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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騎車不要想考題
發表人 考題好像沒想像的簡單  

發表日期

10/24/2017 3:34:42 PM
發表內容 騎車不要亂想考完的考題,要不然會像我一樣有點罣礙
以民法第一題第二小題   甲乙丙應由誰向丁負損賠責任?
(我本來覺得我寫得不錯...但仔細想想不是這樣)

ㄧ、丙過失侵權(1)契約責任(2)
二、乙雇用連帶侵權(3)
三、甲所有人建物特殊侵權(4)
四、丙丁僱用連帶   甲丙共同侵權   甲乙丙可否成立共同侵權有爭議(5)

考試時我只寫到三個點,該題配分25分
朋友啊,今年的題目好像不是那麼簡單內
回覆 在10/24/2017 4:39:23 PM的回覆:
丙做了什麼?要構成侵權?他應該只有契約責任吧,透過準用侵權條款,才有侵權的法律效果。
乙是出租人,對次轉承租人要負什麼責任,兩人之間有契約關係嗎?
回覆 1000 在10/24/2017 6:31:14 PM的回覆:
乙有侵權責任嗎?
回覆 1000 在10/24/2017 6:32:31 PM的回覆:
乙雇用?乙丙是租賃契約?何來雇用?
回覆 考題真的沒你想的簡單 在10/24/2017 6:48:20 PM的回覆:
如果連當事人關係,契約種類,契約關係都分析錯的話。題目可以非常的難。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4/2017 7:27:38 PM的回覆:
ㄧ、我只寫甲丙,所以我了解樓上的意思。我個人覺得   寫甲丙還是要寫到   不真正連帶比較完整。

二、關於丙,如果丙的契約可歸責得過去,那侵權恐怕也可過失得過去,要用一段話說丙成立侵權應該不會不合理。

三、關鍵在乙,他以自己名義,以經營租賃A屋為內容,出租給丙,這句話怎麼解讀,只是解讀丙有合法轉租權,還是可以其他解讀?

188的監督管理並不是僱傭契約成立為要件,只要有監督管理的事實就可以。剛剛那一句話算不算是丙必須本於乙的意思經營a屋經營為出租a屋的條件?



回覆 民法423 在10/24/2017 7:50:1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86台上3490,423的債務不履行態樣是無過失責任。丙要在侵權行為成立,要故意過失,而且要有行為,固然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態樣,但是還是要分析故意過失,他的過失是?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4/2017 8:02:00 PM的回覆:
丙的侵權我寫消保無過失,但要說他過失真的不難。

「丙經營a屋租賃,再未檢查確認自己出租標的合於使用上安全,並善盡管理排除租賃標的有危險疑慮的情形下,逕行出租該屋於他人,他人亦因該屋危險未為經營出租ㄓ丙排除,而受身體權益重傷害,並衍生相關損害,雖未必成立民法第188條二項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應至少合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責任。」

此外我我會這樣罣礙的原因在
除非「以經營租賃為出租內容」是無用的題目條件,
要不然如果是有用的話,那這條件是要給誰用?
肯定不是給丙,因為丙違法轉租不會阻礙丙對丁的責任。

這是讓我擔心的地方
回覆 也不是不能這樣寫 在10/24/2017 8:16:39 PM的回覆:
但要該當184前段,除故意過失以外,還要檢討行為,檢討不法。時間夠嗎?相較之下甲的該當乾脆俐落,推定過失。法條直接涵攝,兩句話就解決了。丙要該當侵權可能要兩段話才能處理掉,而且會有羅織的味道。他的契約責任大概一段就處理掉了。算算時間,雖說25分,但是還有其他175分哪。
回覆 上面算錯 在10/24/2017 8:19:10 PM的回覆:
還有其他125分
回覆 再來還有 在10/24/2017 8:33:46 PM的回覆:
丙的過失責任一大堆,但是那是契約責任還是法定責任?如有違反是違反契約義務還是法定義務?想像,我租屋,你來我家玩,因為樓梯壞掉,你摔倒受傷,我要負契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我跟你沒契約,沒有契約責任,我租屋,如果要我負侵權責任,那以後誰敢邀朋友來家玩?我竟然要對你負保持屋內安全的責任?
回覆 你想太多了 在10/24/2017 8:52:25 PM的回覆:
租賃契約附那個可轉租條件是跟考生說,不要去討論轉租的問題,轉租不構成違反契約的解約條件而已,也沒有啥不當得利問題。乙就是一個出租人,附款就是准你轉租當旅館。
回覆 另外還有 在10/24/2017 9:03:06 PM的回覆:
那個條件又代表這房子就是當旅館,後來景色沒有了,是否有可能契約目的不達,構成解約理由而已。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5/2017 1:49:06 AM的回覆:
一、丙是否是合法轉租   或者   違法轉租,不會影響甲丙對丁的責任。所以老師沒有必要跟我們說不用考慮丙違法轉租的問題。
(真的要說有權轉租有差的是乙,乙要有權轉租,甲乙丙才有機會構成占有連鎖,丙也才有機會拿對乙的租賃簽約拒絕戊的請求返還)

