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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阿Q  

發表日期

10/21/2017 11:47:0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針對代送債務學生有點疑問煩請老師解惑
在種類之債的代送債務中
因為債務人發交的行為會使種類物特定
並且同時發生危險負擔移轉的效果(374)
但是學生的疑惑是
如果這時候運送人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該業已特定之物滅失時
根據老師的解答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225)
這點學生有點不太懂
不懂的點在於
為什麼因為有危險負擔移轉的發生就可以直接導出債務人不可歸責
因為225或226是在處理債務人是否免給付義務的問題
而373或374是在處理債權人對待給付的問題(且適用前提是債務人不可歸責)
學生有點不太懂為什麼因為有了374所以就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225)

另外老師在86台大法研的解答中(債編上P.351),針對類似的案例有解答
解答只是簡單寫了(不可歸責於甲,丁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但是如果是套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要件(客觀上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主觀上不違反債務人之意思)
似乎也可以說丁是甲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所以學生的疑惑就是是否有374的發生
之後的滅失就一定是225的不可歸責債務人
因為感覺兩個條文是在處理不同層次的問題
回覆 阿Q 在10/21/2017 11:52:04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再把問題說清楚一點
就是學生的想法是
373、374的適用前提應該是債務人不可歸責(225)
所以應該是先確認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再看看有沒有374的事由發生
但是聽老師跟看老師的解答
似乎是認為因為有了374所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225)
所以學生產生了疑惑
煩請老師撥冗回覆
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17 3:34:26 PM的回覆:

就是學生的想法是
373、374的適用前提應該是債務人不可歸責(225)
所以應該是先確認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再看看有沒有374的事由發生
---------------------------------------------------------------
是這樣,沒錯。

回覆 阿Q 在10/21/2017 7:59:48 PM的回覆:
那再請問老師一下
在86台大法研的解答中(債編上P.351),針對類似的案例
解答為什麼是(不可歸責於甲,丁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不可歸責的理由是什麼?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17 9:12:31 PM的回覆:

374的明文,所以與債務人無關的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不能將其視為債務履行輔助人。

回覆 阿Q 在10/22/2017 9:10:2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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