管會....

可社會最近有關卡奴的新聞,若干卡努自救組織或社會批評,似把檢討矛頭對準到金管會主委身上....

不知是不是有"客體錯誤"的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6 5:51:53 PM的回覆:
銀行法第19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回覆 改了 在2/26/2006 6:01:35 PM的回覆:
講義寫錯了。

自2004年7月1日起金管會開始運作,下轄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及檢查局,原隸屬財政部之監督業務全部移轉。
故不論是金融業(包括銀行)、保險業、證券期貨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為金管會。

銀行法第19條只是尚未配合修法而已。

證交法第3條也是今年初修法才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為金管會。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6 7:28:36 PM的回覆:
金融控股公司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銀行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
我也了解金管會的管轄(職權),也知道財政部的下轄機關移撥至金管會---------------組織法的層面。

但在行為法的層面--------------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財政部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一體的角度下,金管會或財政部何者為主管機關,皆屬「行政」管轄之下。

但從法律面上,尚未修改之前,法律所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為財政部。


回覆 借錢免還 在2/26/2006 8:59:22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及樓上先進之解惑.......

一切靜待修法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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