二、丙是以租賃A屋為營業、而獲利,跟一般人邀請朋友來家裡不一樣,光是有沒有用消保法的餘地恐怕就不同,因此這樣的比較或舉例,好像怪怪的。

三、丙成立侵權根本不難,如果誰是丁的律師,肯定這樣打。重點不在丙有沒有侵權,是乙,乙把甲委託管理A屋的責任託給丙,結果丙出事了,甲出事了,乙要不要負責?怎麼負責?

四、此外,租賃簽約通常是用終止,好像不太用解約。乙丙的租約有沒有終止或者解約,跟該大題的四個小題好像都沒有關係。

五、我突然感覺樓上   『還有』『另外   』的朋友,是不是還是在校生?

坦白說,考場上我沒有寫乙,我也希望像樓上們的推論一樣,只是迄今好像沒有答覆可以安頓我罣礙的心情。

最後   ,我希望樓上們的推論,是最後老師們確認無誤的答案
回覆 你瘋了嗎 在10/25/2017 3:01:32 AM的回覆:
實務上,侵權就是為了填補損害(損失   利益),法院裡面侵權行為很難打,因為要原告證明故意過失,現在明擺著一個推定過失(舉證責任轉換),一個無過失的人在那裡,要是律師才沒事不會亂找那個法律上找不出理由跟原因的乙去告。至於那些無益題幹,那是你想多了,公司法無益題幹更多,這是本屆特色。至於繼續性契約的終止,被誤寫成解除,扣一分到兩分。丙的無過失責任是從423來的,不是消保,若是消保,你還要寫一堆本題適用消保的推論。不然真實法院裡面,法官會先問你何以本件適用消保法?
回覆 例子還有很多 在10/25/2017 3:13:34 AM的回覆:
想像,你開旅館,房子是租來的,某人路過,借用貴寶號的廁所,馬桶設計不良,傷及屁屁,老闆你負契約還是侵權責任。你對借廁所的路人要負保持廁所安全的義務嗎?只因為你是開旅館的?又房客屁屁受傷又有何不同?
回覆 租賃物保持義務 在10/25/2017 3:37:58 AM的回覆:
租賃物保持義務是出租人的責任,而非承租人。樓梯設計不良,是乙要修,而非丙,丙只有請求乙修的權利而已。理論上建物傷人都是找建物所有人,通常所有人就是出租人,因為本件特殊,出租人非建物所有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乙只對甲,丙有義務,對丁則無。乙不是全然沒事,對甲他有委任契約責任,對丙有租賃契約責任,甲丙賠完丁,都可以找乙要。不是沒事,是題目沒問,不要浪費時間作答。
回覆 邏輯問題而已 在10/25/2017 3:50:10 AM的回覆:
騎車老兄一直強調丙的過失責任,你看看你寫的,丙所有的過失都依附在他是出租房子給丁的關係上,所以他對丁要有注意義務。那這義務究竟是契約造成的,還是丙活該要對丁負注意義務,想像,丙丁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丙是否還要對丁爬樓梯負注意義務?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5/2017 8:39:26 AM的回覆:
ㄧ、事實是中立的,侵權與契約從來不當然誰排斥誰
事實是中立的,沒有價值判斷的。一個契約請求權事實已經是一個價值判斷的法律基礎事實,一個侵權請求權的事實同樣是一個被判斷過的法律基礎事實。丁要告丙肯定基於丁丙之間,租房屋+丁漠視承租人的安全來告,這個事實一旦成立契約,所以必當無法成立侵權?契約必當排除侵權?或著用另一種說法是,在侵權下,丁的不法侵害結果,要歸咎於丙還是丁?(如果回答因為丙已經成立契約,所以不用討論侵權,就是一種逃避回覆...)
二、如果告丙侵權,可以把乙拉進來,身為丁的律師,吿還是不告(   如果回答,有甲丙可以負責了,幹嘛在告乙,也是一種逃避回覆...)
三、甲侵權,丙契約毫無爭議。重點是丙有無侵權乙有無連帶侵權?(如果回答為什麼一定要告丙侵權乙連帶,不是找甲   丙就好,還是一種逃避)
回覆 阿陸仔 在10/25/2017 9:00:37 AM的回覆:
真的是一題各表,到現在還是沒有答案。
回覆 給騎車兄 在10/25/2017 9:48:37 AM的回覆:
我想你把契約責任跟不法侵權搞混了.舉個例子,過失損毀他人寄託物,那這就有你的請求權競合的適用.基於寄託契約,寄託物損毀你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過失損毀則是不法侵權.如果沒有契約關係,過失損毀一樣該當.因為任何人對不屬於自己的他人財物還是有注意義務.當兩者都該當時候,才有競合問題.當你考慮不法侵權時候,要對那個契約無視,如果沒有契約還該當侵權,才可以繼續討論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至於本題中,當你無視丙丁的租賃契約時候,丙是否還該當不法侵權?這就是前面說的,你是否要為某個來你家爬樓梯的人負注意義務,若你是建物所有人,那答案,是的,因為那是191條的法定責任.如果你是房屋使用人而已,那答案則否.因為你對房屋沒有修繕管理的義務.這樣說,清楚嗎?
請求權競合的適用,是要兩者都該當,而非任意的擴張解釋.想很多是很好,但是不要把不該當法律要件的人拉進來,隨便寫個理由就把狀子丟給法院,如果連這種關係都搞錯,那在主張階段一慣性審查時候就把你駁掉了,根本不會進到事實階段.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5/2017 10:49:45 AM的回覆:
我覺得這個問題討論到這邊,大家想表達的都已經表達了。
我再次強調我和大家一樣,都希望只有甲丙要負責。
也希望跟乙一點關係都沒有。

