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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年台上字第2374號-玻璃娃娃案發回更審
發表人 465464  

發表日期

2/27/2006 1:50:08 PM
發表內容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74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8、184、185、187、188、1116-1   條   (91.06.26)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4、23   條   (93.06.23)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   10、11   條   (91.06.25)         

要  旨:
原審謂上訴人陳姓學生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   顏姓學生之人,其對顏姓   學生並無特別照護之義   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憑依據何在究竟上訴人陳姓學生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有未明。原審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速斷。且原審既認定上訴人陳姓學生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            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又訴外人胡某   為該校校長,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惟上訴人○○高中是否為財團法人   胡某是否為該校有代表權之人,原審亦未查明,即命上訴人○○高中依民   法第二十八條負責,亦有未洽。又原審謂:上訴人○○高中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之行為及上訴人陳姓學生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姓學生死亡之共同原因,被上訴人自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高中、陳姓   學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當之。查原審已認定上訴人○○高中未依規定,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必要安   全設備,敦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而違反上開   保護他人之法律在先,嗣上訴人陳姓學生於發生事故當日,抱負顏姓學生   致行經因雨濕滑之地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兩者究係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抑各別獨立原因,亦待澄清。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8、184、185、187、188、1116-1   條   (91.06.26)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4、23   條   (93.06.23)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   10、11   條   (9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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