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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之聲明
發表人 阿順  

發表日期

3/1/2006 4:17:57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好久不見,由同學那得知您另闢戰場,我有興趣再拜讀您得大作。有個問題先請教您:
債務人甲將其不動產A贈與其妻乙,現債權人丙主張:

訴之聲明〈一〉1、甲乙間不動產贈與行為、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民法244條〉
                  2、被告乙應將A返還於甲,並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
訴之聲明〈二〉1、甲乙間不動產贈與行為、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民法244條〉
                  2、被告乙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問題:1、上開兩個訴之聲明第2點,是否有不同?
              2、請求乙將系爭不動產A返還甲若係基於代位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時,應另徵裁判費之理由為何?
              3、丙代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應如何證明甲有
          怠於行使?
懇請李老師賜教學習。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6 4:38:36 PM的回覆:
先去作假處分吧。

1.767前,767前+767後
2.因為244第1項及第3項是不同的訴訟標的
3.翻一下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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