至於一個事實有沒有辦法割開不看契約,看了契約再討論侵權,有沒有混淆在一起的問題。
或許可以從消保法七條以下   民法191-1條商品責任以下看出立法意旨。

至於司法,法院的法官很簡單
他自己心裡會有個心證先出來(先射箭),再去想理由(再畫靶)
這點在不掌管司法解釋的大法官   和   最高院法官以外的地方,都很明顯。
回覆 恩恩 在10/25/2017 10:51:43 AM的回覆:
想問一下丙丁間的民宿,不是房屋短期租賃嗎?如果是的話,丙不就也有場所保持義務?
回覆 騎車不要想考題 在10/25/2017 10:54:38 AM的回覆:
容我再說一句
侵權的不法,採的是結果的不法,不是行為的不法,結果的不法市有損失結果的發生就算不法。
   

以上所有言論   僅供參考:)
回覆 民法423 在10/25/2017 11:05:25 AM的回覆:
丙的租賃物保持義務是基於民法423的契約義務,乙同樣也是,只是因為契約相對性的理論,這些契約義務只對契約相對人發生。甲的建物保持義務是因為191的法定要求,他是對世效力,與契約無關。
回覆 在10/25/2017 11:40:49 AM的回覆:
關於場所使用保持義務,難道不可以擴及於經承租人許可進入使用的情形嗎?換言之,所謂保持其通常使用,是只有限於相對人使用?還是相對人以外,但合理可以預見的人,解釋上應該被包括?例如你承租公寓給一家老婆小孩住,但老婆小孩根本不是契約當事人,難道他們在家裡受傷,房東可以免責嗎?好像有點怪
回覆 類推424的法理 在10/25/2017 12:05:31 PM的回覆:
424的終止權包括危及同居人,搭配423去類推解釋,出租人這時候要對承租人的同居人負責。
回覆 乙的責任 在10/25/2017 12:23:30 PM的回覆:
硬要扣給乙那就是184前段,因為乙對房屋有修繕義務,如今因為違反注意義務導致房屋損害他人,照上面討論,不管這修繕義務是契約還是法定,按照結果不法,乙推定不法,乙有過失不法,丙受有損害,損害與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乙該當184前段,結案。
回覆 乙的責任 在10/25/2017 12:29:44 PM的回覆:
抱歉,上面手殘,丁受有損害打成丙,差一字差很多。
回覆 乙的責任 在10/25/2017 12:35:03 PM的回覆:
然後,甲乙構成共同侵權。再來,因為丙也是出租人,所以他也有修繕義務,丙的責任推導同乙,所有以甲乙丙構成共同侵權。這樣合理嗎?
回覆 莫名其妙的考生 在10/25/2017 12:53:00 PM的回覆:
這題,對我而言,太難。

我在考試時,就直接放生了……!

大家加油,預祝各位金榜題名!!
回覆 所以不要找二房東租 在10/25/2017 1:05:11 PM的回覆:
經過上面討論,找二房東租真是危險,不小心老婆小孩受傷還要類推有的沒得的。不如找房屋所有人租,哪怕是朋友來訪,出了事還是能找到人賠,說不定還能假扣押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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