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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我舉了一個海商法例子,想問一下
發表人 ELSA  

發表日期

3/1/2006 5:46:28 PM
發表內容 EX甲為託運人,乙為運送人,甲請乙運送之貨物於航行中滅失,甲乙對乙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爭議。若B\L註內容「裝載港為里斯本、卸貨港為台中」「準據法條款及訴訟管轄:法國法、法國」
問,甲可否主張§77但書,適用海商法?
  甲可否在台灣提起訴訟?


ANS1.§77:雖符合「載貨證券所載之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台中),但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運送契約,B\L僅證明之用,故不符合§77「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故不適用§77。應依涉外法§6,當事人之合意「法國法」為準據法。
2.§78第一項,限於「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雖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運送契約,此爭議是依逸送契約而來,故不符合§78第一項。


老師,我想請問一下,我這個想法對不對。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6 7:02:08 PM的回覆:
你的認知中,載貨證券是作什麼用的?
回覆 elsa 在3/1/2006 7:13:02 PM的回覆:
表彰權利,減少舉證之不便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6 7:14:17 PM的回覆:
表彰什麼權利?
回覆 elsa 在3/1/2006 7:47:43 PM的回覆:
表彰,託運人基於運送契約,可對運送人主張取貨等等之權利,
所以「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其實就是運送契約上之所能行使之權利而有記載在B\L上的

若託運人將B\L移轉給第三人,就由第三人來行使本屬託運人之權利

啊∼∼∼ 謝謝老師 我懂了^^
我太鑽牛角尖了  哈!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6 8:06:22 PM的回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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